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歷史上國王與議會的徵稅權爭奪

導言:在英國曆史中,《大憲章》可說確立了“議會控制徵稅權”的憲政傳統,但在中世紀,因國王身兼封主和國主雙重身份,當國王作為封建主所得的正常收入無法維持開支時,就經常以國王的身份,以“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為由向臣民徵稅。由此,圍繞著徵稅權,國王和議會展開了激烈的衝突。在進行了反覆拉鋸之後,終以議會的勝利而結束。


中世紀晚期議會對徵稅權的控制

梅特蘭認為:“國王最需要議會合作的領域就是徵稅。”在1215年《大憲章》中的第12條規定:“除了國王贖身、冊封長子為騎士或長女出嫁外,未經王國御前擴大會議的許可,不得再強制徵收任何免役稅或貢金”。議會出現後,逐漸取代御前會議獲得對徵稅的批准權。1340年的一項法律對此進行了確認,其中規定:“未經議會中高級教士和伯爵、男爵等貴族及其他要人和平民代表的一致同意,民眾不應該被索取任何協助金或承擔任何負擔而增加負累”。此外,在愛德華三世時期,議會對間接稅的批准權也得到了確認。例如,1362年的一項法令中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在羊毛上加設任何補貼或負擔”。1371年的法律又重申未經議會同意,不得在羊毛、羊皮上增加任何稅收或負擔。因此,就整體來看,14世紀以前,國王未經議會同意而徵稅是非法的,從而確立了“議會控制錢袋子”的憲政傳統。

英國曆史上國王與議會的徵稅權爭奪

位於倫敦蘭尼米德的大憲章的簽署地

中世紀由於王權衰微,國王在徵稅時總要獲得議會的批准。尤其是在英法百年戰爭期間,鉅額的軍費開支迫使英國國王向國民徵稅,要求議會批准補助金成為國王召開會議的主要目的。在愛德華三世在位(1327-1371)的前十年,共召開21次會議,其中只有5次涉及賦稅問題,但在百年戰爭期間,幾乎每次議會都承擔批註補助金的任務。

都鐸王朝時期國王對徵稅權的控制

都鐸王朝建立後,君主權利開始回升。玫瑰戰爭以後,大貴族的衰落一度使議會喪失對王權的限制能力,議會成為國王的馴服工具。進而演變成議會必須對國王提出的任何要求都表示同意,並寬恕他的非法行為。亨利七世在位的27年中共召開7次會議,會議總時間為45周。7次會議中有6次是在亨利七世在位的初年,即1497年以前。其目的主要是利用議會穩定內戰後的國內局勢和加強王室財政。在1485-1495年舉行的四屆議會上,國王為了進行對外戰爭和加強國內統治,多次提出徵收動產稅的要求,每一次都順利地批准,這從另一角度反映了國王對議會的駕馭。

在伊麗莎白一世時期,女王曾親口說:“君主有權召開議會,有權解散議會,有權贊同或反對議會所作的一切”。然而無論是都鐸王朝哪位君主,均未敢公然挑戰議會的徵稅批准權。正如梅特蘭所說:“都鐸時期的議會,不僅反覆強調未經同意不得徵稅的原則,而且還將徵稅的權利行駛到了極致”。

斯圖亞特王朝時期的王權與議會尖銳對立

進入斯圖亞特王朝時期,君主強化了自身的絕對權力,打破了“議會”他們堅持認為國王的特權高於議會和法律,徵稅權屬於國王,破壞了都鐸王朝以來君主和議會合作的局面,使英國陷入了王權與議會間的尖銳對立和不可調和的衝突之中。在詹姆斯一世時期,為解決伊麗莎白一世遺留下的財政困難,同時為籌集資金而又不招致反抗,詹姆斯一世把注意力放在關稅上,他一方面加強對關稅的管理,另一方面提高關稅稅率,並擴大徵收關稅的商品種類。但是商人強烈地抵制新關稅。1606年,英國商人約翰·貝特拒絕交納新近開徵的從威尼斯進口的葡萄乾關稅,並將其訴諸財稅法庭。財稅法庭判國王勝訴,陪審法官克拉克之初:“徵稅權是王權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他不能與王權分立,正如王冠不能與頭分離一樣”。首席法官弗萊明則指出:“國王的權利分為一般權利和絕對權利兩種”,而“徵稅權屬於國王的絕對權力”。

