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層面列舉邪教「法輪功」的幾大罪狀

已有無數事實證明了“法輪功”是一個地地道道的邪教組織,不僅表現在它反人類、反社會和反科學的本質上,而且重要的是它進行了許多非法活動,嚴重違犯了我國至少六部法律、法規。

從法律層面列舉邪教“法輪功”的幾大罪狀

首先,“法輪功”違反了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

“法輪功”宣揚的是唯心主義和封建迷信的歪理邪說,否定現代科學,與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弘揚的馬克思唯物主義背道而馳。違犯了我國憲法的有關規定。我國憲法第20條、24條明確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要“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而李洪志卻鼓吹“現在的科學不算科學”,極力兜售他的所謂“法輪佛法”是最高的科學,並宣稱“宇宙中所有的物質都是靈體”,宇宙間和社會上的災難只有他才能解救,並吹捧自己是“宇宙主佛”。這是徹頭徹尾的唯心主義、反科學,是明顯違反憲法的行為。

其次,“法輪功”的活動違法了我國《刑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法輪功”曾經多次非法組織集會、示威等活動,違犯了我國刑法、集會遊行示威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我國刑法第296條,集會遊行示威法第7條、第27條分別把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行為規定為違法行為,其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則構成犯罪;刑法第300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4款對“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致人死亡的”,“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都規定為違法犯罪行為。李洪志和他的“法輪功”組織多次策劃、煽動眾多“法輪功”修煉者有組織地圍攻、聚集新聞單位和黨政機關,舉行示威,甚至組織了一萬多名“法輪功”練習者在中南海周圍非法聚集,在社會上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同時李洪志還藉助“法輪功”大肆聚斂錢財。由於受到他歪理邪說的欺騙、迷惑,致使不少“法輪功”練習者患病拒絕治療而導致死亡,還有的因練“法輪功”自殺身亡或精神失常。這些行為明顯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再次,“法輪功”違反了我國《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法輪功”組織擅自出版、印刷、銷售充斥封建迷信、有神論等唯心主義內容的出版物,嚴重違犯出版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迷信的內容;第45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發行業務的,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李洪志未經出版主管部門批准,以“想學好大法就必須讀書,看錄像,聽錄音練功”為名,通過“法輪功”組織大量印製、出售書籍、錄音帶、錄像帶、碟片等,並藉此機會大肆斂財。僅1993、 1994年在長春教功售書就收入42.8萬餘元,嚴重違反了出版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

最後,“法輪功”屬於組織形式上的違法。

“法輪大法研究會”屬未經主管部門登記的非法組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我國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第19條第3款規定:“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6款將“違反社團登記管理規定,未經註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也規定為非法行為。李洪志於1992年創立“法輪功”之後,未經民政部註冊登記,即在北京設立了全國性的“法輪大法研究會”,自封會長,後來又陸續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39個法輪功輔導總站、1900多個輔導站、23000多個練功點。它是一個以李洪志為首、體系嚴密、功能完備、未經登記註冊的非法組織。

總之,“法輪功”剽竊佛教有關教義,閹割其精髓,由著李洪志自己操控並隨意發揮,到處散佈歪理邪說,斂財害命,製造謠言,蠱惑人心,引起社會秩序混亂,影響了社會安定團結。因此,大家必須認清楚它的面目,從而遠離“法輪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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