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婚姻狀況在授信分析中的重要性!

對借款人的考察是貸前考察工作的重中之重,除借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等必須考察的借款人信息,對借款人婚姻狀況的考察事關債權人能否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擔還款責任,執行借款人夫妻共同財產。

一、借款人未婚

如借款人未婚時借款,為防止其刻意隱瞞婚姻狀況,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如未婚證明)。但婚前借款並不必然屬於借款人的個人債務,在某些情況下會變成婚後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將借款人夫妻雙方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擔還款義務。

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購房、購置結婚用品、裝修房屋等用於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即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產已轉化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婚前個人債務用於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的,否則法院不會支持債權人向借款人配偶索取債務,因此證明借款人婚前個人債務用於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的舉證責任在債權人一方。一方婚前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債務人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而這應結合債務人借款的目的、用途、婚後共同生活的需要等因素綜合判斷,因此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應在貸前填寫貸前調查表,明確該筆借款的用途,貸款過程中貸款人也應實時關注資金流向、資金使用情況,做好貸後調查,以便之後審判階段提供證據材料。

二、借款人已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除情形一: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情形二: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情形三:配偶一方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三種情形外,即使借款人配偶沒有簽訂借款合同或者擔保合同,債權人也有權將債務人夫妻雙方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償還債務。

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原則,證明上述三種情形的舉證責任在借款人配偶一方,如其舉證不能,將承擔不利後果。

之所以將借款人配偶列為共同被告,除給借款人形成心理壓力外,還便於進入強制執行階段處置夫妻名下共同財產,防止出現借款人將名下財產轉移到其配偶名下以致無財產可供處置的情況。2016年11月8日最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的《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於能否直接追加債務人配偶為被執行人未做出明確規定,但最高院表明的最新立場為不得在執行程序中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

因此為避免執行階段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不被認可,在起訴時應將借款人配偶列入共同被告,在審判階段確認其配偶是否應當承擔償還義務,以便確認如果之後進入執行階段能否執行其配偶名下財產。

貸前階段,如果借款人配偶不願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或不願提供擔保,為獲得貸款人配偶信息,可將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戶口本、配偶身份證)列為借款人必須提供的貸前審查資料,以獲得借款人配偶的身份信息。為防止個別借款人在貸款之時已經離婚,但為了使貸款人相信其有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提供的結婚證複印件為其在離婚之前就已經複印好的,但貸款人並不知道借款人提供的為不真實的結婚證件,致使貸款逾期後貸款人起訴借款人配偶被駁回,因此在貸前我們要求查看結婚證原件,如其離婚,結婚證或被民政部門收回借款人無法提供或蓋有作廢章。

一般情況下,借款人婚姻關係穩定、夫妻和睦,貸款風險越小。如借款人婚姻關係複雜,有多次婚史,會給貸款增加不確定的風險,應分析其原因。

三、借款人離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借款人離婚之前借款,借款到期後婚姻狀況為離婚,所負債務參照上述借款人已婚所負債務的處理方式。

如借款人貸款時婚姻狀況為離婚,應提供離婚證。有的借款人為今後逃避債務事先“虛假”離婚,將夫妻財產進行分割轉移到配偶名下甚至有的財產已經按離婚協議分給配偶一方但還在借款人名下未辦理過戶,借款時借款人提供其名下財產給貸款人造成誤解認為借款人有足夠的還款能力,實際這些財產已經分給配偶一方,一旦借款逾期未還進入起訴階段,因貸款為其離婚後借款債權人無法要求其前妻或前夫償還,而借款人已事先分割財產,借款人名下無財產可供查封、執行,或雖在其名下但離婚協議已分給其其前妻或前夫只是未辦理過戶,一旦查封執行其前妻前夫便提出異議,導致無法查封、執行。為防止這種情形,如貸款時借款人為婚姻狀況為離婚,除要求其提供離婚證外,還應提供民政部門登記的離婚協議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查看其財產分割情況,以便貸款人根據借款人誠信程度及財產狀況以確定是否放款或要求其提供合適的擔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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