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股權衆籌及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再談股權眾籌及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說到股權眾籌,網絡上的定義一般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向大量社會公眾獲得少量融資的行為。對此,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一個徵求意見稿《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根據這個管理辦法,網絡眾籌是有比較嚴格的限制條件的。

我們這裡說的股權眾籌是向特定對象發起的眾籌,實質上就是股權融資。

大家知道,股權融資按融資的渠道劃分,目前主要有兩大類:

第一,公開市場發售。即通過股票市場向公眾投資者發行企業股票。企業上市發售股票,就是這一種方式。

第二,私募發售。所謂私募發售,是指企業自行尋找特定的投資人,通過增資入股或股權轉讓的方式吸收投資人向企業入股的融資方式。

大家知道,企業上市公開發行股票是有很高的條件要求的,比如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要求: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3 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 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二)最近3 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 萬元;或者最近3 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 億元;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 萬元;

(四)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採礦權等後)佔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對於大多數中小企業來講,達到這個條件是比較難的,在中國現行《證券法》並未規定小額豁免的情況下,中小企業要想避免高難度的核準程序,只有一條路可走,就是私募發售這條路。

不過,根據現行法,私募發售有兩個界定條件,一是向特定對象發行,二是累積不超過200人。

啥叫特定對象?

特定對象,就是指已經確定的某一個人。比如,你吸收張三投資入股,或者你向公司的某一部分職工增發股份,應屬於向特定對象發行。

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

一、切莫觸及公開發行證券的紅線

現行《證券法》第10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如何定義“公開發行”?

《證券法》第10條第二款對公開發行列舉了三種情況:

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2、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積超過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二、避開非法集資的紅線。

啥叫“非法集資”,我在以前在本號發表的《企業融資千萬要避開非法集資罪》中已經講啦,不明白可以去閱讀,這裡就不再講啦!

最後,祝朋友們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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