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中國古代「王法」勢焰之下決不允許講理:中西法律的邏輯差異

为什么中国古代“王法”势焰之下决不允许讲理:中西法律的逻辑差异

近來世界上最引人矚目的事件之一,是美國經過十年努力終於將“9·11”等國際恐怖屠殺的元兇拉登擊斃。正當許多人覺得無辜者的亡靈終於得到些許慰藉時,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皮萊(Navi Pillay)卻在5月5日要求美方向外界公佈擊殺拉登的“準確事實”,以便判定此舉是否具有“合法性”。她還表示,“聯合國對恐怖主義表示譴責,但同時也規定了從事反恐行動的基本準則”;所以反恐行動必須符合國際法,比如不允許刑訊逼供以及超越司法職權的殺人行為(據澳大利亞新聞網報道)。

幾天之後,拉登的兒子奧馬爾更在《紐約時報》發表聲明,認為事件發生時拉登可能未持武器,故此美方應將其逮捕而非擊斃,而美國總統下令消滅一個無抵抗能力者,這是“犯罪行為”,所以他要求展開法律調查。

這樣的新聞似乎與“曹操殺孔融”等案例天南地北、古今懸隔,其實不然,因為拉登事件中的上述內容使我們看到:法治要求任何執法行為都必須具有確鑿的合法性依據,在此依據被公正地驗證無誤之前,人們有權利、也有必要對該行為提出質疑、甚至反訴。

這個性質在法律上被稱為“可裁判性”或“可訴性”(justiciability),意思是該事項可以訴諸法庭、依法律辨析後予以裁斷;而且從詞根上亦可知:法律上的這種可訴和可質辯性源於有關“正義”的法理邏輯,因為just的本義就是“正義的”、“有充分根據的”。

“曹操殺孔融案”與“王法”的特點

瞭解上述道理,本文的話題就很容易提出。因為不僅如大家所熟知,“曹操殺孔融案”是中國中古史、知識分子命運史等領域的著名事件,而且眼光卓犖者還在這通常的視角之外,看到其中刺目的法律問題,這就是不論權勢者如何恣意妄為、如何背棄自己曾經的信誓旦旦,但都是“不可訴”、即任何人不能絲毫詰問和追究的!比如魯迅說:

……(孔融)說些自由話。曹操見他屢屢反對自己,後來藉故把他殺了。他殺孔融的罪狀大概是不孝。因為孔融有下列的兩個主張:第一,孔融主張母親和兒子的關係是如瓶之盛物一樣,只要在瓶內把東西倒了出來,母親和兒子的關係便算完了。第二,假使有天下饑荒的一個時候,有點食物,給父親不給呢?孔融的答案是:倘若父親是不好的,寧可給別人。——曹操想殺他,便不惜以這種主張為他不忠不孝的根據,把他殺了。倘若曹操在世,我們可以問他,當初求才時就說不忠不孝也不要緊,為何又以不孝之名殺人呢?然而事實上縱使曹操再生,也沒人敢問他,我們倘若去問他,恐怕他把我們也殺了。(《而已集·魏晉風度及文章與藥及酒之關係》,《魯迅全集》第3卷第384頁)

魯迅總結出“王法”的基本特點:

其一,權力者的行為可以任意雌黃、自相矛盾,完全不受法律邏輯一致性的約束:當初曹操起事反對董卓袁紹、需要廣攬天下才俊時,孔子第二十世孫且聲名遠播的孔融(他是著名的“建安七子”中年輩最高者)自然是必須借重的主要統戰對象,所以曹操親自署名、昭示四方的《求賢令》明白承諾:只要有才幹並願意效力曹營,即便不忠不孝也一樣重用;但到了厭惡孔融經常譏諷曹門仗勢橫行、不殺他就不能“輿論一律”的時候,卻又掉頭一百八十度、將“不忠不孝(哪怕僅僅是言論主張)”作為了對其明正典刑的罪證。其二更是重要:不論權勢者上述法律邏輯的悖謬有多麼明顯,但它卻是任何人絕對不能質疑的,否則你膽敢對權力合法性提出疑問,這本身就是最為嚴重的犯罪,於是“我們倘若去問他,恐怕他把我們也殺了”!

