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大限已過 網貸回歸信息中介或業務重構仍是定論

儘管對於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準確劃分官方仍未給出明確說法,但更高的進入門檻以及去“資金池化”似乎成為一種潮流

“6·30”大限已過 網貸迴歸信息中介或業務重構仍是定論

《投資時報》記者 田文會

“6·30大限”果真是虛驚一場?答案顯然不是否定的。

雖然網貸備案延期已成既定事實,但警報並未就此解除。中國一度星羅棋佈的網貸公司未來何去何從,依然是各方目前最關切的問題。

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近日在出席某論壇時明確表示,“P2P想要生存下來,必須定位於信息中介撮合,不能把P2P搞成信用中心,不能搞資金池、搞自融。”

這,或許是官方最基本的態度,也可視作某種不可逾越的“紅線”。

關於網貸公司合乎標準的具體畫像,迄今仍未出現決定性的結論。中國人民銀行參事室副巡視員、國務院參事室金融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張韶華近日就直言,各地都在出臺P2P備案標準,但大家對於備案標準、備案數量、市場接受風險度等沒有共識。“我們想通過課題研究,推動一個統一的備案標準出臺。”他說。

不過有一點似乎已然達成共識,即網貸將面臨更高的進入門檻。

比如李均鋒在上述場合同時表示,“只要金融機構有風險外溢的一定要持牌,一定要接受審慎監管,對於風險外溢不太大的機構,要加強對其業務的事中事後監管。”

當然,“嚴監管”不代表“無彈性”。李稱,“對於有些金融業務可以採取監管沙箱概念,允許這些機構在一定空間中做一些試點,包括P2P機構下一步也可以做這方面的探索。”

如何在堅守信息中介的前提下構建業務縱深並拓寬贏利來源,這已是中國網貸公司面臨的現實挑戰。而監管層所謂的“沙箱”試點,可能給其帶來一些創新機會。

有時,不確定性往往成為最大看點。

迴歸信息中介

一位接近監管部門人士日前在接受《投資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此前部分網貸機構既扮演信息中介,又擔綱信用中介,而現在,只能是信息撮合。“借貸雙方是否願意借貸跟平臺沒關係。平臺只負責審核項目真實性,給出初步意見。”他說。

這一觀點完全貼合去年12月8日發佈的《關於做好 P2P 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相關規定,即引導行業“迴歸信息中介本質,堅持小額分散功能,定位線上經營模式,建立合理的定價機制,以服務實體經濟和小微企業。”

問題是,信用中介和信息中介的分水嶺究竟在哪裡,此前一系列的監管政策並沒有挑明。

2016年8月17日發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蒐集、信息公佈、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很顯然,該《辦法》對於信用中介和信息中介的區別語焉不詳。

此前有報道援引業內人士的分析稱,信息中介只做撮合,提供風險評估、信息公開、法律諮詢等附加服務,而信用中介賺的是風險溢價的錢,也就是通過利差賺錢。信息中介不對資產負責,增信、擔保、信用評級、信用定價、風險定價、後期不良處置都可以不做。

還有一種分析認為,信用中介與信息中介的一個本質區別為:是否參與風險、是否參與交易、平臺是否有風險暴露。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因較早提出“信息中介”理念且被監管部門採納在業內廣受關注。在黃氏看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根本區別在於信息中介不能存在資金池,也不能做擔保。不過,借貸雙方認可的第三方擔保則可以存在。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也認為,信息中介只是在平臺上發佈借貸信息,撮合交易,進而收取手續費。而作為信用中介,平臺以自身或其他企業等作隱性或顯性擔保,必須承擔兜底責任。

至於專家們所指的其他企業(第三方),一般是沒有資質,或者與平臺存在關聯關係,比如各平臺大股東,或者是平臺的幕後實際出資人。有正式牌照的擔保公司則仍然可以擔保。

不過,接近監管部門人士稱,網貸平臺一率不能擔保,“第三方擔保也不行”。

第三方擔保,是網貸公司早期廣泛採用的風險保障方式之一。但從後續出臺的系列監管政策看,對其性質和作用的認定前後似有不甚明晰之處。

比如上述《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就規定禁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而此處,未解釋“變相”包括何種情況。

