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說走就走,用人單位可以扣最後一個月工資嗎

員工說走就走,用人單位可以扣最後一個月工資嗎

如今,跳槽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了。一般來說,離職的時候員工要和單位做好交接。對於辭職員工,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則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員工說走就走,用人單位可以扣最後一個月工資嗎

注意了,雖然不少單位規定,員工辭職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但從勞動法來說,員工辭職是員工的擇業自主權,因此其實是不需要單位批准的。

大部分員工都知道這樣一個規定也會遵守,但是有的員工由於種種原因需要馬上離職,比如下家單位需要馬上上班,員工要回老家去等。那麼這些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扣最後一個月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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