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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人生、綠色無毒
6月25日,習近平總書記就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禁毒工作事關國家安危、民族興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鬥爭就一日不能鬆懈。作為司法機關,我院積極履行檢察職能,堅持依法從嚴打擊各種毒品犯罪,為構建平安新興,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2017年以來,我院共辦理審查逮捕毒品犯罪案件96件122人,佔比案件總量的25%,其中,批准逮捕83件102人,不批准逮捕13件20人;
共辦理審查起訴毒品犯罪案件98件125人,提起公訴98件125人。
同比2015年、2016年辦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數據來看,近兩年的涉毒案件呈穩中有降的趨勢。
在我院辦理的涉毒案件中,以容留他人吸毒和販賣毒品類型的案件居多。如我院2017年以來共辦理了這兩類案件90件,佔比毒品犯罪案件總量的94%。
典
型
案
例
1
蘇某旺、陳某廣、陳某達販賣毒品罪一案
2016年上半年,蘇某旺夥同陳某廣販賣毒品冰毒給吸毒人員李某森,鄺某良、李某卓等人吸食。同年9月,蘇某旺又與陳某達合夥販賣毒品多次在我縣多地販賣毒品冰毒吸毒人員李某森,馮某亮等人吸食。
2017年4月20日,我院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對蘇某旺、陳某廣、陳某達提起公訴。新興縣人民法院於7月31日對該案作出判決,蘇某旺先後夥同陳某廣、陳某達違反毒品管制法規,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向他人販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蘇某旺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陳某廣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陳某達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2
李某新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2017年3月期間,李某新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內容留吸毒人員黃某賢、周某上吸食冰毒。新興縣公安局民警於2017年3月21日將其抓獲。同年8月,我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李某新提起公訴。新興縣人民法院於9月8日對該案作出判決,李某新無視國家法律,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刑法》中定義的毒品的範圍: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文字 | 辦公室
案件來源 | 偵監科、公訴科
排版 | 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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