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麗惠:活躍公共生活,激發村莊內生動力

從村莊治理來看,公共活動還可以激發村莊內部整合,激活村莊發展潛力,激勵村民主體性參與,無論是項目建設、精準扶貧,還是基層(黨)組織建設都將切實嵌入村莊,化解“最後一公里”難題。

當下,在一些地方,鄉村公共活動由大到小、從傳統儀式性到現實治理性、由公到私等,都發生了萎縮。筆者調研發現,一些地方的儀式文化活動被打麻將等棋牌活動取代,治理性公共活動因搭便車、釘子戶謀利等行為而遭侵蝕,互助性公共活動也遠遠比不上市場化“一條龍”式購買服務。鄉村各類酒席攀比之風、借人情賺錢的現象更是屢見不鮮。

村莊公共活動之所以萎縮,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城市化吸納農村勞動力,鄉村人口尤其是中青年群體外流,導致村莊人氣寥落。例如,被稱為東方狂歡節的火把節是彝族、白族等民族的傳統節日,但由於外出務工者無法回村,節日的村莊已沒有了繁花錦簇的氛圍,盡顯冷清。雲南滇中農村辦事時,只有“車程半日”的外出務工者才能回來參與,而出義務工和公益建設則只能依賴在村的少數村民。

其次,一些地方的鄉村建設與鄉村公共活動的需求錯位,更多地著力於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忽略了社會組織的建設和村民精神生活的需求,公共活動處於邊緣化地位。某地一位鄉鎮文化站工作人員告訴筆者,當地政府和村級組織將扶貧資金集中投入到農戶建房和村莊基礎設施,鄉村文體活動的組織費用則十分不足。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主導的鄉村公共活動,也不能切中村民的需求,如農家書屋閒置、公共設施維護缺失等。由於缺乏場地與設施,村民辦紅白喜事、聚餐、家宴,只能選擇到縣城。

第三,鄉村治理能力培育不足。鄉村治理能力包括能動治理和消極治理兩方面。能動治理是發展社會組織、促進鄉村自治;消極治理是對鄉村社會道德範疇的規制、對村民越規行為的規訓。此二者,都需以村規民約一以貫之地治理,使之穩定化,形成自下而上的鄉村治理路徑。然而,當下的一些鄉村社會組織建設體系關注點片面且體系化不足,村級黨組織的帶動力較弱,對公共活動組織也缺乏足夠的培育和引導。

公共活動萎縮將導致村莊價值評價、規範約束機制弱化,甚至消失,諸如貧困光榮、機會謀利、利己主義正當化等觀念得以在一些鄉村大行其道,引發村莊公序良俗和積極價值規範失範的發生,最終結果就是村莊的社會合作和公共治理的瓦解。正如雲南某村一位文化能人對筆者所說的,“活動搞不起來,人也叫不動,村裡的活動再積極也沒有意思。”

其實,村莊公共活動在塑造社會團結機制、整合鄉村治理、發展村莊建設等方面都可以發揮重要作用。如建房、討親、白事都要人力和經濟的大量投入,村莊內形成的幫工換工,就有利於村民順利完成人生節點的任務。紅白喜事、殺年豬等活動,通過私人互助,可以連接成公共活動。許多農村村規民約規定,無論村民之間是否吵過架、發生過矛盾,紅事不能不去請,而白事必須主動去相幫。在這樣的互助性公共活動中,有過嫌隙的村民有可能一笑泯恩仇,成就村鄉和睦。

中國鄉村不僅是一個地緣、事業性單位,更是一個文化和倫理單位,因此,它們具有很強的自足自洽性。雖然社會變革幾經發生、“三農”政策幾經變化,但國家對鄉村建設的期冀仍是初心未變:維護鄉村共同體,並培育鄉村的組織能力和內生髮展能力。如今,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並要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現代鄉村治理體系。村莊公共活動,不僅維繫著村莊的團結,還規制著鄉村的行動、村落價值、互助、合作,因此,活躍村莊公共活動,維護鄉村共同體,是振興鄉村戰略的題中之義。筆者以為,政府和村級組織在發展村莊經濟、改善村容村貌的同時,應該加強鄉村公共活動等村莊內核方面的建設,使其充分發揮自身作用,更好地保存、傳承鄉村共同體文化,締造現代社會共商共建共享治理機制,使村莊亙古更新,更具內生動力。

(作者為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講師、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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