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貿易中利用保函無單放貨進行欺詐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起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期限範圍內的某種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 保函被廣泛用於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其在國際貿易實踐中作用包括憑保函無單放貨,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憑保函倒籤,預借提單,而提單一向都是國際貿易中重要的物權憑證,因此常常發生利用保函無單放貨等方式所致的貿易欺詐,本期團隊律師將會對此類欺詐做詳細的法律分析。

中國A公司(買方)與日本B公司(賣方)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進口汽車500輛,貿易條件CFR青島,原產地為日本,付款方式為即期信用證,裝運期為2012年5月10日之前,裝運港日本神戶,目的港中國青島。買賣合同的裝運條款規定,貨物裝運完畢 5個工作日內,日本B公司以電報或電傳通知中國A公司合同號、貨名、所裝數量、發票、價值、船名、起運港、開船日期及目的港;若日本B公司不按時發送上述裝船通知而致使中國A公司不能及時投保時,則發生一切損失均由日本B公司負責賠償。4月20日,中國A公司通過中國青島甲銀行向日本B公司開出了信用證。5月9日,日本C公司(船公司)簽發了提單。5月13日,日本B公司向日本C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該保函要求船公司將貨物放給中國另一公司D公司而無需正本提單,並向船公司保證賠償其由此遭受的任何損失。5月17日,裝載貨物的貨輪抵達中國青島港。5月18日,本案貨物被中國D公司無單提走。同時,青島中國銀行收到信用證項下的全套單據,賣方通過銀行收取了本案項下貨款。5月 24日,中國A公司付款贖單,從中國青島甲銀行獲得信用證下包括貨物正本提單在內的全套單據。後中國A公司提貨時發現貨物已被D公司提走。事發後,D公司人去樓空。

憑保函無單放貨欺詐

憑正本提單放貨是承運人應遵守的最基本的國際航運規則,否則承運人就面臨託運人、提單持有人或銀行索賠。但是隨著國際航運的發展,運輸貨物先於提單到港的情形時有發生。如果一味憑正本提單放貨,承運人將不得不遭受某些損失,如承擔船期損失、倉儲費用等。雖然無正本提單時,船東拒絕卸貨而引起的滯期費,在法律上通常可以索賠,但船東不能因延滯而獲利,反而會因為滯期可能錯過下一個租船合同,從而導致利益的損失。因此,實踐中如果提貨人出示副本提單的同時提供信譽良好的保函,保證承擔承運人因無單放貨而產生的一切賠償責任,承運人幾乎都會接受。這種做法能使收貨人在最短時間內提取貨物,防止貨物出現腐爛等質量問題;也避免壓船、壓倉,促進海運事業的發展。但是,這種副本提單加保函放貨也為欺詐留下可乘之機。這時承運人憑收貨人開具的保函或與收貨人惡意串通就會導致無單放貨,致使一方當事人遭受巨大損失。

案例中,日本B公司就是通過這種方式對中國A公司進行欺詐。首先日本B公司通過CFR貿易術語使自己承擔貨物運輸的義務,通過和日本C公司訂艙運輸,掌握整個運輸過程。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中國A公司已經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日本B公司通過出具保函要求日本C公司無單放貨,使中國D公司收取貨物,中國A公司雖然取得整套單據,但仍無法提取貨物,從而遭受巨大損失。

1、向承運人主張賠償

保函的效力問題是國際貿易實踐中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漢堡規則》17條第3款規定,“保函對受讓提單的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一概無效。但除非承運人或代理其行事的人簽發清潔提單是為了對包括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進行欺詐,這種保函或協議,對託運人而言,應屬有效。”也就是說,《漢堡規則》辯證地看待保函的效力:如果不存在欺詐,保函不能對抗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是有效的;如果存在欺詐,則保函無效。

2、及時採取保全措施

為防止賣方和承運人相互勾結,利用保函進行貿易欺詐,買方應儘量採用FOB術語,由買方安排運輸。如果雙方採用CIF術語,由賣方安排運輸,雙方也應在貨物買賣合同中約定特別條款,指定買方國內承運人安排運輸。在此種情況下,即使出現保函欺詐,買方也可以在國內向承運人主張權利,避免出現案例一賣方和承運人同時金蟬脫殼,國內買方維權無門的情形。如果國外賣方堅持安排其國內船舶運輸,一旦買方發現存在保函欺詐情形應第一時間準備申請材料,查詢船舶動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有關規定,及時申請目的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對船舶實施證據保全,法官登船對船舶資料如航海日誌、裝船事實記錄等進行證據保全,審查上述欺詐行為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則應申請扣船,獲得船方提供的擔保後放船。如果船方不能提供擔保,則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間及時起訴,直至拍賣船舶,以此賠償買方損失。

另外,《無正本提單交貨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承運人與無正本提單提取貨物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例中,中國A公司可以向無正本提單提取貨物的中國D公司主張權利,要求中國D公司返還貨物或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由於中國A公司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導致中國D公司人去樓空。在實踐中,為防止貿易欺詐,將貨物無單放貨給第三人,買方在發現賣方有可能實施貿易欺詐時,應在第一時間內申請對貨物進行保全,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慎用即期信用證支付

即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即期信用證下,受益人一般不需要開立匯票,開證行或付款行只憑全套合格的貨運單據付款。銀行收到單據後5個工作日內要承擔付款義務。這種信用證使出口方得以迅速收回貨款,保證出口方收匯安全迅速。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來的遠期匯票後,並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兌,待匯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證。在遠期信用證下,銀行審單和付款存在一段“緩衝期”。在國際貿易中,這段“緩衝期”對於買方防範欺詐具有重要作用。一旦在此期間買方發現賣方存在欺詐行為,買方可以信用證欺詐為由要求銀行止付,從而實現權利救濟。

在本案例中,如果雙方約定信用證支付方式為遠期信用證,雖然日本B公司向銀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件下的全部單據,也只能在信用證到期時從銀行獲得貨款。這樣中國A公司就能及時發現日本B公司的欺詐行為,以信用證欺詐要求銀行止付,這樣日本B公司就不可能從銀行獲得貨款,防止中國A公司貨款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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