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清CDR的本質才知道對A股影響有多大?

認清CDR的本質才知道對A股影響有多大?

在中國股市裡CDR這個英文縮小火了。不斷有粉絲們詢問CDR的真正含義、內容以及對A股帶來的影響。因為中國正在全力推進CDR進程,廣大投資者當然捉急了。這不,最新消息是6月6日深夜,證監會連發9文,CDR制度核心規則全面落地。修改後的首發辦法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創新試點企業不再適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證監會同時表態,將嚴格掌握試點企業數量和籌資量,合理安排發行時機和發行節奏。

說了這麼多,CDR到底是個啥東東,在一知半解中盲目投資是風險最大的。對CDR進行常識性普及非常必要。特別是大家最關心的CDR與股票一樣嗎?買賣有何不同?權力權益一樣對等嗎?對A股市場是利空還是利好?

雖然存託憑證這個概念在美國等發達地區已經“存活”很多年,也已經成為一個股市裡的普遍存在。但是,對於中國來說還是陌生的。雖然CDR這個概念已經炒作一陣子了,但是真正通俗易懂的解釋還不多。我也是反覆比較網絡上的一些解釋,對照死板的教科書概念並與美國市場人士做一些溝通,自認為總結出一些還算靠譜的說明而已。

一定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弄清楚CDR概念必須先弄清楚DR這個概念。DR是Depository Receipts的簡稱,就是存託憑證(DR),指某一國家證券市場上發行的,代表境外公司證券的可轉讓憑證,每個存託憑證代表一定數量的境外公司發行的基礎證券。DR可以有效地解決公司到境外地上市的技術問題與法律問題,起到了連接不同國家的企業與投資者的重要作用,早已是全球證券市場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根據BNY Mellon統計,在2016年全球交易的DR金額超過2.9萬億美元。

明確了DR概念後,就知道CDR的概念了。在中國(China)的存託憑證就叫CDR,在美國(America)的存託憑證就叫ADR。

為什麼要有CDR或ADR呢?問題問的好。舉個例子來解釋或更加容易理解一些。某國有一家創新型企業潛力前景非常大。不過已經在本國上市了。但還想到金融市場活躍的美國上市。

認清CDR的本質才知道對A股影響有多大?

一個困難是註冊地在本國,去美國上市有法律法規障礙。美國規定,外國發行人在美國的全國性交易所上市要求外國發行人必須建立以美元記賬的股票登記系統。如果外國發行人真來紐交所上市了,這套股票登記系統還必須有效支持股票在美國交易的過戶和清算工作。這又涉及複雜的匯率換算問題,非常麻煩。有沒有其他捷徑呢?

某國企業可以選擇通過發行存託憑證的方式上市。由於上市地是在美國,在美國發行的DR也叫做ADR(American DR)。

簡單地說,某國企業可以在美國找到一家存託機構(depositary bank),與存託機構簽訂協議,讓存託機構操作整個ADR發行項目。

存託機構可以在企業所在的某國指定一家託管銀行(custodian bank),並讓企業在託管銀行內存進一部分股票。

然後,以某國託管銀行存進的股票為基礎,存託機構可以在美國發行ADR。這樣,某國某企業的股票就間接在美國實現上市了。

需要注意的是,某國某企業並沒有在美國直接發行股票。實際上,存託機構在美國發行了ADR,而企業本身沒有在美國直接發行任何證券。

存託機構發行的ADR相當於企業存在託管銀行的股票的“代表”。美國市場上的投資者購買了存託機構發行的ADR,相當於間接獲得了對某國某企業股票的所有權,也享有分紅權。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可通過存託機構行使股票的表決權。

如此一來,某國某企業就不必在美國直接發行股票了,也不用去建立複雜麻煩的股票登記系統了。

從以上解釋就自然而然引出了CDR的內涵。

CDR是指在境外(包括中國香港)上市公司將部分已發行上市的股票託管在當地保管銀行,由中國境內的存託銀行發行、在境內A股市場上市、以人民幣交易結算、供國內投資者買賣的投資憑證,從而實現股票的異地買賣。

CDR到來對A股市場來說,短期是大利空,長期是大利好。短期最大利空是供給大幅度增加,與存量股票投資者爭奪流動性,對於A股本來就流動性吃緊狀況可謂雪上加霜。在沒有增量資金進入下,或擠壓A股泡沫特別是所謂的白馬股、藍籌股,但同樣也會讓一級市場投資的潛在收益出現下降。

可以預見CDR制度將給國內證券發行數量和質量帶來供給端的改變,也為境內投資人配置新經濟產業提供了更多選擇,同時會給A股現有殼公司、重組題材公司、以及TMT板塊帶來一定估值壓力。

買CDR和買股票有什麼區別?

認清CDR的本質才知道對A股影響有多大?

CDR與普通股十分相似,不僅可以就存量部分進行二級市場交易,甚至還可以通過增量發行的方式進行融資。

區別是在二級市場購買股票之後就成為了股東,成為公司持有股份/股權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而CDR的持有人沒有投票權(投票權由託管銀行掌控),即不參與決策,只享受投資收益、承擔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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