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把主動離職弄成被動離職,我到底該怎麼辦?

對職業經理人來說,30歲後,被動離職,或許是職業下坡路的開始。

上週的一天,一位被離職的職業經理人找老王溝通,說自己今年32歲了,因多種原因導致自己被離職,但公司在出具的離職證明卻寫上自己因無法適應公司發展而被離職。

公司把主動離職弄成被動離職,我到底該怎麼辦?

正是這個離職證明,導致他連續求職被拒。當老王看完他的離職證明後,老王建議,你有權要求公司HR部門重新開具一個新的離職證明,裡面不能有你的負面消息。

企業到底該不該在員工離職證明上寫上對員工就業不利的負面信息?老王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已限制了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所應記載內容的範圍,也就是說離職證明裡面是沒有要求需要寫明離職原因的,更不允許對勞動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進行評價。

具體相關法律如下:

1、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2、根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那麼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致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機會。

3、《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五條中規定,如果勞動者有要求,用人單位可在離職證明中客觀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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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這些法律規定,老王建議該職業經理人要求企業重新出具不帶有任何負面信息的離職證明,否則,該職業經理人有權進行法律訴訟

還是在上週,一位職業經理人,碰到另外一個問題,自己主動離職,卻被其公司HR搞成被動離職。先看看該職業經理人和老王的對話截圖就明白了,他的處理方式,還是值得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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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把主動離職弄成被動離職,我到底該怎麼辦?

如果公司真的給這位職業經理人朋友搞成被動離職,即使不在離職證明裡顯示,但只要在系統能查到職業經理人有在職的“汙點”,你求職一定不會太順利的,而且你會喪失很多就業機會。

公司把主動離職弄成被動離職,我到底該怎麼辦?

所以,老王建議,做任何事情,都不要相信別人口頭承諾,最好的方式是書面或郵件,或者根本就不要有口頭承諾。就像上面這位職業經理人一樣,如果在他們公司系統裡面顯示他被辭退,只要有人做背景調查,就會有不知情的人,把系統的內容告知調查者,這樣,你就會永遠背上被開除被離職的標籤,這時跳到黃河也洗不清。

人在職場,不管你工作好與壞,都可能存在被離職風險,但老王認為,最好的方式不是被離職,如果公司對你不滿意,你可以找直接領導或大領導交流一下,如果真的無法挽留,自行離開即可

但如果公司非要侵犯你的合法權益,或拿離職證明、背景調查等事情來威脅你,你可以諮詢律師,看看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原則問題,不要因為膽怯或懦弱而令公司侵犯到你的合法權益。

相識就是緣分,不要太難為你的同事,不然,你也以後也是被大家難為的對象

一次,老王和一位公司的高管聊天,他說,他們公司上一任HR負責人,非常強勢,公司很多人在離職的時候,都會因為她搞的不歡而散。最後,該HR負責人被公司中高層集體舉報到CEO那裡,被公司CEO公開開除,並通報全公司。

公司把主動離職弄成被動離職,我到底該怎麼辦?

還有,某市一家地產公司的HRD田某,也是超級強勢,強勢到在她眼中只有大老闆董事長,連公司其他股東都不放在眼中。最後,公司其他三個股東收集該HRD的證據後,逼著董事長公開開除該HRD負責人。

寫在最後

老王一直認為,人在職場都不容易,只要員工不違反公司政策,沒有對公司造成傷害,千萬不要因為個人的強勢或個人喜好對任何員工進行為難,一定要做到得饒人處且饒人,不然,最後的犧牲品一定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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