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同城涉抄襲被判賠601萬元,「差評」被質疑洗稿千萬融資要黃?

58同城涉抄襲被判賠601萬元,“差評”被質疑洗稿千萬融資要黃?

讓惡意抄襲者無路可走,讓簡單複製者付出慘痛代價。

日前,自媒體“差評”融資事件引發廣泛爭論,由於沒有看到所謂“洗稿”文本與“原創”文本的對比材料,所以,不好做過多評價,但是,不論是自媒體,抑或是其他信息服務競爭領域,惡意抄襲或簡單複製者,都會付出慘痛代價。

以青島韓華快訊網絡傳媒有限公司(簡稱韓華公司)與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58同城)之間的不正當競爭一案為例,58同城因涉嫌複製、抄襲韓華公司網站上的分類信息,一審被法院判定構成不正當競爭,並判決58同城需賠償601萬元,二審終審被判維持原判。

簡單說,58同城已經用自身經歷說明,在當前國內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之下,想要靠簡單複製、惡意抄襲謀求不當利益或不正當競爭,不僅會遭到法律的嚴懲,也會付出慘痛代價。

前車之鑑:58同城涉嫌抄襲,一審被判賠601萬元

58同城涉抄襲被判賠601萬元,“差評”被質疑洗稿千萬融資要黃?

韓華公司是創立於2006年“奮鬥在韓國”網站的經營者,該網站主要面向用戶提供包括租房、住房、留學、旅遊、招聘、韓語學習等分類綜合信息。

2017年1月,因涉嫌信息抄襲,58同城被韓華公司訴至北京海淀法院。

韓華公司訴稱,58同城在未付出任何勞動的情況下,出於商業利益的目的,大量直接抄襲、裁剪“奮鬥在韓國”網站上的租房信息內容及圖片的行為嚴重侵犯了韓華公司的合法權益,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商業原則與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並提出1000萬元的索賠請求。

在案證據顯示,58同城在與韓華公司的往來郵件中曾提及雙方“雖然部分業務有一定的重合,但作為互聯網服務行業,我們相信我們的合作能夠高效更好地服務在韓國乃至全世界對韓國感興趣的華人群體“,主動表達了合作意願。

2017年7月24日,北京海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58同城未經韓華公司同意,大量採集加工來自“奮鬥在韓國”網站上的分類信息,併發布在58同城上的做法,其行為具有主觀惡意且具有不正當性,對韓華公司的預期利益和市場份額造成影響,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判決58同城在“58同城”網站首頁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賠償韓華公司經濟損失600萬及合理開支共計601萬元。

坐實抄襲:58同城上訴被駁,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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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服一審判決,58同城在上訴期內,向北京知識產權保護法院提起上訴。

2018年2月2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該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58同城上訴,維持原判。至此,58同城通過不當手段採集同業競爭者網站上的信息,不僅被法院判定構成侵權,而且還被予以懲罰性判賠。

在案信息顯示,雖然法院認定58同城構成對“奮鬥在韓國”網站信息的不當採集、加工和使用,但是,對於58同城的違法所得或韓華公司遭受損失,均存在不確定。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58同城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與韓華公司溝通未果後,以網友名義發帖,截止第一次開庭時尚未刪除全部涉案鏈接,在第二次庭審中又稱系用戶自行刪除鏈接,且不論用戶同時在兩站發帖,又同時刪帖,明顯存在造假的嫌疑。

對於這類違背誠信的行為,一審法院認為,應當承擔更為嚴苛的法律責任,否則可能對該類似行為模式起到反面的示範作用,即在知名企業開拓新市場時應不斷創新、合法合理競爭,而不應以不正當手段以大欺小、以強欺弱,擠佔該新市場領域內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市場份額。

因此,為增強損害賠償的補償、懲罰和震懾效果,提高侵權代價,一審法院對於韓華公司經濟損失的賠償請求酌情予以支持,雖未全額支持1000萬元索賠請求,但酌情判賠601萬元。

案件反思:讓創新得到保護,讓抄襲者無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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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8同城與韓華公司不正當競爭一案中,從業務運營時間來看,韓華公司早於58同城,從知名度上來看,58同城作為在美上市公司,知名度遠高於韓華公司。

簡單說,在公平競爭的前提下,58同城原本就會比韓華公司具有更明顯的競爭優勢,但是,58同城不僅沒有合理避讓,還使用低級的競爭手段,採取簡單複製、抄襲的方式,將韓華公司網站上的信息大量“搬”到自己網站上,與其市場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不相匹配。

對此,一審法院在判決中指出,58同城本應進行合理避讓,並利用自己優越的市場資源和合法的商業途徑進行公平的競爭,創新網站內容,進而發揮正面的示範作用,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

但實際情況是,58同城故意將他人網站中內容據為己有,不正當爭奪消費者的注意和商業機會,對此,法院在判決中建議58同城“考慮自己的行業影響力,以實際行動為行業樹立榜樣地位,而非率先破壞競爭規則。”

事實上,最近爭論比較激烈的自媒體“差評”融資事件,也是類似的道理。

在形成一定影響力之後,一定要更加註意珍惜保護自己的聲譽,採用更加合理的方式進行內容創作,而不是採取“洗稿”這一比“簡單複製”技術稍微高點的手段,對他人在先創作的原創作品,實施變相或隱蔽侵權。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及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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