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什麼情況下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複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因《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或對當期未予評價有異議的,可填寫《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附件1),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

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辦法》第三章的規定開展納稅信用補評工作。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評工作,並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評價信息(附件2)或提供評價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信用評價週期為一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

(三)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四)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五)已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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