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兵補貼與最新標準

老兵補貼與最新標準

退伍軍人補貼最新標準

一、士官退役費

1、基本復員費

按月工資基數(軍銜工資、軍齡工資、邊遠艱苦地區津貼、地區附加津貼和高山海島津貼之和,下同)計發,不滿10週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不滿15週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2.5個月,不滿20週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3個月,滿20週年以上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4個月。其中,軍齡不滿1週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一半計發。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2、安家補助費

按月工資基數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的,10週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10週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相應增發0.5個月。其中,軍齡不滿1週年的按年標準計發。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3、回鄉生產補助費

復員回農村的士官按月工資基數計發,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4、醫藥生活補助費

對患有慢性病的復員士官,視病情輕重,經軍以上機關批准,發給醫藥生活補助費,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獎勵工資

當年符合發放獎勵工資條件的,按基本工資標準發放。

6、住房補貼和公積金

退役騰退軍產住房後,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累計金額髮放。服役期滿後,住房補貼和公積金總數,下士約為1.6萬元,中士約為2.7萬元,上士約為4.3萬元,四級軍士長約為6萬元。具體金額因個人軍銜工資檔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7、傷亡保險金

未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將個人賬戶中繳存的傷亡保險費本息退還給個人,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傷亡保險費不再退還。

8、退役醫療保險金

退役後參加醫療保險的,由財務部門將個人賬戶保險金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機構,不參加醫療保險的,將保險金退還給個人。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老兵補貼與最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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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義務兵退役費

1、退伍補助費

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發給,1年以上的,全額髮給。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2、離隊下月津貼

按照當月標準發放。

3、當月剩餘伙食費和離隊下月伙食費

根據實際天數和塬享受標準發放。

4、離隊差旅費

根據實際返鄉地點發放。

5、退役醫療保險金

按照每服役1年給付420元的標準,將用於軍地醫療保險接續的保險金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支付給個人。其中, 軍齡不滿半年的,按年標準的一半計發,超過半年(含)不滿一年的,按年標準計發。對於患有慢性病的義務兵,經團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批准,發放醫療補助費,標準為50—200元不等。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頒佈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從2011年11月起,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標準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為例,如果選擇自主就業,即可在正常計發的退役費之外,領取4.5萬元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間如果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發。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三、退休費

退休費是指用於軍官、文職幹部、士官退休後發給個人費用的統稱。除按退休前基本工資、地區津貼等為基數按月標準汁發的退休生活費外,還根據不同情況發給生活補貼費、安家補助費、傢俱費、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等。

四、轉業費

轉業費是對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經批准退出現役轉業到地方工作而發給個人的各種費用的統稱。轉業費包括轉業安家補助費、轉業生活補助費和轉業回鄉差旅費等。

①轉業安家補助費。按幹部轉業時的職務、等級發放。對正師職(正局級、專業技術6級)以下軍官和文職幹部,服現役11週年以下的,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超過14週年的,從第15年起,服現役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週年計算後,剩餘月份可按滿週年的標準計發。

②轉業生活補助費。正師職、專業技術6級、正局級以下軍官、文職幹部連續軍齡在8-9週年的,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9週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但最高不得超過16個月的本人原工資。

③連續軍齡不滿8年的幹部和執行地方工資標準的幹部,轉業時只發給安家補助費,不發給生活補助費。計發轉業費的軍齡時間,從批准參軍之日起,至下達轉業命令時止。推薦關注:微信查找“戰友之窗”。二次入伍的幹部,第一次入伍的軍齡不計發轉業費。原在地方工作的時間,不得按軍齡計發轉業費。士官的轉業費,報領證,由財務部門將轉業費直接發給個人。

五、復員費

復員費是對軍官、文職幹部經批准退出現役作復員安置時而發給個人的各種費用的統稱。它包括安家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醫藥生活補助費等。

①復員費:凡自願復員的幹部,按軍齡長短計發:軍齡不滿l0週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15週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2.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20週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20週年以上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工資。對判過刑批准復員的,按上述標準每滿1年各減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1週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1/2計發。

②安家補助費:按軍齡長短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的幹部,軍齡在10週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不滿1年的按0.5個月發給);軍齡在20週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不滿1年的按1個半月發給)。對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幹部,在上述標準基礎上,軍齡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

③回鄉生產補助費:對復員回農村的幹部,軍齡每滿1年發給1個半月的本人原工資。

④醫藥生活補助費:對患有慢性病的復員幹部,視病情輕重經軍以上機關批准,發給醫藥生活補助費。醫藥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按病情各劃分5個等級發給。

六、退伍費

退伍費是對義務兵服現役期滿經批准退出現役時發給個人的費用的統稱。包括退伍補助費、醫療補助費和退伍差旅費等。

①退伍補助費:按義務兵服現役年限,分服役不滿年限、或滿年限不同標準發給。退伍補助費由財務部門根據軍務部門的通知和現行標準編制領報證,由財務部門直接發給本人。

②醫療補助費:對患有嚴重慢性疾病的義務兵退出現役時,經團以上的衛生部門證明,分一、二、三等酌情發給醫療補助費。

七、離休幹部異地安置安家補助費

軍隊離休幹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管理;跨省、跨市、跨縣異地安置的,由接收單位管理,並由原單位一次發給相當本人2個月原工資額的安家補助費;回農村安置的,由縣市人民武裝部管理,並由原單位一次發給相當本人4個月原工資額的安家補助費。(計發乾部轉業費、復員費的基數)計發轉業費、復員費的基數是:軍官、文職幹部職務(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及地區津貼(邊遠地區津貼,地區附加津貼和艱苦地區補助)之和。

八、退伍軍人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準發給。

2、個人帳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帳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帳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3、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4、優待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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