與“孔融案”類似的幾個案例

“孔融案”的故事為大家熟知,不需再做介紹,省下的篇幅正好可舉出許多類似例子,以說明決不允許質疑和質辯(不許講理)如何是王法、官法的基本特徵。

先看“王法”的不許講理:明初進士王權得到朱元璋格外青睞,朱元璋曾親自將其改名為王樸、並任命為御史(明代御史負有彈劾、建言等職責)。王樸感恩戴德,屢因忠於職守而與朱元璋爭論,惹得朱元璋很快厭煩,下令將王樸綁赴刑場;一會兒又下令將他押回來,問他是否知道改過。可是王樸不識相,齦齦然一定要與朱元璋爭辯出個誰是誰非:“陛下不以臣為不肖,擢官御史,奈何摧辱至此!使臣無罪,安得戮之?有罪,又安用生之?”

如此詰問大大冒犯了權力者的“雅量”,明白就是找死,所以朱元璋“大怒,趣命行刑”;並且殺了他還不解恨,後來編撰最高法典《大誥》時還特意收入這個案例,罪名是“誹謗”---為什麼巴望“大救星”能講一點兒法律邏輯就是十惡不赦的誹謗之罪?這仍如魯迅所說是個萬萬不能追究的問題。

再比如我在“法律史札記之十四”中舉出的例子:為了徹底禁絕人們對權力者合法性的任何質疑,於是武則天時代專門立法:在殺戮一切人犯之前都必須“先以木丸塞其口”---如此傳統清楚地說明,“王法”之下決不允許張嘴講理,這一直是不惜用最殘酷手段予以維繫的基本制度準則!

再看“官法”的不許講理。《警世通言·玉堂春落難逢夫》的故事為中國百姓婦孺皆知,此案高潮是投毒兇犯皮氏與貪官汙吏聯手誣陷玉堂春、將她定成死罪:

皮氏差人密密傳與趙昂,叫他快來(衙門)打點。趙昂拿著沈家銀子,與刑房吏一百兩,書手八十兩,掌案的先生五十兩,門子五十兩,兩班皂隸六十兩,禁子每人二十兩,上下打點停當。封了一千兩銀子,放在壇內,當酒送與王知縣。知縣受了。次日清晨升堂,⋯⋯玉堂春正待分辨,知縣大怒,說:“人是苦蟲,不打不招。”叫皂隸:“與我拎著實打!問他招也不招?他若不招,就活活敲死!”玉姐熬刑不過,說:“願招。”⋯⋯禁子、牢頭都得了趙上舍銀子,將玉姐百般凌辱。只等上司詳允之後就遞罪狀,結果他(她)性命。

為什麼法官對當事人法律人格的定義,是認定他們都是隻配領受酷刑的“苦蟲”,所以其任何舉證辯白都只能招致加倍毒打?

更說明問題的是:這定義竟成為所有衙門照例遵用的鐵律,比如“武松訴西門慶案”中使武大、武松沉冤到底的庭審場面:

武二磕頭告道:“⋯⋯小人一時怒起,誤打死了他(指給西門慶通風報信的李皂隸)。”知縣道:“這廝何說,你豈不認的他是縣中皂隸?想必別有緣故!你不實說。”喝令左右:“與我加起刑來!人是苦蟲,不打不成!”兩邊閃出三四個皂隸役卒,抱許多刑具,把武松託翻,雨點般篦板子打將下來。(《金瓶梅詞話》第十回)

可見“人是苦蟲,不打不成”已是雷打不動的法律成語和法庭程序。

同樣的法規是,小民如果膽敢向法庭提出獲得司法正義(“公斷”)的訴求、或者對法庭指證提出些許抗辯,那就更是罪加一等,必須當庭施以毒刑以示懲戒。清代《濟公全傳》第一百六十八回描寫這場面:

