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起訴姓名權、名譽權被侵 二審維持原判

因陳永朋在微博中發表涉及范冰冰與他人私人關係的言論,另在含有范冰冰的視頻中加載自己微信二維碼,范冰冰以姓名權、名譽權被侵為由,將陳永朋及新浪微博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判令陳永朋在涉案微博上向范冰冰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及維權合理費用6.25萬元。陳永朋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該院近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永朋以名為“秦嶺二月”的新浪微博賬號,於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間,發佈多篇針對范冰冰的微博,內容涉及捏造其與其他明星之間的私人關係。另外,陳永朋擅自在范冰冰的採訪視頻中加載屬於陳永朋的微信二維碼,將該視頻呈現為以范冰冰名義邀請他人關注陳永朋的微信賬號。據查,新浪微博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將涉案微博全部刪除。

范冰冰認為陳永朋嚴重侵犯了其名譽權,導致其承受精神壓力。同時,作為新浪微博的主辦單位,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因未能對侵權文章採取有效措施,應對范冰冰名譽權造成的擴大損失部分承擔侵權責任。故將陳永朋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向其賠禮道歉並賠償相關損失共計34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陳永朋所發表的相關微博內容已構成對范冰冰的侮辱、誹謗,侵害了范冰冰的名譽權,判決:陳永朋在涉案微博上連續十五日發佈聲明,向范冰冰賠禮道歉;支付范冰冰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及維權合理費用12500元,合計62500元;駁回范冰冰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陳永朋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二審期間,陳永朋表示自己並未實施侮辱、誹謗等行為,請求法院改判駁回范冰冰的全部訴訟請求。范冰冰代理人請求法院維持原判。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訴爭微博內容是否侵犯了范冰冰的名譽權及姓名權以及陳永朋的責任承擔方式和范冰冰的損失範圍。訴爭微博內容是陳永朋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發布的未經核實的言論,引發了一定數量的網絡瀏覽、轉發和評價,對范冰冰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不良影響。需要指出的是,陳永朋發佈的訴爭微博內容均為原始貼文,是經過其蒐集素材及編輯整理而成,因此陳永朋對於范冰冰名譽權的侵犯具有較大的主觀過錯。陳永朋未經范冰冰允許,使用范冰冰的姓名及身份邀請他人添加涉案微信賬號為好友,構成對范冰冰姓名的盜用、冒用。范冰冰有權針對陳永朋對其名譽權及姓名權的侵犯主張侵權責任,可以要求陳永朋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損失。陳永朋雖然於糾紛發生後刪除了訴爭微博,但其主觀惡意較為明顯,其侵權行為對范冰冰的情感及家庭關係均產生了負面影響,同時客觀上也使陳永朋所使用微博賬號的網絡活躍度及關注度有所增加,因此陳永朋應當依法對范冰冰賠償精神撫慰金。

綜上,北京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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