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託:家族財富傳承「利器」

改革開放以來,歷經40年的財富求索,目前,中國千萬資產高淨值人群數量已超過百萬。如何掌管手中的財富,並將財富平穩有效地傳承給下一代,擺脫“富不過三代”的魔咒,讓家族的財富、聲譽和精神永續傳承,已成為第一代高淨值人群最為關心的問題。

在國人的傳統意識中,家族財富的傳承工具主要是遺囑繼承或人壽保險。然而,近幾年,家族信託,這一在國外已有數百年發展歷史的財富傳承利器,逐漸在國內落地生根,並大有蓬勃發展之勢。

家族信託在子女教育與生活保障、資產隔離保護、防範婚姻變動風險、財產增值保值等諸多方面的功能優勢,能夠較為完美地契合高淨值人群的財富傳承需求。

子女教育與生活保障功能

一是根據子女需求靈活分配管理。

在子女教育與生活保障傳承方式中,目前市場較為普遍的財富傳承工具包括人壽保險、遺囑遺贈以及家族信託等手段。但是,除了家族信託以外,傳統財富傳承方式中,子女往往都只能一次性獲得家庭財產。而且,對於未成年子女而言,一次性獲得超過千萬元以上的財富,很可能因其不具備管理能力,而使家族財產較難被有效利用。

因此,對於資產量較大的高淨值客戶人群,可通過家族信託方案設計,根據自身需求靈活設置定期與臨時給付條款,鎖定受益人子女生活、教育等剛性現金需求儲備。這是傳統遺囑、保險等財富傳承工具無法具備的資金分配方式。

二是靈活設置受益人,實現隔代財富傳承。

目前,市場較為普遍的大額人壽保單設計方式主要有兩種。第一種保單模式以父母為投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父母本人或孫子女。第二種保單模式以父母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子女為受益人。

很多人可能不太瞭解這兩者間的區別。事實上,大額保單財富傳承的大多數功能在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實現。因為,在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的情況下,如果投保人不幸去世,保險合同尚未結束,則需要更換投保人繼續執行合同。若投保人沒有其他的財富規劃安排,其去世時的所有財產都將按照普通遺產進行處理。

那麼,在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同的情況下,是否就能確保按照財富所有者自己的心願進行財富傳承呢?這需要根據案件情況與客戶訴求具體判斷。

在被保險人身故後,家族財富通過保險受益金而非遺產的形式傳遞給其子女。乍看之下,大額保單的確可以實現財富傳承的目的,且不存在因受益人不明確而導致爭奪財產的情況。但是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壽保險的受益人必須明確具體,如果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受益金將作為其遺產。也就是說,如果財富傳承人打算隔代傳承財富,而其孫輩又尚未出生,大額保險就無法滿足這一設想。

家族信託則可以按照委託人的意願靈活設置不同類型的受益人,包括子女、孫子女甚至是尚未出生的後代。只要在信託設立時受益人範圍確定,在信託存續期間受益人出生,就可以享受信託利益。

三是預防子女揮霍與不良行為。

家族財富傳承是一項“傳”與“承”相結合的系統性財富管理工程。對於家族財富管理機構而言,一方面需要合理設計財富的分配傳承機制,在合法合規的條件下儘可能按照當事人的意願分配財產;另一方面,還需要充分考慮受益人是否有能力和意願按照當事人的初衷運用管理財產。

如果受益人存在揮霍無度、大額欠債、荒廢學業及其他各種違背委託人意願的行為,大額保單、遺囑遺贈、生前贈與等各種手段都較難對受益人的財產使用方式進行約束。受益人領取保險受益金或繼承人按照遺囑繼承遺產後,該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由其自由支配。相對而言,家族信託則可以通過信託合同條款提前約定限制或取消受益人的受益權,從而更準確、更完整地實現客戶財富傳承的目的。

綜上所述,富一代們要想避免“富不過三代”或“家道中落”等遺憾的發生,可以科學地利用家族信託工具,做好家庭財富分配的系統性頂層架構設計。尤其是當下越來越多的海歸“富二代”不願接手家族傳統行業,那麼,家族信託還可以通過設計相應受益人條件,要求子女應當按照接班要求完成相應專業與技能學習,最終逐步實現家族企業的順利傳承。

家族信託:家族財富傳承“利器”

資產隔離保護功能

在家族財富傳承中,資產隔離保護是高淨值人群關心的重點。一般地,通過大額保單和家族信託都可以實現資產隔離保護功能,但在具體實踐中仍各有千秋。

●大額保單仍存在較多不確定性

在實現債務隔離方面,大額保單主要依據是《保險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等的相關規定。《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非法限制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對《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即債權人代位權的例外給出了更加明確的解釋,明確人壽保險是債權人代位權的例外適用。