竇永衡說:“⋯⋯小人實在冤枉,求大人公斷!”刑廷大人立刻把驚堂木一拍,說:“竇永衡你還敢狡賴?⋯⋯你這廝必是個慣賊呀!來,看夾根(棍),給我把他夾起來再問。”官人一聲答應,三根棒為五刑之祖,往大堂上一捺,真是“人心似鐵非是鐵,官法如爐果是爐!”安永衡嚇的戰戰兢兢,說:“大人,你要看那頭上的青天。”陸炳文勃然大怒說:“竇永衡,你還敢說叫我看頭上的青天?本部院斷你屈了?夾起來!”

可見決不允許百姓質辯和講理、尤其不允許他們絲毫染指法律的合法性根據(“頭上青天”),其根本原因在於,“王法”、“官法”勢焰下的子民們是蟻蟲般輕賤的“小人”和“苦蟲”,而執法者們則是威嚴如神的“大人”。

魯迅對“王法”邏輯的再三說明

因為在權力的勢焰面前決不許講理是“王法”和“官法”的基本特點,所以魯迅曾對此反覆申說。比如我在“法律史札記之十四”中引用他《寫於深夜裡》一文中的警句:

自然有法院,但曾在白紙上看出字來的犯人,在開庭時候是決不抗辯的,因為壞人才愛抗辯,一辯即不免“從嚴辦理”;自然也有高等法院,但曾在白紙上看出字來的人,是決不上訴的,因為壞人才愛上訴,一上訴即不免“從嚴辦理”。

為什麼雖然有法庭卻決不能抗辯、雖然有高等法院卻決不能上訴,否則立時罪加一等?這原因仍是上文所說,作為與生俱來生活在“王法”和“官法”統攝下的蟻民,你對於對“權力邏輯”合法性的任何一點兒質疑,這本身就是最嚴重犯罪、就鐵定無疑證明你是“壞人”!

再如魯迅《華蓋集·補白·二》中敘述清廷剿滅反對派時,對所謂罪狀的蒐羅不顧起碼的法律邏輯:

清的末年,社會上大抵惡革命黨如蛇蠍,徐錫麟刺殺恩銘之後,大捕黨人,陶成章君是其中之一,罪狀曰:“著《中國權力史》,學日本催眠術。”(魯迅注:何以學催眠術就有罪,殊覺費解。)於是連他在家的父親也大受其苦。

為什麼寫一本學術著作和學習一項醫療技術竟成了大罪,而且還要株連家人?為什麼定罪的理由如此荒唐卻可以毫無愧色、堂而皇之地公告天下?對諸如此類“費解”的問題,如果有誰膽敢去詰問權勢者,那對不起,結果一定像“孔融案”那樣,是連同張嘴發問的人一起“大捕”無赦。

在《華蓋集·補白·一》中,魯迅更說因為周圍制度環境中根本無公理可言,所以用“公理戰勝”四個字作為北京牌坊上的題額反倒讓人覺得古怪:

“公理戰勝”的牌坊,立在法國巴黎的公園裡不知怎樣,立在中國北京中央公園裡可實在有些希奇。⋯⋯記得宋人的一部雜記裡記有市井間的諧謔,將金人和宋人的事物來比較。譬如問金人有箭,宋有什麼?則答道,“有鎖子甲”。又問金有四太子,宋有何人?則答道,“有嶽少保”。臨末問,金人有狼牙棒(打人腦袋的武器),宋有什麼?卻答道,“有天靈蓋”!自宋以來,我們終於只有天靈蓋而已⋯⋯

因為沒有講道理的權利(尤其是絲毫沒有在法庭上抬起頭來辨明道理、追究是非的權利),所以中國世世代代的蟻民們只能用自己的血肉之軀來迎對權力的“狼牙棒”,魯迅對這慘痛的現實真有入骨之深的體會。

