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廢法」規定的危廢經營企業必須要有什麼?

已發佈,在第四章第七十三條明確指出: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

危險廢物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

什麼是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

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是指以從事環境高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因其汙染環境導致損害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強制性保險。從事環境高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投保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

環境高風險生產經營活動

(1)從事石油和天然氣開採,基礎化學原料製造、合成材料製造,化學藥品原料藥製造,Ⅲ類及以上高風險放射源的移動探傷、測井;

(2)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3)建設或者使用尾礦庫;

(4)經營液體化工碼頭、油氣碼頭;

(5)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及臨界量清單》所列物質並且達到或者超過臨界量;

(6)生產《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5年版)》所列具有高環境風險特性的產品;

(7)從事銅、鉛鋅、鎳鈷、錫、銻冶煉,鉛蓄電池極板製造、組裝,皮革鞣製加工,電鍍,或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含汞催化劑生產氯乙烯、氯鹼、乙醛、聚氨酯等。

(8)國務院規定或者國務院授權環境保護部會同保監會規定應當投保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其他情形。

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屬於強制投保範圍。

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有哪些特點?

不同於普通保險,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有以下特點。

(1)它對環境高風險企業具有強制性,如果企業不按要求投保或續保會被罰款。

(2)投保前,保險公司需要對企業進行風險評估並出具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在合同期間開展環境安全排查隱患。

(3)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解除合同需要書面通知環保部門。

企業為什麼要參加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

首先,它是強制性的,環境高風險企業必須參保。

我國在2007年就開始試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但由於不是強制推行,效果十分有限。2016年8月,由人民銀行、環境保護部、保監會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規定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今年5月,在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幹傑主持召開的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上指出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要求環境高風險企業必須參保。

其次,企業參加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可以分散經營風險

當前,我國正處於環境汙染事故的高發期,企業汙染事故頻發。由於環境汙染事故影響範圍廣、損失數額大,一旦發生汙染事故企業將面臨鉅額的賠償。企業參加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如果遇到突發環境事件可以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減輕了企業的經濟負擔,也能夠使企業迅速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那麼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範圍有哪些呢?

第三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害

因突發環境事件或者生產經營過程中汙染環境,導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造成人體疾病、傷殘、死亡,或者直接造成第三者財產損毀或價值減少,環境高風險企業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生態環境損害

環境高風險企業發生較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導致生態環境損害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費用。

應急處置與清汙費用

環境高風險企業為避免或者減少第三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者生態環境損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應急處置費用、汙染物清理費用。

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分散了高風險企業的經營風險,豐富了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手段,對打好環境汙染攻堅戰具有重要意義。但目前還需做好配套機制建設,確保相關措施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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