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辦不下來違約不能全怪銀行,看完這些准房奴不淡定了!

七八月是樓市傳統的淡季,但是人們對於買房的關注度依然不減,像部分已買房的人,或多或少都遇到了一些難題,比如有位朋友小王問

融360說房君,買了一套二手房,合同簽了,首付也交了,貸款卻沒辦下來,違約責任算誰的?首付還能不能退還?

房貸辦不下來違約不能全怪銀行,看完這些準房奴不淡定了!

小王的實際情況是,跟房東談好了價格,簽訂了合同,還一次性付了60萬的首付,當時出於謹慎還檢查了房主的房產證、身份證,確認產權證上只有房主一人的名字,還說他已經離婚,房子是自己的,他就沒有多想。

後來有個自稱是房主前妻的人聯繫中介,說房子是他們的共同財產,不同意賣房,貸款手續也進行不下去了,小王覺得這套房子這麼多問題,有點不想買了,如果自己單方面提出解約,算不算違約呢?

上述事件中涉及了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需要經過產權人和所有共有人都簽字確認後,才能進行買賣,否則即便是已經簽訂了購房合同也是無效的,銀行也不能走貸款流程。

法院判決採用優先合同約定原則

從法律的角度講,小王單方面解約是否算違約,主要取決於合同上的約定,法院也會以合同上的約定為宣判依據,另一方面,房主也涉嫌隱瞞房屋共有人情況,就這一點,小王可以主張房東違約。

其實,小王在看房選房的過程中,就應該核實清楚房屋信息,即便是產權證上只有房主一人的名字,也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建議在買房時,除了查驗產權證、離婚證,還要注意看對方的法院判決書、或者財產分割協議書。另外,還可以通過走訪周圍鄰居等方式核驗房屋產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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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上面說的只是房貸辦不下來的其中一種原因,還有可能是開發商、銀行、借款人方面的原因:

1、開發商漏交材料

買新房的時候,由於辦理人較多,由於部分工作人員的疏忽,造成材料漏交,貸款不能按時辦下來,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解約,並主張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退還首付。

2、銀行放款慢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提交的材料、房子什麼的都沒問題,就是銀行放款慢,問信貸員也只是說額度緊張,審核比較嚴格,有的審核通過了也要排隊等待放款。今年政策收緊,放款時間普遍變長了,貸款等上幾個月再正常不過了。建議在簽訂貸款合同的時候就約定一下放款時間,銀行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放款,屬於銀行方面違約,借款人可以主張銀行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政策變動造成貸款不能辦下來,屬於不可抗拒力,《民法通則》裡對不可抗拒力定義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方面。

購房人遭遇限購政策,失去了購房資格、或者被提高了首付、利率,就屬於不可抗拒力,銀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要麼放棄申請房貸,要麼按照新政策執行。協商不成的話,銀行也無能為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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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人個人徵信或提交材料有問題

房貸辦不下來,也有可能是購房人方面的原因,比如提交的材料有誤、材料不全、個人徵信不良等,申貸的時候首先要確認資料無誤,如果逾期記錄不是故意造成的,可以跟產生逾期的銀行協商能否開具非惡意逾期證明,當然,這得看銀行的規定,在政策要求嚴格的銀行就未必行得通了。

建議申貸前詳細諮詢貸款銀行的信貸員,因為對方是你的貸款對接人,對貸款人情況和政策要求比較瞭解,解決問題也更有針對性。

不管是什麼原因,房貸辦不下來,最著急、受傷的還是準房奴們,對於他們來說,時間就是金錢,耽誤幾個月,市場政策可能就變了,就算是對方承擔了違約金,又得重新看房、選房,耗費更多的精力、時間。

所以,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買房人要多幾個心眼,仔細核查房屋、房主情況,如實提交資料,儘量避免出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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