那麼“王法”和“官法”勢焰之下決不允許講理,這傳承了千百年的強橫不改究竟是由什麼制度原因必然導致的?尤其它與越來越成為世界方向的法治原則之間究竟悖逆在哪裡?顯然,相對於“曹操殺孔融”等許多個案的慘痛而言,這兩個問題更關乎法理學的根本,本文下篇將對其做出說明。“天理·國法·人情”這涵納宇宙的巨大體系及其一切合法性依據,其終極的創制者和裁定者都只能是“官家”(最高權力者及其各級官吏);如果有誰希望發現“官權”壟斷之外還有什麼另外的真相和法律依據,那麼這本身就是最大犯罪

本文通過“曹操殺孔融”等眾多案例以及魯迅的點評,展示了“王法和官法勢焰之下決不允許講理”這個重要的法律和制度現象。那麼這些現象背後更有哪些值得進一步深思的東西呢?下面來看。

令胡適深痛的法律制度缺失

1933年2月7日,胡適在《民權的保障》一文中說:

先進的民族得著民權,不是君主欽賜的,也不是法律授予的;是無數的先知先覺奮鬥力爭來的,是用血寫在法律條文上去的,是時時刻刻靠著無數人的監督才保障得住的。

“權利”一個名詞是近三十多年來漸漸通用的一個新名詞。當這個名詞初輸入的時代,梁任公先生等屢做論文,指出中國人向來缺乏權利思想,指出中國人必須提倡這種權利思想。中國人所以不愛護權利,其中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國的法制史上缺乏了一個法律辯護士的職業。我們的老祖宗只知道崇拜包龍圖式的清官,卻不曾提倡一個律師職業來做人民權利的保護者。(百姓)只希望終身不入公門,不上公堂;上了公堂,他們只准備遭殃,絲毫沒有抵擋,沒有保障。羅馬不但留下了《羅馬法典》,更重要的是她遺留下的法律與辯護制度。有了這種風氣和制度,然後人民有權利可說。(《獨立評論》第38號)

“(百姓)只希望終身不入公門,不上公堂;上了公堂,他們只准備遭殃,絲毫沒有抵擋,沒有保障”,胡適這描述真是無比沉痛;但是他將“人民無權利可言”歸因於沒有律師制度,這仍遠遠未及根本。

因為如本文上篇及筆者以往多篇“札記”所說明的,在“王法”之下,法律的程序正義、當事人的權利底線、不受權勢壓迫的庭辯(對案情因果和證據的質疑追究)和抗訴、具有代理取證質辯諸多權利的律師階層、接受公議檢驗的庭審程序??,這一切都幾乎完全不可能。所以在當事人幾乎毫無法庭權利可言的前提下,即便煞有介事引進了律師和庭辯等等形式,最多也只能是畫虎類犬的應景和敷衍而已。

而人們熟悉的實際情況是:剝奪廢黜法律當事人的質辯權利、法庭上不許他們講理,這早已是“王法”之下的天經地義和制度常態。再舉個最經典的案例:大聖人西伯(周文王)贏得民心之後天下賢者爭相依附,這使暴虐無道的商紂王滿心忌恨,於是他將西伯關入裡大牢。眾賢士看到西伯馬上就要如鄂侯等人那樣被紂王酷刑慘殺,於是趕緊用大量的美女、奇物、善馬等向紂王行賄;結果一招奏效,紂王大悅,不僅改判西伯無罪釋放,而且還委以重權,遂使他有了發展勢力的本錢。

這個《史記》裡的老故事傳了一千年沒遇到異議,但到了宋代“頭巾氣”很重的道學家眼裡被挑出毛病,他們覺得堂堂周文王怎麼能夠用性賄賂之類的齷齪手段來為自己開路?所以他們設想一定是西伯靠自己的“聖智慈理”說服了紂王;因為既然是大聖人,理所當然要靠講道理、講學問、講道德行遍天下。宋儒們這個臆想傳到明代嘉靖年間,亦即“王法邏輯”空前彰顯的時代,於是被當時著名學者王世貞大大嘲笑了一番,他意思是:宋儒以為西伯決不會靠下三濫的行賄來救自己性命,這真是迂腐得嚇人,因為他們完全忘了紂王這樣的統治者是什麼貨色,忘了其“欲加之罪其患無辭”、“臣罪當誅,天王聖明”的法律準則如何天下通吃。所以只要稍有一點小兒科的生活經驗,就會知道西伯百分之一百二十唯有靠行賄才可能保住性命,除此之外的一切講道理、講學問、講道德都不過是水中撈月的勾當。(詳見王世貞:《州四部稿》卷一百十一《閎夭不賂紂辨》)

