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表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利潤表中的所得稅是根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求得的.因為,在會計實際操作時,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時常存在差異.其差異產生的主要原因在於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目的不同.

企業會計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是為了達到財務會計的目的,即儘量公允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情況.它是根據權責發生制、配比原則和收入實現原則來確定利潤總額.而應納稅所得額則是實現稅收的目的,即根據國家稅法的規定確定企業應繳納所得稅,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

顯然,稅前會計利潤的計算嚴格地受財務會計報告所採用的會計程序和方法的限制,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則受國家稅法的約束.兩者產生的差異一般可以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兩類.

前者是某些項目在一種計算中適宜於包括在內,但在另一種計算中卻要求除外.例如,某些捐贈支出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扣除,但在計算稅前會計利潤時則可以扣除.且這種差異在以後會計期間不能轉回,因此稱為永久性差異.

後者是某些項目在計算確定某種金額時,包括在不同時期的計算之中.

例如,會計政策規定,當產品或勞務已經提供,且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即可將其收入計入會計收益,但稅法則可能准許在收回現金後才計入.計入稅前會計利潤和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的這些收入在一定時期內最終是一致的,但是計入的時期卻不一致.這種發生於本期,但能夠在以後的一個會計期間或若干個會計期間轉回的差異稱為時間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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