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靠譜的衆籌,風險由誰承擔?

不靠譜的眾籌,風險由誰承擔?

“愛心眾籌”大家總是能夠在網上看見。那麼,大家有沒有聽過“股權眾籌”呢?股權君今天就帶大家看看真實的股權眾籌,教大家如何承擔風險~

投資融資中介機構介紹項目

陳立耘是原始會投資公司名下經營的原始會平臺(性質為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平臺)的會員。2015年的某天,原始會平臺發佈了“巨峰竹木業公司(以下簡稱“巨峰公司”)擬出讓4%股權、融資600萬元”的信息,並且作了如下“投資亮點”宣傳:“巨峰公司擁有總部位於國家自然森林保護區宜黃縣生態工業園內的經營森林資源面積達12萬畝;本輪融資達成後,預計2016年2月前在新三板掛牌,大股東承諾連續三年8%分紅和本金回購。”同時,根據《巨峰公司融資計劃書》承諾,2015年度保證淨利潤不低於3637.4萬元,2016年度保證淨利潤不低於8729.28萬元,2017年度保證淨利潤不低於10475.136萬元。此外原始會平臺聲明有專業審核團隊和風控團隊已對上述項目進行了實質性風控與審核,項目的運作方網信眾籌公司江蘇站負責人劉敏宣稱其家人也投資了上述項目。

陳立耘一看這個不錯誒,好像很靠譜的樣子!然後把投資款及保證金共計12萬元轉入了原始會平臺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中。根據原始會平臺的業務流程,投資人繳納全部投資款後,全體投資人成立有限合夥企業與融資方簽署投資協議。於是金楓創投公司(以下簡稱“金楓公司”)作為無限責任合夥人、陳立耘及其他27名自然投資人作為有限責任合夥人作為有限合夥人簽訂了《蘇州金楓巨峰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合夥協議》。陳立耘認繳出資額20萬元,實繳出資額12萬元,出資比例2%。

靠譜?不靠譜!

之後巨峰公司作為甲方、金楓公司作為乙方、巨峰公司原始股東洪戰春、洪國春作為丙方簽訂了《巨峰公司增資擴股協議書》,載明:“乙方以600萬元認購新增的註冊資本400萬元,丙方放棄對本次增資的優先認購權;乙方的認購價款高於乙方認繳註冊資本金的部分進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第5.2條股權回購約定,乙方持股每滿一年後,如果甲方上一年度實際淨利潤未能達到年度保證淨利潤的100%且乙方未能將其所持有股權全部轉讓給第三方的情況下,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其持有甲方的全部股權而無需受5.2.1款的限制;回購方式是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回購股權,回購乙方本次增資認購的400萬元註冊資本,增資款總額600萬元。”

隨後,金楓公司被登記為巨峰公司的股東,認繳出資額400萬元。

事情到這裡似乎都進行的很順利的樣子。但是才過了幾個月,巨峰公司就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截至2017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上,涉及巨峰竹木業公司名下被執行信息有4條。

……………………說好的靠譜呢?

投資款損失誰來負責

2016年,洪戰春、洪國春作為甲方,金楓公司作為乙方,巨峰公司作為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鑑於丙方目前未如期進行股改,加之2015年的財報顯示其不能保證淨利潤不低3637.4萬元,三方經友好協商,就終止2015年8月29日的《巨峰公司增資擴股協議書》,並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乙方投入到丙方合計600萬元,乙方將其名下所有股份即5.5169%的股份轉讓給甲方,甲方支付乙方全部投資款項600萬元;在收到甲方支付的600萬元款項之後一個月內,乙方將配合甲方辦理股權轉讓;為保證資金交易順利支付,甲方應在2016年3月30日之前將前述600萬元款項全部打入乙方賬號;如果甲方延期支付款項,每逾期一日,應按照應付而未付款項的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為保證甲方按約支付款項,丙方承諾對甲方款項支付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如果甲方未按約支付,乙方有權要求丙方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因洪戰春、洪國春和巨峰公司2016年3月30日之前未按照約定退還600萬元款項,金楓公司將洪戰春、洪國春以及巨峰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洪戰春、洪國春按照《巨峰公司增資擴股協議書》約定支付股權回購款600萬元及違約金、律師費,並要求巨峰公司對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判令洪戰春、洪國春支付金楓公司股權轉讓款600萬元及違約金,但截至2017年9月30日,被執行人洪戰春、洪國春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也未到庭申報財產;該院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亦未發現被執行人目前下落。

