「原創」風雨兼程 砥礪前行——新泰檢察機關重建四十周年記(一)

「原创」风雨兼程 砥砺前行——新泰检察机关重建四十周年记(一)

「原创」风雨兼程 砥砺前行——新泰检察机关重建四十周年记(一)

風雨兼程 砥礪前行

——新泰檢察機關重建四十週年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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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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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是中國一個大轉折的年代。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全面糾正了“文化大革命”的錯誤,重新確立了黨的馬克思主義思想路線、政治路線、組織路線,撥亂反正,百廢待興。在3月5日召開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全體代表一致通過了新中國第三部社會主義憲法,規定重新設置人民檢察院,揭開了當代中國檢察制度嶄新的一頁。歷經磨難的人民檢察制度,開始獲得新生。

檢察機關重建的時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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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火青檢察長

1977年10月,中共中央下達了關於徵求修改憲法意見的通知。鑑於“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破壞,公民權利被踐踏,人民的生命安全毫無保障的慘痛教訓,在徵集的憲法修改意見中,全國有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人民解放軍8大軍區,35箇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國家機關和軍事機關,都提出了“重新設立人民檢察院”的建議。在中央修改憲法小組召開的各地座談會上,與會人士也紛紛反映人民群眾要求重新設立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在憲法修改草案中規定重新設置人民檢察院。

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中共中央副主席葉劍英受中共中央的委託,代表修改憲法委員會作的《關於修改憲法的報告》中指出:“鑑於同各種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的極大重要性,憲法修改草案規定設置人民檢察院。國家的各級檢察機關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對於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憲法和法律,行使檢察權。”闡明瞭新時期檢察機關在法制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並在本次會議上,選舉黃火青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根據憲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籌備組開始了自身的組建工作,並領導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的籌備工作。為了加速人民檢察院的建設,中共中央於1978年5月24日向中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軍委發出通知,指出:“人民檢察機關是無產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新憲法規定重新設置人民檢察院,這對於保護人民、打擊敵人,保證憲法和法律、法令的實施,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是十分重要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儘快建立起來,慎選幹部,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精幹的機構,並立即開展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必須是專職。在沒有召開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檢察長之前,先以代理檢察長名義執行任務。在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的關懷和支持下,各級人民檢察院的組建工作開展迅速。197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啟用印鑑,正式辦公。同時組織起草第二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截止1978年9月底,全國29個省、市、自治區(除臺灣外)都已任命了檢察長。1978年年底,全國縣以上已普遍成立了人民檢察院。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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