之後發佈的《關於做好 P2P 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則稱,風險備付金與網貸機構信息中介定位不符,應該禁止繼續提取風險準備金,應該引導網貸機構採取引入第三方擔保等其他方式對出借人進行保障。這裡,則明確允許第三方擔保。

風險備付金取消後,目前網貸公司實施的應對方法除了第三方擔保,還有履約險,以及有些公司擬推行的第三方代償。

但據《投資時報》記者此前與部分網貸公司溝通後發現,上述保障方式是否合規,各公司均未從監管部門獲得明確指導意見。

對於不少網貸公司關心未來的純粹信息中介是否還需要承擔借款逾期後收取罰息和催收等工作,鄧建鵬個人傾向於豁免,但可以在借貸合同里約定,由投資人授權平臺協助其向借款人催收和收取罰息。

重構業務模式

上述接近監管部門人士對《投資時報》記者表示,純粹做信息中介,網貸平臺生存難度明顯加大。這也是部分網貸平臺遲遲未主動申請備案的原因。

事實上,一旦迴歸純粹信息中介,意味著網貸公司此前賴以高速成長的業務模式將全面重構。

首先,網貸公司需要明確哪些行為不合規並作徹底整改。

近期網貸整頓重點是現金貸(無場景貸款)、虛假消費貸、套路貸、高利率(費率)、暴力討債等。浙江省發佈的《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對於“套路貸”犯罪數額認定,除了被害人實際收到的本金外,虛高的本金、雙方約定的利息以及被告人在借貸過程中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名義收取的費用,均應作為犯罪數額予以認定。

毫無疑問,上述禁止類貸款和行為已經成為“雷區”。同時,有些網貸公司以往過重倚賴高費率和逾期罰息,現在也需要作出調整。

關於現金貸的去向,一家網貸公司負責人對《投資時報》記者表示,“不讓做了。”他承認,消費貸和現金貸存在本質區別。前者有場景而現金貸卻是直接給錢。

2017年12月1日發佈的《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中規定,P2P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該通知還總結了現金貸具有“無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無抵押等特徵”。如果嚴格框定具有全部上述四項特徵的叫現金貸,則風行一時的P2P網貸確已被明令禁止提供這類服務。

既然前方紅燈,轉向就成為必然。據悉,已有一些網貸公司開始摸索轉型,比如壓縮或徹底停止現金貸業務,轉而拓展融資租賃等。

此前因現金貸一度受到詬病的趣店今年一季報顯示,該公司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及撮合金融機構和消費者(助貸)的收入已佔整體收入約50%,而傳統的網貸業務收入只剩半壁江山。

對於網貸公司未來發展的可能情形,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秘書長郭大剛提出了一個大膽猜想。

他認為,互聯網金融估值高於傳統持牌業務,但線下門店、人海戰術等仍是其業務重要支撐,隨著中小銀行資產負債表結構調整和治理經營機制轉換進入實質階段,其開始構建面向新零售大消費市場的資產能力,這就需要引入投資主體,投資建設零售業務。同時,中國金融業對外開放也將進一步擴大。這就給了通過互聯網提供民間信貸服務的主體持有銀行牌照一種可能性。

獲取銀行牌照的步驟和相關具體策略包括:海外上市網貸公司在海外收購當地華資銀行;獲得中國政府許可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入資控股中國中小銀行;併購國內網貸公司業務;在離岸市場發行人民幣計價債券融資。

郭大剛的這一猜想似乎是解決目前網貸公司困境的一種新思路。但無論如何,網貸公司應以合規經營為前提,否則,監管部門無法放心將中小銀行交到網貸公司手中。另外,這種猜想與網貸公司迴歸信息中介是否衝突,也需要監管部門反覆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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