可見,經過“王法”勢焰之下千百年的“法制教育”(不是“法治教育”),法庭上講道理在國民心目中的價值徹底淪落到無用之極的境地,於是再也沒有人相信聖人可以通過“講理”而阻止權力者非法剝奪生命,再也沒有人相信“王法”之下能有法庭辯護的立錐之地;而如此局面當然不是任何表面上的法律革新所能觸動的。

法庭上能否講理的背後

還可以進一步比較的是:西方“羅馬法”以來法學和律師制度經常需要通過“對抗性質辯”而實現對法理及其邏輯體系“自洽性”(self-consistent)的追索探究。於是法庭抗辯理所當然是羅馬法的重要內容,例如“無過抗辯”等等;羅馬法制度下民事刑事案件的判決也都只能在法庭辯論終結之後才能做出。所以英文法律術語中的“反對”和“異議”(exception)即來源於羅馬法的“抗辯”(拉丁文是exceptio),其意義中性,是訴訟程序中必須的一環,完全不可能包涵魯迅評論“曹操殺孔融”等案例時慨嘆的質疑王法官法天然就是犯罪、無罪也是有罪等先驗和專橫的邏輯。

而羅馬法以來的邏輯方法在中國“王法”制度里根本不能想象。因為在這裡,“天理·國法·人情”這涵納宇宙的巨大體系及其一切合法性依據,其終極的創制者和裁定者都只能是“官家”(最高權力者及其各級官吏);如果有誰希望發現“官權”壟斷之外還有什麼另外的真相和法律依據,那麼這本身就是最大犯罪,其結果只能如“孔融案”那樣,在動腦筋、費口舌以探究辨析疑義之前就被砍了腦袋。

為什麼中西迥異如此?原來如筆者所詳細說明,“秦制”(尤其宋明)以後,權力壟斷“天道”闡釋權的趨向日益強勢,由此確立了兩個相互關聯的原則:其一,最高統治者是宇宙終極法則的唯一承載者和一切知識的源頭,同時又是道德的最高代表;其二,一切知識、邏輯、法律等的最高功能,都在於作為工具性手段而幫助權力者運行和調節統治秩序。

朱元璋對此說得最簡捷明瞭:法令者,防民之具,輔治之術耳(《皇明世法錄》卷三《太祖寶訓·守法》)。所有這些工具性手段所拱衛和尊奉的權力核心,不允許受到絲毫的觸動和質疑,即李世民《帝範·君體》早就定義的:“人主之體,如山嶽焉,高峻而不動。”

“王法”不許講理的根源

可見,“有權力就有真理”、“有權力者必然有最高的道德”(或擁有道德的終極裁判權)、“有權力者必然有最高的知識”(或擁有知識和邏輯的終極裁判權),這些所以在中國製度環境中越來越司空見慣,本有其深刻原因。而“有權就有法”、“有權力就天然代表和壟斷一切合法性的本源”,則是上述“權力結構大廈”邏輯鏈條中最重要一環——通俗地說這道理就是:從“王法”、“官法”立場來看,常常無所謂什麼有理或無理、也根本不必費心惦記邏輯上能說得通還是說不通,因為“官家”天然、全權和永遠代表著萬物萬事背後神聖的宇宙法則,這才是天地間至尊無上、可以藐視並踐踏其他一切的“理”!

