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學生周六溺亡,班主任被取消評優評職資格和績效工資

一位教師向我們反映了這樣一個情況:2018年6月23日(週六)下午,江西省新餘市渝水區下村鎮江東小學三名四年級學生結伴在村子旁邊水域游泳溺亡,屍體到晚上才打澇上岸。次日區政府召開緊急會議,區長李某某直接宣佈了下上處罰:

取消班主任當年評先評職稱資格和績效考核工資。後該新聞從權威媒體上得到了證實。

三名學生週六溺亡,班主任被取消評優評職資格和績效工資

這位老師還說:我們這平時防溺水工作做得很細,每週班會都強調,老師也經常發通知,誰也不願出事,誰都怕出事。可一旦出事,不問青紅皂白,首先拿當事班主任科任老師開刀,令人寒心。雖然幸好出事地不在我們鄉鎮,但如此作法令老師們心有餘悸。誰能保證不出事?假期孩子也拴在老師的褲腰帶?我們深深體會到,誰都可以踩老師,不是你的錯也是你的錯。悲哀!

三名學生週六溺亡,班主任被取消評優評職資格和績效工資

渝水區教體局發佈的緊急通知全文

緊急通知

一、請全區各級學校(含各教學點)迅速召開2個會議:1、學校班子會議;2、班主任會議。內容為傳達今天上午召開的全區防溺水工作緊急會議精神,特別是李虹區長的三點要求。(在今天之內完成)

二、各學校(含各教學點)要求各班主任開展安全警示課教育,把下村江東小學發生的慘訓傳達給每一位學生,與家長簽訂承諾書。(明天之內完成)

三、各農村學校(含各教學點),按照責任分工、分片包村的原則,把教師分到各自然村,宣講防溺水知識,同時將排查各自然村溺水安全隱患材料,報送各學校所在地的政府、區教體局綜治辦、區政府督察辦。(25-29日完成)

四、結合省市區防溺水方面的措施,進一步細化,進一步抓好落實。利用多種形式加強防溺水教育,班級微信群要求班主任截屏,做好防溺水教育臺賬。

五、發放“致家長的一封信”及防溺水宣傳卡片,各區直學校以學校為單位制作;各鄉鎮辦學校由中學牽頭統一製作。

渝水區教體局

2018年6月24日

附一:學生暑假落水溺亡,其父母將相關人員統統告上法庭被駁回

據浙江新聞客戶端消息,2017年7月10日,溫州永嘉13歲的小兵和兩個朋友在山上水塘邊玩耍不慎失足落水溺亡。其父母在悲痛欲絕時將同行的小夥子小風、小凱極其監護人、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統統告上法庭,要求賠償32萬元的訴求被法院駁回。法官提醒,學生們外出玩耍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父母應注意履行監護職責,樹立安全防範意識。

三名學生週六溺亡,班主任被取消評優評職資格和績效工資

在此判決中,法院認為原告作為監護人監護不力是導致孩子溺亡的主要原因,小兵自身的疏忽是導致其溺亡的根本原因,因此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由此,我們可以開展聯想,假如失足溺亡的小兵父母將學校告上法院,法院會不會也駁回原告訴訟?

附二:3名中學生自習爬牆外出游泳溺亡,父母狀告學校被法院駁回

2014年,容縣某中學3名學生自習課時爬牆外出游泳,1名學生不幸溺水身亡。孩子溺亡的父母要求學校賠償,學校認為其無過錯不賠償。於是,家長將學校告上法庭。

三名學生週六溺亡,班主任被取消評優評職資格和績效工資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事故是由於溺亡學生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或者紀律(該校多次強調學生不準下河游泳,並在河的岸邊設置醒目的警示牌:禁止學生下河游泳),私自翻越學校圍牆,擅自離校期間實施具有危險的下河游泳行為,造成溺水死亡事故。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學生應當對自己行為的危險性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溺亡學生已經年滿15週歲,對自己下游游泳的危險性具有認識能力,知道在校期間爬牆外出游泳是違反學校規定的,但是仍然不顧自身安全組隊游泳,發生溺亡事故。

該事故由於學生自身過錯造成,事故責任應自行承擔;學校已履行相應職責(後事處理和安撫工作,被告校方接到報告後積極組織搜救,支付搜救費用,後協助家長進行安葬事宜),行為並無不當,不承擔事故責任。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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