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平台服務商「智慧財產權侵權」的責任認定(深度好文)

近年來,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發展迅速,極大促進了網絡購物熱潮。在商業貿易活動中,電商交易平臺通過開放的互聯網,基於瀏覽器/服務器應用方式,為買賣雙方或多方提供了一個虛擬的交易場所--網站。商品信息由網絡用戶即賣家上傳,電商交易平臺(網站)提供商品信息展示、宣傳的空間,起到網絡服務提供商的作用,本身並不參與銷售。涉及到網絡交易商品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電商交易平臺是否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往往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知識產權侵權”的責任認定(深度好文)

首先,電商交易平臺不單獨直接銷售產品,也不參與網絡商家合作經營產品並獲利,僅僅是提供網絡交易平臺的服務,一般不構成直接侵權或者共同直接侵權。該種情形下,有可能構成知識產權的幫助型侵權。

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製、隱匿、經營場所、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等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的幫助行為。經營場所與網絡商品交易平臺分別屬於實體世界和虛擬空間的商品銷售市場,其提供者對商品的合法來源及商品上的知識產權合法性都負有相應的審查義務。市場經營管理者沒有與商戶簽訂保護商標權的協議或者沒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對商戶銷售商品的來源和商標品牌進行嚴格管理,或者在收到權利人關於商戶銷售侵犯其商標權商品的通知及相關材料後未採取任何有效措施的,應當認定市場經營管理者的行為屬於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應當與商戶共同承擔侵犯商標權的民事責任。專利產品或依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在經營場所和網絡商品交易平臺上的保護可以類推適用相同的解釋。

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知識產權侵權”的責任認定(深度好文)

2011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10大案件之一:上海某時裝公司訴浙江某寶網絡有限公司、杜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上海某時裝公司(原告)持有某知名服裝商標的獨佔許可使用權,杜某在某寶網站上銷售的服裝中使用該知名商標,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原告就某寶網上存在的大量侵權商品向某寶網絡公司提出警告,並要求其採取事先審查、屏蔽關鍵詞等有效措施控制侵權行為的蔓延,但某寶網絡公司未採取合理措施,繼續提供網絡服務,導致原告方經濟損失進一步擴大。原告將某寶網絡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請求。

其次,電商交易平臺可以受到“通知--刪除”的“避風港”規則的保護。當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時,權利人可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並不限於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有效通知後,視為“知道”侵權事實,此時應採取必要及合理措施,避免侵權信息的擴大傳播。

在網絡交易產品專利侵權糾紛中,要判斷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或外觀設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是一件有難度的事情。大多數電商交易平臺不具備這樣的專業判斷能力。所以,在專利權人未發出有效“通知”的情況下,通常不能認定電商交易平臺存在“明知或應知”網站內存在專利侵權事實的主觀過錯。

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知識產權侵權”的責任認定(深度好文)

在2017年蔣某(原告)訴溫州某配件公司、浙江某貓網絡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中,原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之前,並未通過該電商交易平臺創設的維權通道進行投訴通知,直接進行了起訴。浙江某貓網絡公司提出,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主觀上沒有過錯,已盡到事先提醒注意義務,客觀上沒有明知賣家侵權而未採取任何措施的行為。在權利人進行投訴前,無從得知,故主觀上不存在過錯。本案中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判決溫州某配件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而浙江某貓網絡公司其事前並不知道溫州某配件公司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害原告專利權的行為,故浙江某貓網絡公司對溫州某配件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不存在明知或應知的過錯,不構成幫助侵權。

最後,電商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會自行設定投訴規則,這些規則不影響權利人依法維護其自身合法權利。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依據侵權責任法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所發出的要求其採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權人身份情況、權屬憑證、侵權人網絡地址、侵權事實初步證據等內容的,即屬有效通知。

某些電商交易平臺會對外公佈知識產權侵權投訴途徑,權利人可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途徑向公司進行投訴。在自訂的規則中還會要求權利人投訴應該提供諸多資料,比如: (一)權利證明以及身份證明;(二)侵權鏈接:(三)判斷侵權成立的初步證明或者充足的理由;(四)對某個賣家重複投訴的,還要標註重複投訴的具體時間、重複投訴的次數。其中,判斷侵權成立的初步證明可以是網頁上明顯的侵權的信息、公證購買證據、賣家在聊天中的自認等等。當投訴人提供的投訴材料不能滿足這些名目繁多的自訂規則時,有些電商交易平臺會將投訴材料置之不理,不採取任何措施。

以威海某家電公司(原告)訴金某工貿公司、浙江某貓網絡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為例,原告委託他人向浙江某貓網絡公司知識產權保護平臺上傳了包含被投訴商品鏈接及專利侵權分析報告、技術特徵比對錶在內的投訴材料,且根據上述投訴材料可以確定被投訴主體及被投訴商品。浙江某貓網絡公司對原告投訴材料作出審核不通過的處理,其在回覆中表明審核不通過,並要求提供購買訂單編號或雙方會員名。

法院認定,專利權人的投訴材料通常只需包括權利人身份、專利名稱及專利號、被投訴商品及被投訴主體內容,以便投訴接受方轉達被投訴主體。在本案中,原告的投訴材料已完全包含上述要素。原告在投訴材料中提供了多達5頁的以圖文並茂的方式表現的技術特徵對比表,浙江某貓網絡公司仍以教條的、格式化的回覆將技術特徵對比作為審核不通過的原因之一,處置失當。至於審核不通過並提出提供購買訂單編號或雙方會員名的要求,法院認為,投訴方是否提供購買訂單編號或雙方會員名並不影響投訴行為的合法有效。而且,浙江某貓網絡公司所確定的投訴規制並不對權利人維權產生法律約束力,權利人只需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行使維權行為即可,投訴方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考量決定是否接受某貓公司所確定的投訴規制。

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知識產權侵權”的責任認定(深度好文)

根據該判決可以得知,電商交易平臺自訂投訴規則從而以此為由認定原告投訴不是“有效通知”,沒有法律依據。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浙江某貓網絡公司對原告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僅提供網絡服務的電商交易平臺一般不構成直接侵權或者共同直接侵權,通常對網絡商戶的侵權行為不具有預見和避免的能力,故不當然為此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接到權利人的有效通知並採取刪除、屏蔽、斷開侵權鏈接等措施,是可以受到“避風港”規則的保護。但如果有證據證明電商交易平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所提供的網絡服務存在侵權事實,而仍然為侵權行為人提供網絡服務或者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則應當與網絡商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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