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解讀」監察法來了,和你我都密切相關

監察法,這部和你我都密切相關的法律,來了!

這是部什麼法?

它是反腐敗國家立法。

監察法9章69條,明確了監察工作的指導思想和領導體制,明確了監察工作的原則和方針,規定了監察委員會的產生和職責,也賦予監察委員會必要的權限,規範了監察程序以及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監察法旗幟鮮明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監察法是公權力監督利器。

監察法明確監察機關將對6類對象進行監察,這6類對象涵蓋我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現了監察全覆蓋。

監察法明確監察委員會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3項職責,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時,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保證監察機關能夠有效履行監察職能。

監察法還規定,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反腐倡廉、建設清廉中國,人人有責,監督和你我都密切相關。

國家監委到底是個什麼機構?

今年3月,一個新的反腐敗工作機構——國家監委——誕生了。那麼,它到底是個什麼樣的機構呢?

國家監委,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是最高監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就是反腐敗工作機構,國家監委整合了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等部門的工作力量,與中央紀委合署辦公,在黨中央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反腐敗工作,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有效解決監察範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

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有人會問:作為反腐敗工作機構,國家監委與中央紀委有什麼關係呢?

那關係可密切了!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中央紀委同國家監委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用老話講就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從而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有機統一,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誰來監督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那麼,誰來監督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呢?

首先是黨的領導和監督。國家監委與中央紀委合署辦公,始終是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自覺接受黨中央的監督。地方各級監委與同級紀委合署辦公,在同級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領導本身就包含著監督。黨委書記定期主持研判問題線索、分析反腐形勢,聽取重大案件情況報告,對初核、立案、採取留置措施、作出處置決定等審核把關,確保黨對監察工作關鍵環節、重大問題的監督。

其次,依法接受人大監督。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並組織執法檢查。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第三,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形成了監察委員會調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的工作機制,也體現了司法機關對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第五,強化自我監督。外部監督很重要,自我監督也不可少。監察法在監察機關內部制約和監督方面規定了嚴格措施,要求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建立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登記備案制度,規定迴避、脫密期管理和辭職、退休後從業限制制度等,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第六,明確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9種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察法還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

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也不例外。

監委的監察對象有哪些?你也在內嗎?

監委的監察對象有哪些?監察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讓我們一起看一看。

監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6類對象進行監察,主要包括:

第一類,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第二類,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三類,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第四類,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第五類,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第六類,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這6類對象涵蓋我國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各種類型,既符合我國的政治體制和文化特徵,也體現監察工作的針對性和操作性,依法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

對照這6類監察對象,看看你自己也在其中嗎?

監督、調查、處置,監委三大職責一個都不能少

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有哪些?監察法在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三大職責:

一是監督職責。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是調查職責。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是處置職責。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監督、調查、處置,監察法對監委這三大職責的規定,使監察機關履職盡責於法有據。

監察機關都有哪些權限?

為保證監察機關有效履行監察職能,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權限。

監察法第十九條至二十七條,規定了監察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可以依法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並對使用主體、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審批權限和程序等作了規定。

此外,監察法還規定,監察機關需要採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通緝等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在監察法中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權限和調查措施,目的是為了保證各級監察機關履行好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有利於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保證監察工作的順利進行。

監察機關履行處置職責有哪些方式?

監督、調查、處置是監察機關的三項職責,有了監督、調查結果後,監察機關下一步該如何履行處置職責呢?對此,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就是常說的“紅紅臉、出出汗”。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規範監察機關的處置工作,既保證監察機關依法履行處置職責,也防止監察機關濫用處置權限。

想要從寬處罰,被調查人必須這樣做

為鼓勵被調查人犯罪後改過自新、將功折罪,積極配合監察機關的調查工作,爭取寬大處理,監察機關可以依法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提出從寬處罰建議。那麼,什麼情形下可以對被調查人提出從寬處罰建議?

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同時,也為監察機關順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條件,節省人力物力,提高反腐敗工作的效率。

注意了!具有這些情形時,監察人員應迴避

為確保監察工作客觀、公正、合法,在辦理監察事項時具有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情形的,監察人員應當迴避。對此,監察法第五十八條有明確規定。

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

(四)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

需要注意的是,適用迴避制度的監察人員主要是指調查人員,但線索處置、日常監督、審理等各部門人員如果存在可能影響相關工作等情形的,也應當予以迴避。監察人員迴避後,不得參加有關調查、討論、決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響。

追逃追贓防逃,國家監委承擔哪些職責?

監察法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監察委員會在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中的相關職責。

監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加強對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一)對於重大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被調查人逃匿到國(境)外,掌握證據比較確鑿的,通過開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歸案;

(二)向贓款贓物所在國請求查詢、凍結、扣押、沒收、追繳、返還涉案資產;

(三)查詢、監控涉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進出國(境)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在調查案件過程中設置防逃程序。

這三項工作就是常說的“追逃、追贓、防逃”。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不管腐敗分子逃到哪裡,都要緝拿歸案、繩之以法。

當心!這些行為已經阻礙、干擾了監察工作

在監察活動中,出現阻礙、干擾監察工作的違法行為,必須依法處理。那麼,哪些是阻礙、干擾監察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

監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

(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監察機關如何處理報案或舉報?

人民群眾的報案和舉報是監察機關發現和查處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線索來源和渠道。監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於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報案”和“舉報”有什麼不同嗎?“報案”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包括案件當事人)向監察機關報告其知道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事實或者線索的行為;“舉報”是指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監察機關檢舉、揭發公職人員涉嫌的職務違法犯罪事實或者線索的行為。對此,監察機關有接受報案或者舉報的義務。按照監察機關內部職責分工,由信訪部門負責統一接受群眾的來信來訪和報案、舉報材料,逐件登記並分類摘要後,再按照程序報批後按照規定辦理。

監察法還規定:“對於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關於報案或者舉報的移送,對屬於監察事項,但不屬於該監察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處理;對不屬於監察事項,應當由別的主管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相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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