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越經營範圍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經營範圍被視為公司權利能力的衡量標準。

作為法人,公司的權利能力與經營範圍是什麼關係?公司超越經營範圍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一

原告:湖南冬晶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毅恆公司

被告:陽和公司

被告:和信公司

法院審理查明:毅恆公司、陽和公司開發位於郴州市愛蓮東路地塊,需要項目啟動資金,於2010年11月與冬晶公司簽訂了一份《房產包銷服務合同》,約定由冬晶公司提供500萬元給毅恆公司、陽和公司週轉使用120天,之後,償還冬晶公司440萬元。

冬晶公司將10萬元保證金和490萬元合同履行金匯入陽和公司賬戶。冬晶公司履行提供週轉資金義務後,毅恆公司、陽和公司沒有按約定償還冬晶公司借款,僅返還冬晶公司110萬元。

故冬晶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冬晶公司與毅恆公司、陽和公司簽訂的《房產包銷服務合同》合法生效。

法院觀點

本案冬晶公司與毅恆公司、陽和公司簽訂的《房產包銷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可以發生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預期的法律效果。雖然冬晶公司在簽訂合同時不具有商品房包銷的經營權限,《合同法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

冬晶公司與毅恆公司、陽和公司簽訂的《房產包銷服務合同》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並且超經營範圍的經營活動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公司超越經營範圍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二

原告:趙坤

被告:海尚公司

2016年1月31日,雙方簽訂協議,約定:海尚公司委託趙坤為其快遞業務代理人,趙坤向海尚公司繳納一萬元風險保證押金和加盟費一萬元。

由於海尚公司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原海尚公司簽訂的業務加盟協議屬無效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終止,應當各自返還不當得利。

趙坤特起訴請求判令與海尚公司簽訂的業務加盟協議無效,海尚公司返還趙坤不當得利一萬元本金及利息。

海尚公司是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李海燕。經營範圍為電子產品的開發(非研製)、技術推廣,計算機軟件開發,企業管理諮詢;銷售:計算機及軟硬件、電子產品、燈光音響設備、日用百貨、儀器儀表(不含醫用)、電子元器件、機械設備、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針紡織品。

法院觀點

原海尚公司簽訂的加盟協議書雖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海尚公司並不具備從事快遞業務的資質。《合同法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快遞業務屬於國家特許經營業務。經營者必須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後方能從事相應業務。

因此趙坤主張加盟協議因違反國家特許經營,屬無效合同的理由成立。合同無效,雙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

小結

在市場經濟下,法人自由行使其意志,才能促成經濟發展與繁榮。

公司超越經營範圍所簽訂的合同原則上有效,但是,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者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規定的,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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