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告「小三」,「小三」還有理:這是我應得的

如今可以說,原配鬥小三的戲碼是屢見不鮮,很多家庭因為婚外情鬧得沸沸揚揚。婚外情除了感情上的糾葛,還牽扯到了金錢財產上的糾葛,嚴重的話還有可能導致“人財兩空”。

婚內出軌自然可恨,但要是出軌方還不斷給情人送錢財,送的還是夫妻的錢款。作為妻子,那這口氣是無論如何都無法嚥下去的了。

原配告“小三”,“小三”還有理:這是我應得的

這不,家住南通海門的周女士最近就發現了這麼一件事情:和丈夫繆某結婚近30年,丈夫居然在外面和情人張某一直保持關係,先後還給過了張某120萬。在此期間,張某還多次懷孕墮胎,後來兩人因為分手的事發生了矛盾。

得知這一切的周女士很氣憤,於是就把張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張某把丈夫送給她的錢給還回來。

但是張某卻很理直氣壯地說:“這些年我幾次懷孕墮胎,你老公送給我的錢是我應得的!”

另外張某還拿出了一份協議書,這份協議書是她和繆某因分手反覆糾纏時兩人曾經在派出所簽過的一份調解協議,上面寫到:雙方之前的金錢來往,不再追究,作為對情人身體健康的補償。

張某就以這項內容為依據,認為她和繆某達成了協議,拒絕把錢退還回來。

那麼,最終法院是怎麼判決呢?跟著法妹來了解下。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繆某先後一共給了120萬給張某,扣除已經返還的錢款,還剩90萬餘元。繆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經妻子周女士的同意,擅自將夫妻間的共同財產贈給情人張某。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丈夫繆某侵害了妻子周女士的夫妻財產共有權。因此,繆某贈與張某錢財的行為無效,最終判定了張某返還90萬餘元。

我國《婚姻法》十七條有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也明確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顯然,周女士和丈夫繆某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屬於共同共有,一般非因離婚不能分割。繆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他的這一贈與行為是無效的。

然而,除了上面這起婚外情導致的金錢糾紛事件外;同樣的,還存在了這麼一起典型的原配與丈夫、情人之間的財產糾紛事件,只不過這起事件不僅涉及了所謂的錢款,還涉及到了其他的財產。

程某和李某是夫妻關係,程某和馮某在2004年的時候開始了婚外同居。同居後程某就給了馮某20萬元買了一輛轎車,馮某把車子登記在自己的名下;除此之外,程某還給馮某買了一套50多萬的房子,名字同樣也是登記在馮某的名下。2005年,馮某以辦公司需要註冊資金為由向程某索要資金,程某共給付馮某300多萬元。

2007年,原配妻子李某向法院起訴馮某,要求確認丈夫程某贈與馮某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馮某返還300多萬元、轎車一輛、住房一套。

然而,該案件不僅經過了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審判,還經過了再審法院的審判。

一審法院

馮某與程某年齡相差懸殊,在明知程某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與之同居生活,並向程某索取汽車、房產及將近300萬元的錢款,其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主觀上並非出自善意。

程某未經李某同意,將夫妻共有鉅額財產贈與馮某,侵害了李某的合法財產權益,其贈與行為無效。

二審法院

程某向馮某的贈與行為應依合同法的規定單獨判斷,贈與行為是程某的真實意思表示,認定程某贈送馮某車子和房子的行為有效。

再審法院

程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贈與行為無效,馮某應返還當時購買車輛和房屋。

該案件在當時為典型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婚外同居發生的贈與糾紛案件,而“丈夫贈與情人的財物,原配能否要回”的這一問題也得到了解決。

原配告“小三”,“小三”還有理:這是我應得的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說,夫妻間應該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和金錢觀,還應履行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否則很有可能落得“人財兩空”,得不償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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