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算清繳後,企業還須做這些事兒

彙算清繳後,企業還須做這些事兒

企業在所得稅彙算清繳後,如何用好彙算清繳成果,需要在工作中認真總結。筆者通過長年工作的積累,建議彙算清繳後,認真做好這四件事。

分清時段,正確會計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財務會計報告提供期限的規定,及時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比如,上市公司應當於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2007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和披露工作。

對企業而言,所得稅彙算清繳與年度財務報告的批准報出日可能不一致,須正確做好所發現事項的會計處理。

1.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前發現的事項。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發現的會計調整事項,處於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前,應及時調整當年度財務報告。

比如,甲公司2018年4月20日為2017年度財務報告的批准報出日。

甲公司2018年3月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發現企業將接受一家物業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所有支出212萬元,全部以物業管理費名義計入管理費用200萬元,並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2萬元,忽略了該部分費用中所包含的服務於職工食堂的支出31.8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規定,甲公司應在2017會計年度進行調整,將31.8萬元調入職工福利費,其中管理費用轉出30萬元,進項稅額轉出1.8萬元。

2.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後發現的事項。

對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所發現的會計調整事項,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比如,

前述甲公司在2018年5月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發現2017年支出的房屋修繕費全部計入了管理費用,並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額,其中有333萬元為職工食堂修繕。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職工食堂修繕費用應計入職工福利費。

因甲公司財務報告已批准報出,且該金額較大,企業作為重要的前期差錯處理,將已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33萬元[333÷(1+11%)×11%]轉出到以前年度捐益調整會計科目。

對於將該部分費用從管理費用調整到職工福利費後,所產生的2017年度職工福利費超過了稅法規定扣除限額的300萬元,相應調增企業所得稅75萬元(300×25%),也同步調整到以前年度捐益調整會計科目,並按相關規定結轉到利潤分配會計科目。

健全內控,防範風險再犯

對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發現的問題,分析其產生的原因,除了及時進行所得稅調整和會計差錯更正外,還須從源頭把控,通過完善內部控制來避免差錯事項的再次出現。

1.財務內部的處理。

對僅涉及財務內部的事項,企業財務部門應加強財務人員對財稅知識的學習,完善內部稽核和牽制程序,杜絕同一差錯再次出現。

比如,甲公司符合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2017年6月從生產一線調動10名員工到研發中心從事技術開發工作,財務部門工資會計僅簡單地將該10名員工的工資歸集到研發費用,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及時將他們的“五險一金”歸集到研發費用。

為避免出現上述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少計現象,甲公司財務要加強稽核監督。

2.非財務的處理。

企業的經營業務大多由業務部門去開展,財務往往是事後反映與監督。

為避免業務部門提供的材料不及時、不完善所產生的問題,財務部門可主動去協調,事先防範稅收風險的產生。

比如,甲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發現,因信息不對稱,財務部門未能及時收到業務部門提供的單據,導致外購的固定資產沒有及時進行折舊攤銷,故稅前扣除不準確。

企業財務部門可主動與業務部門共同協商,通過完善制度、梳理相關流程予以解決。

調整經營行為,用好優惠政策

稅收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有指引和預測作用,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是企業最好的稅收策劃。

國家近年來相繼實施了一系列減稅降費政策,持續推動實體經濟降成本增後勁。

企業可藉助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對經營業務的梳理,檢查是否具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空間,並積極做好有關業務重整工作,通過不同策劃方案的比較,以達到享受國家政策紅利和企業做強雙重功效。

比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等規定,上述甲公司通過梳理分析,可策劃對企業的設計部門等輔助性業務依法依規進行分離。

關注稅收新政策,著力規範稅前扣除

稅收具有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國家出臺涉及企業的稅收新政策,或多或少會涉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關注稅收新政策,唯有稅前扣除規範合理,才能避免到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發現問題再去補救。

1.重視稅前扣除憑證的管理。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企業財務部門應根據新規,對自身現有的稅前扣除憑證進行檢查,條件允許的可對2017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事項進行符合性測試。

內部憑證,著重對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單、工資發放表、成本計算單內部自制單據進行檢查和完善;對外部憑證,通過培訓宣傳,在招標採購、合同簽訂等業務前置環節,財務人員提前介入,避免出現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現象。

2.關注固定資產稅前扣除政策的運用。

企業會計處理與稅前扣除有時不一致,企業財務人員要關注並協調好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比如,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上述甲公司會計處理對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在考慮享受財稅〔2018〕54號文件的優惠政策時,就可採取建立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的臺賬等方式,便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扣除時的納稅調整。


來源:中國稅務報(文章作者:諶祖江;作者單位:江西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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