也就是說,陳立耘和其他投資人的所有投資款都損失了……陳立耘這下慌了,去找原始會投資公司協商要求還錢,但可惜協商未果。陳立耘遂將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賠償其投資款12萬元及利息損失。

明律師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本案中,陳立耘通過原始會平臺對巨峰公司股權眾籌項目進行投資,雖然雙方並未簽訂書面協議,但原始會投資公司以促成交易為目的,提供了信息發佈、撮合交易、資金劃轉等媒介服務,擔當了促成投融資交易的中介角色,可以概括地認定陳立耘與原始會投資公司之間成立事實上的居間合同關係,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合同。

各方的爭議焦點在於:

第一,如何界定股權眾籌平臺的居間義務;

第二,股權眾籌平臺是否違約以及應當承擔何種違約責任。

對此分析如下:

01如何界定股權眾籌平臺的居間義務

陳立耘與原始會投資公司之間的居間合同關係,與一般居間合同有所不同。股權眾籌作為一種融資模式,具有金融活動的特點,股權眾籌平臺具有金融媒介的屬性。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佈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髮〔2015〕221號)的要求,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風險提示制度方面,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據此,股權眾籌平臺作為金融中介機構,至少負有以下義務:對融資方及融資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融資方的信息進行及時、全面的披露;對投資人資格進行審查,通過風險提示使投資人瞭解股權眾籌的基本規則和風險;在投融資雙方間建立信息溝通渠道,並保持居間方的中立性,預防和化解因信息不對稱而造成欺詐風險;對投融資過程的關鍵信息進行記錄和保存,以及保護投資者個人信息安全、為資金劃轉提供支持、反洗錢等等。上述義務既是平臺收取居間報酬的合理性基礎,也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的客觀要求。原始會投資公司作為股權眾籌平臺的運營者以及專業金融中介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嚴格履行上述合同義務。

但需要說明的是,股權眾籌是一種新型的金融業態,我國尚未出臺專門針對眾籌融資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因此,股權眾籌的業務模式及眾籌平臺的服務內容仍在不斷創新、變化和調整之中,平臺的權利義務內容也可能隨之發生變化。

02股權眾籌平臺是否違約、應當承擔何種違約責任

關於是否違約的問題。首先從融資項目審查看,股權眾籌平臺在披露融資計劃書之前,應當對融資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核。《巨峰公司融資計劃書》載明瞭項目在新三板掛牌、大股東承諾、資源優勢、企業資質、核心團隊等方面的投資亮點,投資亮點直接影響投資判斷。但是,原始會平臺在承諾有專業的投資團隊及風控團隊對項目進行全面分析和嚴格審核的同時,既未要求巨峰公司提交森林資源優勢的依據,亦未要求巨峰公司披露財務狀況或對其財務情況進行調查。現《巨峰公司融資計劃書》中森林資源的內容涉嫌虛假陳述,巨峰公司融資成功後不久即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原始會投資公司未盡到融資項目審查義務。其次從風險提示方面看,股權眾籌平臺有義務向投資人告知交易規則、揭示投資風險,保障投資人作出理性投資選擇。本案中,原始會投資公司雖然辯稱通過《用戶註冊服務協議》、《風險揭示書》履行了告知義務,但其作為電子格式文本的提供方和電子數據的保管方,未能就提交的《用戶註冊服務協議》、《風險揭示書》與陳立耘註冊時勾選或公示的文件內容一致進行舉證,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後果。同時,從原始會平臺“投資者手冊”所處的頁面位置來看,《用戶註冊服務協議》、《風險揭示書》未處於頁面顯著位置,如果不刻意查閱,投資人很難看到以上內容。

綜合以上情況,可以認定原始會投資公司沒有通過足以引起投資人注意的特別方式告知交易模式和相應風險,未盡到風險提示義務。

關於違約責任承擔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原始會投資公司在項目審查、風險提示、保持中立等三個方面存在違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權眾籌屬於金融投資活動,風險較大,投資人也應對投資選擇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陳立耘在投資巨峰公司之前,沒有要求平臺或融資企業披露林權有關信息,未對融資企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對其損失承擔部分責任。因此,根據責任與過錯相適應原則及可預見性原則,需綜合考慮原始會投資公司、陳立耘各自的過錯程度,居間報酬的金額以及金融秩序維護等因素。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於陳立耘而言,雖然其基於不同法律關係享有多個訴權,但其通過不同的法律關係獲得的全部賠償金額應以實際損失為限。陳立耘只能向原始會投資公司追償。

今天的案例是不是有點複雜呢,大家消化了嗎~我是股權君,我們宗旨是:所有不懂股權的創業,都是耍流氓。

不靠譜的眾籌,風險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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