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打擊捂盤 取得預售證10天內須一次性公開銷售

7月9日,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的通知,將進一步規範全省商品房銷售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保護購房群眾合法權益。

據記者查閱,通知包括加強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加強商品房銷售現場管理、加強商品房銷售行為監管以及規範房地產經紀機構服務行為等四大方面內容。

其中,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必須將符合預售條件的樓幢一次性申報,嚴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進行申報,拖延上市銷售時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要嚴格按照已申報《商品房預售方案》中的時限對外公開銷售。無故更改、拖延開盤時間的,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項目網籤。

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一經發現,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依法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並移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通知要求在銷售現場公佈7大類信息: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相關證書;所有房源銷售價格和銷控表;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房產測繪成果報告等相關材料;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稱和賬號;銷售房屋已經在建工程抵押的情況說明以及抵押權人同意銷售抵押房屋的證明材料;委託銷售代理機構的授權委託書和委託範圍、時限;房管、物價、工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監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明確提出,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有以下16種違法違規銷售行為:

1.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將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項目對外銷售,以認購、認籌、預訂、排號、售卡等方式向購房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誠意金等費用。

2.將已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向他人銷售,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

3.採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採用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

4.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

5.未在商品房預售廣告中載明商品房預售證號。

6.商品房銷售不執行明碼標價制度,不實行一房一價、一套一標,收取標價以外的未標明費用甚至高於備案申報價格進行銷售。

7.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達到商品房預售條件,不及時辦理預售許可證;取得預售許可後不在10天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信息並進行銷售;同一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採取分樓幢、分單元、分層等方式開盤銷售;不公示銷售進度控制表,特別是已取得預售許可、尚未售出的房屋數量和價格情況。

8.以私下內部認籌、排號等方式蓄客,通過集中選房、網上選房或者發佈虛假房源和價格信息,捏造、散佈開盤售罄、封盤漲價、地王樓王、政策變化等不實信息以及僱用人員製造搶房假象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擾亂市場秩序。

9.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方式銷售商品房,限制購房人合法權利。

10.向不具備購房資格的對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資料規避限購政策。

11.未進行徵信審查,收取預訂款或者向購房人承諾可按揭貸款購房。

12.採取“電商”等合作模式,通過第三方在網籤合同約定價款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價外收取“團購費”“會員費”“信息諮詢費”等費用。

13.實行“零首付”購房,或採用“首付貸”“首付分期”等形式違規為炒房人墊付或者變相墊付首付款。

14.另設其他賬戶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購房人房款(包括預訂款、首付款、按揭貸款等)。

15.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按揭貸款。

16.銷售中存在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針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通知明確指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在開展經紀業務時,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違規交易,不得發佈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得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佔、挪用客戶交易資金,不得提供“首付貸”等其他金融服務,不得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誘導或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務價格。銷售代理機構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可責令限期整改,計入中介行業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進行公開通報曝光,涉嫌違法犯罪以及涉黑涉惡問題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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