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麼
1、自主就業是指士兵在退役時自願向部隊申請領取一次性退役金,回到地方後自主就業,當地政府給予一定經濟補助,不再負責安排工作
2、自主擇業是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的其中一種安置方式,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針對人群
1、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2、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18年的軍隊轉業幹部。
就業扶持
1、針對自主就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2、針對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提供政策指導、就業培訓、協助就業;提供創業扶持相關政策
退役金
1、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六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符合以下條件的,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 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 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 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2、自主擇業的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符合以下條件的增發退役金:
- 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
- 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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