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大全齊了,值的你收藏的內容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發揮小微企業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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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

接下來我們一起看一下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認定必需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資產總額: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

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

二、從業人數: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

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

三、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

一般企業優惠(所有企業)

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財稅[2016]12號)

小微企業優惠 (適用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優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為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不起過1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50%*20% )一般納稅人及小規模納稅人都適用

(財稅〔2018〕77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

小微企業印花稅優惠

財稅〔2017〕77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包括一般納稅人小微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小微企業)

小規模納稅人優惠分錄

銷售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季度末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

減免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水利建設基金 無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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