用一句話概括:權力通吃是王法官法體系的最高法理邏輯。

在“法律史札記之十二”中,筆者引述了崇禎本《金瓶梅》對“武松訴西門慶案”的一句警策評論:“斷獄之不可論理如此”;中國連婦孺也知道:小民百姓絕對沒有資格與高高在上的官府去“論理”。所以,名為法律卻偏偏不能講理!如此深刻的悖論其原因就在於:“王法”體系的立身之本、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基礎,並不在於任何需要人們從平等法權地位出發去探究質辯和深入體認的“理”(真相、正義及其實現路徑等),而僅在於那個因為最高統治者授權就威嚴無比的“官權”!

在此背景下解析孔融等案例的癥結,尤其是比較它們與本文上篇“圖二說明”所述憲政法治方向之間的根本悖逆,我們就能同時發現中西兩套法理邏輯體系中的許多重要問題。

“權力邏輯”壓倒一切的結果

敘述至此,讀者大概不難想到:“權力的邏輯”壓倒一切,這個邏輯通過“王法”等平臺而日益極盡強橫、並盡力擠壓和覆蓋幾乎一切社會空間,如此趨向對於我們的法律形態、制度史和文化史等等的影響實在是太深太廣了。

以本文圖一提示的內容為例,如果看到阿Q日夜憧憬的“革命”方案(包括其邏輯特點和語言表述方式)與“王法”之間的關係,那麼我們對“阿Q現象”的理解,就可能進入一個遠比“國民性”更為深入的“制度法理”層面。

再比如為什麼在我們的傳統之下,絕對想象不出希臘文明確立的那種“對知識不計利害的愛”?這種根本缺失對於我們民族的知識譜系、價值倫理、知識階層的人格塑造等等有著怎樣深刻的影響?透過一小例子,這些問題能看得很清楚:

嚴忠濟是元代初年著名學者、國家禮儀制度全套設計方案的制定者,按理說這樣的禮法和文化領袖人物,他滿心裡裝的都應該是對制度理想和文化準則的篤誠信念吧?但我們讀一下他私下的心裡話才知道大謬不然,這心裡話就是:“寧可少活十年,休得一日無權!”那麼為什麼對權力的貪戀在知識領袖那裡竟然也成了勝過一切的人生終極價值?他對於自己制度環境中“價值核心”的概括表述,為什麼能夠如此凝練精準又極為通俗易懂?顯然,如果離開“王法之法理邏輯”千百年的薰陶磨礪,這一切語言範式、知識範式、人格範式等等的打造和確立,尤其是它日益成為上下各個階層共同的價值取向,都完全不可能——由此中西在知識體系上的參商相悖也就是一種必然。

又比如李約瑟在1953年寫給J.E.Switzer的信中說:“西方科學的發展是以兩個偉大的成就為基礎,那就是:希臘哲學家發明形式邏輯體系(在歐幾里得幾何中),以及(在文藝復興時期)發現通過系統的實驗可能找出因果關係”;他接著指出:“中國的聖賢沒有走上這兩步”---“李約瑟問題”大家糾結已久,似乎頗難釐清。但實際上如我們已經說明的,在“權力邏輯”壓倒一切的背景下,其他任何“講理”的邏輯體系和質辯方法都萬難深入影響民族的思維方式。卡爾·波普爾《開放社會及其敵人》中曾概括:“科學方法的全部奧秘是一種願意從錯誤中學習的態度”;而一望可知,“王法”、“官法”(天然並永遠壟斷一切“偉大”和“正確”是其合法性的根本)成就出的思維邏輯恰恰與此完全逆向,所以如果著眼於此,則“李約瑟問題”的根源何在,就最明瞭不過。

再舉個例子。《清華老人何兆武:不敢樂觀,可也不敢悲觀》的訪談中,何老先生講了一個堪稱法律史尤其是邏輯史上的經典案例:

那時候每天還要“敬祝林副統帥永遠健康”,永遠健康就是不死,怎麼可能呢?有一天早上也是這樣,照舊敬祝,學習毛選。下午開個臨時大會,我們一聽,上面工宣隊的人口口聲聲“林賊”,那真是出乎意料。怎麼早晨還敬祝林副統帥永遠健康,下午就變成“林賊”了?

