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告別養老「雙軌制」,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將納入社會養老保險

日前,荊州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原有試點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銜接以及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辦法正式出臺,標誌著荊州告別養老“雙軌制”,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全部納入社會養老保險。

荆州告别养老“双轨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将纳入社会养老保险

銜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原試點”三類人員不同管理辦法

根據荊州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原有試點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銜接實施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原有試點(簡稱原試點)的單位和人員的養老保險關係整體轉入新制度。離休人員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辦理。

2014年9月30日前按原有試點規定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本息(以下簡稱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新制度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範圍。

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採取記賬方式劃轉,但在本人退休、死亡、跨統籌範圍或跨制度轉移接續、出國(境)定居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轉為實賬處理。

同時,“原試點”中轉入新制度的在職勞動合同制工人,個人繳費本息不予退還;2014年9月30日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在退休計發基本養老金時視同繳費年限處理。如有應繳未繳的時間,應按規定補繳;未補繳的,應繳未繳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勞動合同制工人經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組織人事部門錄(聘)用 為幹部的,正式錄(聘)幹之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間的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新制度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原勞動合同制工人辦理補繳,分別由組織、人社部門認定身份,補繳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轉入新制度的退休(職)人員,原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中符合新制度規定的統籌內項目和標準,自 2014年10月起由新制度基金支付;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退還本人(原勞動合同制工人不退還)。個人繳費只作記錄未計息的,參照同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計息;按照規定,因繳費年限不足30年補足了差額部分的,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員,差額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退還本人。2014年10月1日以後退休人員,差額部分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新制度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支付本人,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範圍。

特別提醒:2014年9月30日前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個人欠費部分不予追繳(勞動合同制工人除外),單位部分應予追繳,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

銜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原試點”只轉關係不轉基金

不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規定的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的單位及其在職人員和離退休(職)人員,以及養老保險關係已轉入原有試點個人窗口的個人和離退休(職)人員。要按照荊州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原有試點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辦法執行。

自2014年10月1日起,上述人員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至企業養老保險。轉移時只轉關係不轉基金。已按規定理順養老保險關係的人員,按照該辦法銜接。

轉入企業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個人賬戶、退休條件、待遇計發等按照企業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1995年12月31日前符合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1996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間單位轉企改制的,轉企改制前符合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1996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間個人辭職辭退的,辭職辭退前符合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單位轉企改制或個人辭職辭退至2014年9月30日期間,根據繳費情況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其中,單位轉企改制時間原則上以市編辦文件明確的時間為準。

單位轉企改制或者個人辭職辭退前的原有試點個人賬戶,併入單位轉企改制或者個人辭職辭退後的企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但不疊加實際繳費指數。

原有試點期間沒有建立個人賬戶的,按實際繳費情況和歷年企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補建個人賬戶後,再按上一款辦法處理。

單位轉企改制至2014年9月30日實際繳費期間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實際工資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協商一致並提出補繳申請後,可按規定補繳差額養老保險費。補繳應在轉入企業養老保險時一次性進行,以後不予追溯。

設5年過渡期保持退休待遇平衡銜接,差額部分採取加發補貼方式解決

達到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照企業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為保持與原有試點退休待遇的平穩銜接,設立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企業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原有試點辦法計發的退休費的,其差額部分(以下簡稱待遇差)採取加發補貼的方式解決,所需費用從企業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具體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90%;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70%;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50%;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30%;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10%;2020年1月1日及以後退休的,不再加發該項補貼。原有試點辦法計發退休費的基數按本人2014年9月的檔案工資核定,包含2014年10月起增加的退休退職費。

按照規定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5年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以轉制時間為時點鎖定其職務職級,比照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和有關工資政策重新確定其歷年檔案工資至2014年9月。

針對轉入企業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其中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職)人員按原有試點辦法計發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保持不變(含2014年10月起增加的退休退職費),2014年10月起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2016年起參加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職)人員,已按照荊政辦發〔2012〕54號文件規定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間按照原有試點辦法重新核算待遇,計發差額。參與了2015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的部分,應予衝抵。其中,經過歷年待遇調整後基本養老金高於老機保待遇的,按照就高原則發放。

死亡待遇按照企業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已享受原有試點遺屬待遇的,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按原標準繼續發放。

因繳費年限不足30年補足了差額部分的,差額部分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本人企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但不疊加實際繳費指數;離休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離休待遇,自2014年10月起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以後參加企業離休人員待遇調整;2014年9月30日前單位和個人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應予追繳。

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荊州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原有試點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銜接以及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辦法的通知(荊政辦發〔2018〕23號)

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市政府各部門:

《荊州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原有試點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銜接實施辦法》和《荊州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原有試點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試行)》(荊政發〔2002〕19號)和《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理順中心城區部分單位和人員養老保險關係的通知》(荊政辦發〔2012〕54號)同時廢止,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2018年6月27日

荊州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原有試點

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改革銜接實施辦法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原有試點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銜接以及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兩個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7〕81號)精神,為妥善處理荊州市以前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原有試點(以下簡稱原有試點)與國家統一部署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下簡稱新制度)的銜接問題,結合荊州實際,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按照《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試行)》(荊政發〔2002〕19號)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原有試點的單位和人員中,符合《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5〕64號)規定並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的單位及其編制內人員。

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上述人員的養老保險關係整體轉入新制度。離休人員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辦理。

