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別對員工做這2件事,否則要給員工賠很多錢!勞動法規定

用人單位別對員工做這2件事,否則要給員工賠很多錢!勞動法規定

甲某進入某工作工作一段時間,工作後,甲某遭遇了公司連續半年時間不發工資的事情。

甲某一直等發工資,一等就是近半年,終於說了辭職。

但是辭職可以,賠償,公司說: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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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別對員工做這2件事,否則要給員工賠很多錢!勞動法規定

圖自網絡

公司說法:員工主動辭職,提前辭職,公司不賠。

但是法院判決對公司說了:NO。

首先判決下來,公司應該把工資結清,再者,要支付經濟補償。

為什麼會這樣呢?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這種情況普通人都會想到第一時間去維權的吧,不然上班是為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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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乙某入職某公司後跟公司合同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

3個月試用期後公司又延長了乙某的試用期,因乙某並不符合公司要求,但公司暫時無人接替工作。

乙某為此辭職,並將公司告上法庭。

乙某能不能拿到相應賠償?

拿到了。用人單位延長乙某的試用期,是沒有跟乙某協商一致的。這種情形下,延長試用期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應對乙延長試用期的行為,做出賠償。

乙最後拿到了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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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希望在社會打拼的員工們遇到良心公司,沒有那麼多遭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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