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散」出門遛狗不拴繩,嚇到路人要擔責!

「扩散」出门遛狗不拴绳,吓到路人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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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市民在社區內飼養寵物已成為一種時尚。養狗的人越來越多,養狗人士在小區內遛狗不拴狗繩的現象亦普遍存在。寵物狗到處亂跑,常常讓人覺得害怕,甚至嚇哭孩童,“惡犬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因此,愛狗人士出門遛狗一定要拴緊“文明繩”,文明養狗,否則,可能會造成他人受傷,引發不必要的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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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4日7時許,家住廣州市花都區某小區的簡女士起床後去買菜,在小區內碰到同住該小區的鄒女士正在遛狗。鄒女士覺得自己飼養的小狗性格溫順,遛狗之時便取下狗繩拿在手中。鄒女士飼養的小狗看見簡女士後,突然衝到其身旁圍著打轉,簡女士受到驚嚇而摔倒在地,致左手受傷。鄒女士見狀立即帶簡女士前往廣州市正骨醫院檢查、治療,入院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骨折並尺骨莖突骨折。簡女士受傷後一直都由鄒女士照料生活,鄒女士還多次陪同簡女士前往廣州市正骨醫院、廣東省人民醫院治療、複查,並主動承擔了所有費用。2016年12月27日,廣州市花都區某小區居委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因雙方對賠償數額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鄒女士便不再理會簡女士。此後,簡女士又多次自行前往廣州市正骨醫院、廣東省人民醫院複查,共花費醫療費1115.50元。後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簡女士左上肢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此後,簡女士與鄒女士協商賠償事宜未果,簡女士便具狀起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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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簡女士向花都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要求鄒女士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等費用。鄒女士在庭審中承認其飼養的小狗給簡女士造成的傷害,並對此深表歉意,事後也一直在生活起居上照顧簡女士,陪同其去治療、複查直至基本康復。但鄒女士認為其所飼養的寵物狗個頭較小,性格溫順,從不咬人。案發當日,該小狗只是圍著簡女士打轉,並未撕咬簡女士,簡女士自己驚慌失措導致自身摔倒在地,其對自己受傷一事也有一定過錯,自身應當承擔小部分責任。

花都法院經審理認為,簡女士在小區道路行走過程中,鄒女士飼養的小狗突然竄至簡女士跟前,圍著簡女士打轉,簡女士受小狗驚嚇跌倒致左上肢受傷。後經鑑定,簡女士左上肢所受傷害構成十級傷殘。簡女士在小區道路上正常行走,並未故意逗弄鄒女士飼養的小狗,也沒有其他重大過失,對其自身所受損害沒有過錯。鄒女士作為小狗的飼養人,並未將其飼養的小狗繫好狗繩,而是放任其飼養的小狗四處亂竄,對簡女士受驚嚇而摔倒受傷具有明顯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簡女士要求鄒女士承擔其全部損失的主張,理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鄒女士認為簡女士應當承擔小部分責任的抗辯意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納。後花都法院根據雙方證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鄒女士賠償簡女士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費用合計79872.90元。

判後,簡女士和鄒女士均未上訴。鄒女士自願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已經主動將79872.90元賠償款支付給簡女士,雙方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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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養寵物雖然可以給人們的生活增添一些樂趣,但當發生傷人事件時,卻是徒添煩惱和損失。案中鄒女士以“我家狗不會咬人”為理由,外出遛狗不拴狗繩,是一種對寵物管理的放任行為。對於小孩或者一些怕狗的居民來說,無論寵物狗是否溫順,他們都會感到害怕。即使一些平日看起來非常溫順的狗,在“發情期”或者受到驚嚇等特定情況,也會性情大變襲擊路人。

近年來,“惡犬傷人”事件時有發生。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因此,寵物飼養人應該合理飼養和管理所養寵物,懂得並注意公共文明,避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在外出牽養時,應注意寵物的反應,避免傷及他人。而作為路人,切勿隨意逗弄他人的寵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法條鏈接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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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溫順,但也要拴好狗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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