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52項措施深化津台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

《關於進一步深化津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已於近日發佈,以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思想,進一步深化津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促進臺資企業在天津更好更快發展,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天津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

今年2月底,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出臺《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即“31條惠臺措施”)後,各省市加快落實的步伐,陸續出臺各項惠臺政策措施。據瞭解,出臺《天津措施》是天津全面落實中央“31條惠臺措施”的重要舉措,將切實推動津臺合作向縱深發展。

《天津措施》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和天津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出臺,共計52項。其中,第1項至24項是關於津臺經濟交流合作方面,包括在津投資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依法享受《天津市關於加快推進智能科技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津政辦發〔2018〕9號),可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專項資金;臺資農業企業可申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在發展休閒農業與鄉村旅遊、農產品加工、農機購置補貼等方面與本市農業企業享有同等待遇等24項措施。

《天津措施》第25項至35項是關於津臺社會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包括臺灣地區知識產權在津轉化,可以按照本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本市知識產權激勵政策;對臺灣進口圖書開設綠色通道,並標註“臺灣圖書進口”,簡化進口審批流程。推動天津市公共圖書館、高校圖書館等機構館配臺灣進口圖書等11項措施。

《天津措施》第36項至46項是關於臺灣同胞在津學習實習就業創業方面,包括臺灣專業人才可以申報國家“千人計劃”,可以申報天津市“千人計劃”、“特支計劃”。在大陸工作的臺灣專業人才,可以申請參與國家“萬人計劃”;臺灣專家、學者、教師可在本市高校、職業院校從事專業學科教學工作,在臺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以納入工作評價體系等11項措施。

《天津措施》第47項至52項是關於臺灣同胞在津生活方面,包括臺灣同胞與本市用人單位形成勞動(聘用)關係的,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按有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與本市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權利;在津居住滿1年的臺灣同胞在本市購買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購房資格、按揭貸款等方面享受與本市戶籍居民同等待遇等6項措施。

天津此次出臺的52項惠臺措施有4方面特色:一是體現了同等待遇的要求,如符合條件的在津註冊的臺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獨立法人機構,可牽頭或參與國家和本市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享受與大陸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於在大陸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本市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與大陸科研人員同等政策;二是體現了率先分享發展機遇的要求,如支持臺資企業參與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等;三是體現了回應臺胞臺企普遍關切的要求,如高校畢業的臺灣學生來津創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申請最高3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等;四是體現了臺灣同胞廣泛受益的要求,如臺灣同胞可以參加天津市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的評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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