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系少年少女們離職,別忘了問人事要這個!

職場中,勞動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有一樣東西跟勞動合同一樣重要,弄丟了你會吃大虧!年末更有大用處!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誌。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義務,也是證明勞動關係的重要證據之一。

但今天小編想要提醒的是,有一樣東西,跟勞動合同一樣重要,卻正在被企業和勞動者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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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年末又到跳槽旺季,這張小小的離職證明,其實大有用處!

單位不開離職證明

阻斷勞動者求職路

佛系少年少女們離職,別忘了問人事要這個!

有勞動者因單位不開離職證明而求職受阻,有人則帶著單位開具的“汙點證明”跳槽吃了“閉門羹”。

離職證明有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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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職場人甚至不知道離職證明有何用途。

“離職證明跟公司有關,跟個人沒啥關係。”

“離職證明不僅是用人單位錄用員工的‘保險槓’,也是勞動者勞動權益的‘證明書’。”

首先,離職證明是社保部門判定是否支付失業保險金的關鍵性證明材料。

同時,它可以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有利於相關職位的應聘。

再次,辦理離職員工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轉移等手續都需要用到離職證明。

為什麼企業不錄取沒有離職證明的勞動者?

“沒有離職證明,能錄取候選人嗎?”在某個由HR從業者組成的千人QQ行業群裡,記者拋出這樣一個問題。參與討論的HR中,超過半數給出了否定答案:“沒有離職證明,我們不敢錄用。”要求求職者出示離職證明,這不僅是人力資源行業的一條鐵律,更是衡量求職者素質的一項標準。“正規公司會有合規的離職手續,求職者若無法出示離職證明,可能是個人與公司存在糾紛,也可能是公司制度不夠標準。”

法律對此亦有明文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單位不開離職證明?違法!

離職證明若不慎丟失,可找原單位補開。但單位拒絕開離職證明,這問題就大了。

現實中,用人單位未依法出具離職證明而導致勞動者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或無法就業,進而要求單位賠償的爭議屢見不鮮。

“單位必須給離職員工開離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開具“汙點證明“?

勞動者可以說不!

單位在開具離職證明時也不能任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其中,並不包括對勞動者的個人評價。

“如果單位在離職證明上所寫的、對離職員工不利的解聘原因是編造的、莫須有的,那麼單位就侵犯了離職員工的勞動就業權。”“即使離職證明上對離職員工再就業不利的解聘原因是真實的,離職員工也可以拒絕接受這樣的離職證明,要求單位重新開具離職證明。”

年末離職,勞動者需多些“心眼”

1注意保存離職證據

年末跳槽季,朱瑞雷提醒勞動者離職時多個“心眼”。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員工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時,也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提出過離職申請,比如留存領導的簽收或者快遞迴單、郵寄信件回單等等。”

2提前離職,一般也有年終獎

如果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都未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按同工同酬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支持離職職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3以下情況,你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

按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以下情況你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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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以下情況,你可以無條件辭職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一定情況下可以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限於以下情形:

①在試用期內。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處於非正式狀態,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

③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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