三、轉入新制度的在職人員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轉入新制度後,養老保險繳費、個人賬戶、退休條件、待遇計發等按新制度有關規定執行。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年限(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二)2014年9月30日前按原有試點規定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本息(以下簡稱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新制度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範圍。

(三)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採取記賬方式劃轉,但在本人退休、死亡、跨統籌範圍或跨制度轉移接續、出國(境)定居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轉為實賬處理。

(四)轉入新制度的在職勞動合同制工人,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1.個人繳費本息不予退還。

2.2014年9月30日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在退休計發基本養老金時視同繳費年限處理。如有應繳未繳的時間,應按規定補繳;未補繳的,應繳未繳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3.勞動合同制工人經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組織人事部門錄(聘)用為幹部的,正式錄(聘)幹之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間的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新制度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4.原勞動合同制工人辦理補繳,分別由組織、人社部門認定身份,補繳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轉入新制度的退休(職)人員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原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中符合新制度規定的統籌內項目和標準,自2014年10月起由新制度基金支付。

(二)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退還本人(原勞動合同制工人不退還)。個人繳費只作記錄未計息的,參照同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計息。

五、按照荊政發〔2002〕19號文件規定,因繳費年限不足30年補足了差額部分的,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員,差額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退還本人;2014年10月1日以後退休人員,差額部分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新制度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支付本人,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範圍。

六、2014年9月30日前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個人欠費部分不予追繳(勞動合同制工人除外),單位部分應予追繳,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

七、2014年10月1日至養老保險關係整體轉入新制度實際經辦期間的基金結算,以2014年10月1日為時間節點,對新制度應收應付資金與原有試點的實收實付資金進行明細算賬,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位、個人三方按照政策規定據實結算。

八、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原有試點與新制度銜接方案的轉入地,為單位符合鄂政發〔2015〕64號文件規定的參保地。

九、原有試點基金經審計後,結餘基金併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老機保的基金缺口以及劃轉(退還)個人繳費本息的資金,不得從新制度基金列支,不得將基金債務帶入新制度。

荊州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原有試點

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辦法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原有試點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銜接以及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兩個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7〕81號)精神,為妥善處理荊州市以前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原有試點(以下簡稱原有試點)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業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結合荊州實際,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按照《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試行)》(荊政發〔2002〕19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原有試點的單位和人員中,不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5〕64號)規定的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的單位及其在職人員和離退休(職)人員,以及養老保險關係已轉入原有試點個人窗口的個人和離退休(職)人員。

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上述人員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至企業養老保險。轉移時只轉關係不轉基金。已按照《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理順中心城區部分單位和人員養老保險關係的通知》(荊政辦發〔2012〕54號)有關規定理順養老保險關係的人員,按照本辦法銜接。

三、轉入企業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轉入企業養老保險後,養老保險繳費、個人賬戶、退休條件、待遇計發等按照企業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二)1995年12月31日前符合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1996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間單位轉企改制的,轉企改制前符合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1996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間個人辭職辭退的,辭職辭退前符合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單位轉企改制或個人辭職辭退至2014年9月30日期間,根據繳費情況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其中,單位轉企改制時間原則上以市編辦文件明確的時間為準。

(三)單位轉企改制或者個人辭職辭退前的原有試點個人賬戶,併入單位轉企改制或者個人辭職辭退後的企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但不疊加實際繳費指數。

(四)單位轉企改制至2014年9月30日實際繳費期間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實際工資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協商一致並提出補繳申請後,可按規定補繳差額養老保險費。補繳應在轉入企業養老保險時一次性進行,以後不予追溯。

(五)達到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照企業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為保持與原有試點退休待遇的平穩銜接,設立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企業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原有試點辦法計發的退休費的,其差額部分(以下簡稱待遇差)採取加發補貼的方式解決,所需費用從企業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具體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90%;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70%;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50%;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30%;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10%;2020年1月1日及以後退休的,不再加發該項補貼。原有試點辦法計發退休費的基數按本人2014年9月的檔案工資核定,包含2014年10月起增加的退休退職費。

(六)按照荊政辦發〔2012〕54號文件規定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5年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以轉制時間為時點鎖定其職務職級,比照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和有關工資政策重新確定其歷年檔案工資至2014年9月。

四、轉入企業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職)人員按原有試點辦法計發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保持不變(含2014年10月起增加的退休退職費),2014年10月起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2016年起參加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二)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職)人員,已按照荊政辦發〔2012〕54號文件規定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間按照原有試點辦法重新核算待遇,計發差額。參與了2015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的部分,應予衝抵。其中,經過歷年待遇調整後基本養老金高於老機保待遇的,按照就高原則發放。

(三)死亡待遇按照企業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已享受原有試點遺屬待遇的,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按原標準繼續發放。

五、按照荊政發〔2002〕19號文件規定,因繳費年限不足30年補足了差額部分的,差額部分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本人企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但不疊加實際繳費指數。

六、離休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離休待遇,自2014年10月起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以後參加企業離休人員待遇調整。

七、2014年9月30日前單位和個人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應予追繳。

八、2014年10月1日至養老保險關係整體轉入企業養老保險實際經辦期間的基金結算,以2014年10月1日為時間節點,對企業養老保險應收應付資金和原有試點實收實付資金進行明細算賬,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位、個人按照政策規定據實結算。

九、單位實施原有試點與企業養老保險銜接方案的轉入地,為單位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參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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