不過中國人好,中國人的神經健全,遇到這種事情也沒什麼。這種事情要是放在篤信宗教的人身上,你告訴他實際信奉的乃是魔鬼,他要精神崩潰了。哪怕是一個失戀的青年,也會吃不下飯睡不著覺。我們倒好,聽到這個消息之後照吃照睡不誤。

一方面你讚美中國人的神經極其健康,另一方面也覺得這個民族怎麼毫無信仰,到底是信不信?我記得我們當時的排長還說,聽了這個事情真是吃不下飯睡不著覺。後來我看他晚上也照吃照睡不誤。

權力通吃、權力的法理永遠凌駕和左右一切,其最後結果只能是這個民族中再也不會有人為了追求“道理”(邏輯上的自洽)而睡不著覺!所以魯迅寫阿Q總是能“愉快的回到土穀祠,放倒頭睡著了”,這實在是重要的一筆。

類似值得我們關注和深究的中西之異,在諸如制度倫理、制度語言、國民思維方式、國民對基本法權範疇(權利、自由、權力)的理解等等無數領域之中,都隨處可見。英國法律史家亨利·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的一個追溯很值得注意,他指出羅馬法以來,法學不僅具有外在的崇高地位和廣泛的社會功能,更重要的是它對於西方知識譜系的整個大廈具有母體般的意義:

羅馬法尤其是羅馬“契約法”以各種思維方式、推理方法和一種專門術語貢獻給各種各樣的科學,這確是最令人驚奇的事。在曾經促進現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種主題中,除了“物理學”外,沒有一門科學沒有經過羅馬法律學濾過的。純粹的“形而上學”誠然是來自羅馬的,但是“政治學”、“道德哲學”甚至“神學”不但在羅馬法中找到了表意的工具,並且以羅馬法為其最深奧的研究養育成長的一個卵巢。

梅因這話學術味道重了一些,我們可以說得儘量淺白:西方古典時期以來的法學所以對其他眾多文化領域的發展都具有異常深刻久遠的推動作用,甚至可以說是它們的母體,這是因為“講道理”、“講邏輯”、“講不同權益和不同視角者之間的博弈程序和規則”,羅馬法的這個取向和訓練,滲透到了整個西方知識體系當中,成為了構建起這個大廈的邏輯基礎。

1916年10月1日,陳獨秀在《新青年》上發表了《我之愛國主義》這篇重要文章,其中說:

外人之譏評吾族,而實為吾人不能不俯首承認者:曰“工於詐偽”,曰“服權力不服公理”,曰“放縱卑劣”,凡此種種,無一而非亡國滅種之資格。

可惜長久以來,人們太習慣把“服權力不服公理”僅僅視為一種倫理範圍內的“國民性”。其實,如果對照亨利·梅因指出的西方法律邏輯及其思維方式成為孕育整個文化體系之發展的“卵巢”,那麼我們就不難想到,與此方向相反、但結構原理相通的是:“有權才能有理”、“無權就決不許講理”這王法和官法之根本法理所支撐建構起來、並且無所不在滲透其中每一細部的,同樣是一個邏輯的巨廈和制度文化體系的巨廈。而陳獨秀所說“服權力不服公理”的國民性格,則不過是這座邏輯結構異常深邃完整的大廈其千門萬戶中的一個具體表徵而已。

總之,如果能夠從“曹操殺孔融”等無數個案進入到中西法理邏輯的層面,就會發現還有太多的深刻問題需要我們認真面對,只因為篇幅原因,這些內容只好以後再談了。

作者=王毅

來源=《法律制度與歷史三峽》

为什么中国古代“王法”势焰之下决不允许讲理:中西法律的逻辑差异

學習古籍版本,離不開查看實物、進入圈子、瞭解市場價格!網拍是無成本、最方便的學習方法:

長按圖片選擇“識別圖中二維碼”關注點滴拍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