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工作日結束還有不足8小時了,什麼感受?
一個字:忙
兩個字:真忙
三個字:太忙了
真是小編都不想說了,不知道我的17年能 不能過去了,實在是太忙了!
主要是有一些帳還清一清了,
更關鍵的是別忘了有一些經濟上的補償別忘了,
1、加班費
年底到了,工作收尾的時間也到了,加班可能會變得多起來。拿出日曆看看,這一年,你的加班時間是多少?拿到加班費了嗎?
《勞動法》第36條、第41條、第44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節假日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44條,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這些節假日的加班工資,你拿到手了嗎?
3、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因以下幾種情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注意!情況特別多,每一項你都有可能遇到!)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補償標準每滿1年按1個月工資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是對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懲罰性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82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雙倍工資的起點時間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後,終結時間是用工時間起1年,最長計算時限為11個月。派遣單位是用工單位,應承擔不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支付責任。
你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了嗎?
5、帶薪休假工資
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6、養老保險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7、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在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並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的,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8、工傷保險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看到沒,這些錢呢,趕緊對號入座找老闆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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