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訪調對接」辦成「民心工程」

自治區司法廳、自治區信訪局聯合出臺實施意見

把“訪調對接”辦成“民心工程”

平安廣西網南寧訊(記者盧林峰 通訊員宋彬)6月12日,自治區司法廳與自治區信訪局聯合出臺《關於加強人民調解與信訪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涵蓋了“訪調對接”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對接原則、對接制度、流轉程序、專業支持、組織領導、工作要求等8個方面內容,對我區健全完善“訪調對接”和“訪調聯動”機制有很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實施意見》明確成立“訪調對接”工作協調小組。自治區司法廳和信訪局、各市司法局和信訪局分管領導任協調小組組長,指導和協調全區的“訪調對接”工作。縣(市、區)司法局和信訪局、鄉鎮(街道)司法所和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具體負責“訪調對接”工作。

《實施意見》要求,對信訪人在訴求中反映的依法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處置的矛盾糾紛,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通過“訪調對接”,在大調解工作框架內予以調處,就地解決,以達到全區信訪問題、重複信訪、越級上訪、集體上訪量逐步下降的目標,有效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全區經濟和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實施意見》指出,堅持以人為本、注重實效原則,把“訪調對接”工作真正辦成為政府排憂、為群眾解難的惠民、利民“民心工程”。按照人民調解法、信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訪調對接”工作,確保取得實效,實現案清事明,案結事了。雙方建立預警排查制度、情況通報制度、會商會辦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

《實施意見》明確信訪部門移送由司法行政部門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調解的信訪事項範圍:屬於人民調解法規定調處範圍的矛盾糾紛;經信訪、司法行政部門協商會辦列入人民調解工作調處的信訪事項。以上移交的事項均應徵得矛盾糾紛當事人的同意,即必須是自願接受調解。司法行政部門對移交來的信訪件決定受理的,依據糾紛類型分流至相關鄉鎮(街道、開發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轄區內對應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調解結束後應及時將調解結果反饋至信訪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在3日內將材料退回信訪部門,並告知理由。司法行政部門受理的由信訪部門轉來的信訪事項,應在信訪和人民調解規定期限內完成。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後,由開展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協議書,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未能調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在期限屆滿前轉給信訪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在受理調處按“訪調對接”程序承接的信訪事件過程中,發現應當由有關部門處理的問題,則反饋給信訪部門,並由信訪部門按普通信訪事件辦理程序處理。在“訪調對接”日常工作中,對疑難複雜信訪事項難以界定受理主體單位的,則由信訪部門與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共同會商,統一意見,並報告有關領導批准同意後,確定信訪事項受理的單位、部門。

《實施意見》要求,組建信訪工作人民調解專家庫,從專業角度出發,使疑難信訪問題處理更加規範化、專業化。組織開展信訪矛盾糾紛排查預防工作,縣(市、區)要每季度排查一次,鄉鎮(街道)要每月排查一次。在常態排查的基礎上,做好信訪糾紛專項排查工作。在“元旦”“春節”“清明”“三月三”及“國慶”等重點時段,將涉及信訪糾紛的影響社會穩定和諧的疑難矛盾糾紛列入排查重點,針對掌握的各種涉及信訪苗頭性、傾向性矛盾糾紛,及時向當地信訪局通報,積極溝通協商,共同制定化解方案。同時,做好引導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及仲裁審查確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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