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期屆滿,安置房仍無法交付?


實踐中有時會發生過渡期限屆滿產權調換房卻無法如期交付給被徵收人的情況,這種情況下,被徵收人的權益如何加以保障?

被徵收人原本選擇自行週轉的情形 自逾期之日直至產權調換房實際支付之日,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繼續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徵收人因過渡期限延長造成實際損失的,徵收人應當予以賠償。被徵收人可以選擇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擇一讓徵收人承擔。

被徵收人原本選擇臨時週轉房安置的情形 過渡期限屆滿後,能延長週轉房使用期限的應予以延長;不能繼續使用的,被徵收人自行安排住處。

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費用等其他相關費用,由徵收人支付。設定有違約責任的,徵收人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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