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十億巨額罰單之後,這次又被掐住脖子,銀行能不能撐得住?

幾十億鉅額罰單之後,這次又被掐住脖子,銀行能不能撐得住?

流動性是金融業的血液,是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三大原則(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之一。5月25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助於引導商業銀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實現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進而有助於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穩定,更好地防範金融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重要風險之一。以往,銀行業更關注信用風險管理。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及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化,銀行資產負債結構越來越複雜,流動性風險更加突出。流動性風險管理具有重要性和緊迫性,如果管理不當,將給商業銀行帶來嚴重影響。2013年6月,我國銀行間市場出現了階段性流動性緊張。那次被稱為“錢荒”的現象,暴露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方面的問題。

為適應新形勢、新變化,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進行多次修訂。2014年1月,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流動性覆蓋率、存貸比、流動性比例3項監管指標;2015年9月,隨著《商業銀行法》修訂,銀監會發布修訂後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將3項指標中的存貸比監管指標調整為監測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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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2015年發佈的試行辦法,只有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覆蓋率兩項監管指標。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僅適用於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銀行,對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中小銀行缺乏有效的監管指標。在實踐中,中小金融機構的流動性管理能力也有待提升。2016年7月中央政治局會議之後,我國政策層面開始集中“抑制資產泡沫”,貨幣政策轉向穩健中性的偏緊狀態。在流動性壓力下,金融機構紛紛贖回貨幣基金、債券等資產,引發債券市場的“跌跌不休”,也反映出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能力不足。從國際上看,作為巴塞爾Ⅲ監管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巴塞爾委員會於2014年推出了新版的淨穩定資金比例(NSFR)國際標準。

因此,在借鑑國際監管改革成果的基礎上,有必要結合我國商業銀行特點及實踐,對流動性風險監管制度進行修訂。2017年12月,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訂,並公佈《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時隔半年後,銀保監會正式發佈《辦法》。

與試行版本相比,《辦法》體現了差異化監管思路。《辦法》根據不同銀行規模設定了不同的監管達標指標: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適用4個監管指標,分別為流動性覆蓋率、淨穩定資金比例、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適用3個監管指標,分別為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對於部分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的中小銀行,如具備一定的精細化管理能力,且有意願採用相對複雜的定量指標,可適用流動性覆蓋率和淨穩定資金比例監管要求,不再適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監管要求。總的來看,對小銀行更偏重短期流動性的監管,對大銀行更注重中長期的資產匹配監管。

與試行版本相比,《辦法》彰顯了監管層抑制同業過度發展的思路。《辦法》新增了淨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和流動性匹配率等3個監管指標。以流動性匹配率為例,從資金來源端看,與存款相關的資金來源給予了較高的折扣率,而同業業務則給予了較低的折扣,如3個月以內的各項存款給予了50%的權重,而3個月以內的同業存款、同業拆入及賣出回購則給予了0%的權重;從資金運用端看,貸款給予了相對較低的折扣率,同業業務則給予了較高的折扣率,如3個月以內的各項貸款給予30%的權重,而3個月以內的存放同業及投資同業存單等給予了40%的權重。此外,從期限角度看,資金來源端期限越長,給予的折扣越高,如3個月以內同業存款折算率為0%,一年期以上同業存款折算率則為100%;資金運用端期限越短,給予的折扣越低,如3個月以內各項貸款折算率為30%,一年期以上各項貸款折算率為80%。由此可見,監管層鼓勵存貸業務、抑制同業業務的意圖十分明顯,也反映出了監管層鼓勵負債長期化且資產配置短期化的政策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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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反映出邊際寬鬆的跡象。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有兩個比較顯著的變動,一是對於過渡期及過渡期內最低監管標準的調整,《辦法》規定流動性匹配率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僅作為監測指標,不做階段性要求;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的過渡期延長至2019年6月底前達到100%,2018年底前達到80%,較《徵求意見稿》延長半年。

二是對流動性匹配率的計算細節進行了修改,如在資金來源中增加了來自央行的資金項目,並給予較高權重(3個月以內、3-12個月和1年以上分別給予了70%、80%和100%的權重),高於同期限的各項存款、同業存款等資金來源,認可了央行資金作為穩定資金來源的地位。《辦法》在過渡期及細節方面的調整,降低了近期多項政策疊加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造成的調整壓力,與此前資管新規的邊際放鬆有異曲同工之處。

綜合來看,當前由於市場預期相對充分,且監管層給商業銀行預留了較多的過渡時間和緩衝空間,因此,《辦法》在短期內不會對商業銀行造成較大壓力。但從長遠來看,《辦法》的實施將會對銀行資產負債結構乃至業務發展模式產生較大影響。

從短期來看,《辦法》中的流動性覆蓋率和流動性比例是原來試行版的延續,淨穩定資金比例也已出現在此前的MPA考核體系中,且《辦法》給商業銀行設定了充足的過渡期。此外,經過2017年“三三四十”專項治理行動,商業銀行不規範的同業業務已得到大範圍壓縮,金融體系控制內部槓桿也取得了階段性成效,期限錯配風險已顯著下降。因此,短期來看,《辦法》不會對商業銀行產生過大的調整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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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長期來看,銀行資產負債結構面臨較大調整。加強流動性監管會對我國商業銀行整體信貸擴張產生一定的約束作用。同時,近期發佈的資管新規、同業存單納入MPA考核等政策,加之現在的流動性新規,都在引導商業銀行負債端拓展長期穩定負債及零售負債,資產端更加註重資產的流動性和質量。因此,商業銀行以往的資產負債配置結構面臨著轉型。但需要注意的是,流動性因素只是商業銀行進行資產負債配置時諸多考量因素中的一個,商業銀行要做好“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之間的有機平衡,避免在某一方面走向極端、顧此失彼。

總之,這樣的監管要求和導向,與2017年以來銀行業一系列強監管措施的邏輯和精神是一致的。2018年,加強金融監管、防控金融風險進入深水區。在銀行業市場亂象整治取得階段性成果的情況下,今年以來,銀保監會強監管、嚴監管的政策措施更加深化、細化,通過出臺包括流動性風險管理新規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不僅加大商業銀行具體業務的約束,更加重視完善制度辦法、形成長效機制。只有這樣,前期的整治成果才能得以鞏固,最終推動銀行業長期健康可持續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為提升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商業銀行可從三方面努力。一是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建立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架構,明確“三會一層”及相關部門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和報告路線,建立適當的考核和問責機制。二是優化資產負債結構。資產端可從提高效率和優化結構兩方面著手,一方面,退出殭屍企業貸款等無效資金的佔用,提升資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進一步壓縮同業業務,提升貸款佔比,如加大對普惠金融領域的信貸投放。負債端應積極爭取一般性存款,特別是要向零售客戶發力,提升零售存款佔比。同時,還可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等方式來獲取長期資金,進而提高可用的穩定資金來源。

三是做好流動性指標的監測。根據業務規模、性質、複雜程度及風險狀況,採用適當的監測和預警指標,明確每一個指標的監測頻度、預警限額,監測資產流動性的變化特別是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前瞻性地分析和預判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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