然而,無論是在理論還是在實踐中,人壽保險在債務隔離方面仍然存在較多不確定性。

一是在理論上,保險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存在無效被撤銷的風險。如為了躲避債務,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保險合同,均屬無效。

二是在實踐中,已有相關法規對保險債務隔離功能予以否定。

20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院執行局發佈了《關於加強和規範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該通知明確,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後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同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保險機構劃扣保險產品退保後的財產利益,若是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拒絕退保的,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保險機構需要提供協助。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執行通知的適用範圍包括先購買保險後負債的情況。這意味著對保險債務隔離功能的較大否定,畢竟保單仍然歸屬於投保人的財產。

此外,根據《人民法院報》等媒體的報道,浙江省蒼南縣法院於2017年首次成功執行了人壽保單現金價值,法官審查認為在投保有效期內未發生保險事故,保單的現金價值應歸投保人即被執行人所有,法院有權強制執行。

●家族信託的資產隔離效果最好

相較於保險,家族信託基於信託財產獨立性的優勢,可以更好地實現委託人債務隔離,目前為國內資產隔離效果最好的財富管理工具。

所謂信託財產獨立性,是指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也獨立於受託人。依據《信託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根據本條法律的含義,委託人因設立信託這一法律行為,不再是其向受託人交付的財產的所有權人,其權利已轉化為信託受益權了。

依據《信託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根據《信託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此項規定也明確了信託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含義在於,不僅獨立於委託人的其他財產,而且獨立於受託人的固有財產,也不直接屬於受益人的財產。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信託具備資產隔離功能的必要前提條件。不過,從國外的信託制度與司法判例來看,要最大程度地實現信託財產資產隔離的功能,就要在家族信託存續期間切斷該財產迴歸至委託人的可能性。雖然國內的法律制度與國外有所不同,但由於國內製度尚無明確規定,因此,國外的法律和案例仍然有可能成為法官判案的考量因素。

簡而言之,家族信託在資金來源合法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設計為他益信託,並且約定為不可解除型信託,在信託正常運營期間就切斷了該財產迴歸至委託人的可能性,就具備了法律保障的資產隔離效果。客戶在設立家族信託後產生的個人債務及連帶擔保責任等隱性債務風險均能夠充分與信託財產相隔離。經過合理設計的家族信託基本上是當前國內最好的資產隔離工具,能夠最大程度地實現客戶各類債務的風險隔離。

防範婚姻變動風險功能

高淨值客戶也希望婚姻生活幸福美好,但同時又擔心大額財富會因為婚姻風險而被強制分割。若不經任何規劃提前採取技術手段處理,未來家族財產如現金、房產、股權等,一旦發生意外婚變事件,都有可能導致家庭財富的分割外流。為了避免婚姻風險,常用的手段為婚前財產公證。但是,婚前財產公證需取得婚姻雙方當事人同意,容易影響家庭和諧,實踐操作中的可行性較低。

相較而言,通過家族信託的合理籌劃是防範婚姻風險更為理想的解決方案。與婚前財產公證相比,家族信託可通過信託合同直接約定其信託受益權歸相關當事人所有且與其配偶無關,這樣的約定具有兩大明顯的優勢:一是不需要配偶(或者子女的配偶)簽字,甚至都不需要告知對方,因此不會傷感情;二是不需要像婚前財產公證那樣列明所有的財產,有利於保護高淨值客戶的財產隱私。

財產增值保值功能

對於大多數家庭來說,由於不具備時間精力及技術手段等原因,家族財產的保值增值操作往往是割裂的獨立行為,反覆購買、分散管理,各個投資標的之間容易形成資金空檔期,如果投資不慎遭遇虧損風險,還將影響家族財產的整體收益。特別是在當前優質資產額度緊缺的市場現狀下,不經整體規劃的家族財富投資,更容易產生系統性風險及資金利用效率低下等問題。對於高淨值人群而言,財產增值保值雖然不是家族財富傳承的首要問題,但仍然是值得關注的重點之一。

大家都知道,在大額人壽保單產生理賠時,保險理賠金往往是初始保費的3-4倍,且保單存續時間越長,其槓桿效應越大。而保險理賠的槓桿效應,也賦予了保險工具較強的增值保值功能。

但是,信託計劃長期投資管理的複利效應同樣不可忽視。隨著時間的推移,信託複利效應的增值空間絲毫不遜於保險的槓桿效應。按照每年固定年化收益率5%進行計算,30年後財產的價值將為初始規模的4.32倍,40年後將達到初始財產規模的7.03倍。

當然,家族信託亦只是財富管理與傳承的工具之一,而並非萬能的工具。工具本身只是手段,能否實現客戶財富管理與傳承的需求,更大程度上取決於工具的運用。根據客戶的具體需求,為其量身定製合理的方案,將家族信託、人壽保險、遺囑等各種工具巧妙搭配,才是最為理想的財富管理模式。

(作者為四川信託創新研發部兼錦繡家族辦公室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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