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哪些情形下當事人一方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本來是很嚴肅的話題,可如今,閃婚、閃離卻是生活常見的現象。那麼,夫妻雙方離婚,在什麼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呢?

★ 案例詳情 ★

小林與小李相識不到1周,陷入熱戀深淵。交往未滿1個月,雙方前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半年,因生活瑣事等,小林與小李吵鬧不斷,小林甚至多次對小李實施家暴。後小李出軌於甲,並與甲同居,生下一子丙。

現小林、小李分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問:此時,雙方能否請求對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

★ 案例評析 ★

上述案例中,小林對小李實施家庭暴力,小李在婚姻存續期間與甲同居並育有一子,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雙方對離婚均存在過錯,故雙方均無權請求對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

除上述2種“實施家暴”“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過錯情形外,我國《婚姻法》還規定了因以下情形導致夫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對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

(1)夫妻一方重婚的,另一方有權請求對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

例子:甲與乙結婚後,又與不知情的丙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此時,甲的行為構成重婚。此時,乙可以起訴離婚,並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需同時提出,過後不受理)。相反,甲起訴離婚,乙仍然有權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時效為離婚後1年內提出。

(2)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另一方有權請求對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

例子:甲與乙結婚後,育有一女丙。甲思想傳統,重男輕女,經常虐待丙。此時,乙可以起訴離婚,並請求甲支付離婚損害賠償。

(3)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導致另一方損失,另一方有權請求對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

例子:甲與乙結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了一房屋,約定房屋共有。婚後,夫妻因觀念差異,感情不和。後甲因經營週轉苦難,在未徵得乙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共有房屋出賣給丙。此時,乙可以起訴離婚,並要求甲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需注意,主張上述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前提,在於“離婚”,包括“我要離婚”、“我同意離婚”以及“離婚了”。換言之,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離婚、雙方未離婚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或者法院未判決雙方離婚的,對於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一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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