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獲批 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鶴壁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獲批 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近日,《鶴壁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順利獲得批准,這是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制定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規。

在此之前,《條例》已於2017年10月31日經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二次審議通過,此次經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後,將由市人大常委會公佈,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

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桂玉強就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過程、主要內容和特點向會議作了說明。審議中,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條例》立足鶴壁實際,突出問題導向,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和期待,內容科學嚴謹,條文精煉,地方特色鮮明,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條例》包括總則、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五十二條。主要以城市市容管理中治亂、治髒為中心,著力解決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尤其對無序停車、露天燒烤、寵物飼養、城市建設施工及揚塵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條例》均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制定《條例》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在市委的領導下,積極發揮主導作用,嚴格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建議,反覆進行論證修改,力求《條例》符合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際,確保立得住、真管用、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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