1610年,下院的法學家們對財稅法庭的這一判決提出質疑,其依據有二,一是14世紀的制定法,二是從查理二世到瑪麗女王期間就未經議會授權而對商品進行徵稅的先例。他們提出議案,要求未經議會同意不得徵稅,但卻遭到了上院的反對,其直接後就是,因為有貝特案決撐腰,國王於1608年簽發了一份稅單,對幾乎每一件商品都徵稅重稅。這一議題在1614年的議會上又被重提,這屆議會除了討論王權繼承、下院的選擇等憲政問題外,一箇中心問題是對商人徵稅。詹姆斯一世企圖與議會打成徵稅協議,以解決財政問題。下院對向商人徵稅極為不滿,反而向國王要求恢復教士在160年被取消的俸祿。下院表示,只要徵稅不合理,就不向國王提供任何補助金。最後本屆議會僅存在兩個月便被解散,由於未辦理任何重要事務,被稱為“無用會議”,此後7年再未召開會議。

其後查理一世繼位。他也繼承了詹姆斯一世的思想,在徵稅方面,查理一世屢遭碰壁。1627年發生的“五騎士案”更是導致第二年國王與議會的激烈衝突。之後查理一世為解決財政困難,在1628年3月召開在位時期的第三次會議。議員對國王的行為極為不滿,並提出《權利請願書》要求政治自由和保護私有財產,並請求今後未經議會一致同意,民眾不得被強迫進行任何捐贈、貸款、施恩、交稅或承擔類似負擔。查理一世為換取議會撥款,不得不表示同意。

1629年查理一世解散議會,開啟長達十一年的無議會統治時期。這一時期船稅問題成為重頭戲。它打破了中世紀以來“議會控制徵稅權”這一憲政傳統的典型案件。它引發的憲政問題不斷髮酵,進一步激化本已存在的憲政衝突,成為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導火索之一。

在1630年代末,蘇格蘭發生叛亂,查理一世為籌措軍費,只好召開中斷許久的議會,1640年11月,“長期議會”通過了一項法律程序認為船稅案的判決無效,並宣佈徵稅造船費的令狀為非法。法律還宣佈,未經議會同意而徵收桶稅和磅稅為非法。查理一世被迫同意,此後議會重新控制徵稅權。

英國曆史上國王與議會的徵稅權爭奪

長期議會中妥協的查理一世

1649年至1689年議會對徵稅權控制的最終確立

進入革命時期,由於議會的勝利,徵稅權完全掌控在議會手中,還確立了議會對關稅稅率的制定權,並由議會控制的關稅稅收委員會和財政署直接對關稅進行徵收和管理。克倫威爾就任護國公後,曾試圖追隨先例,一度不經議會批准而繼續課徵關稅。引發民眾抗議,遭到堅決抵制,並出現了喬治·科尼兄弟訴訟案。由此可見,不經議會批准而徵稅的觀念已經深入民心,並有力地推動了議會對徵稅權的控制。此後雖經歷了克倫威爾和斯圖亞特王朝復辟的反覆,但徵稅權屬於議會的傳統仍未改變。

1689年《權利法案》最終以法令的形式確立了這一原則。其中規定:“以所謂的特權為名,未經議會授權,超越時間期限,或以已批准或將批准之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為國王徵收錢財的行為,均為非法”。對此,梅特蘭之初:“這是在這一問題的最後說法——英國史上的一段重要篇章已被終結了”。

英國曆史上國王與議會的徵稅權爭奪

權利法案的確立徹底限制了國王的權利,開啟了英國的君主立憲制


●英格蘭憲政史(著作)

●英國議會政治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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