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並原則通過關於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相關規定

在執行案件查控的被執行人財產中,相當一部分財產都存在處置變價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等雖然有關於委託評估問題的規定,但過於原則,規範性和可操作性不強。實踐中,委託評估存在時間過長、評估價過高或過低等問題。為規範人民法院財產處置行為,科學合理、公平公開、公正高效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啟動本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在認真調研座談的基礎上,廣泛徵求全國人大法工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五家全國性評估協會及全國法院的意見,經多次修改,形成《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送審稿)》,提交本次會議審議。

《規定》旨在解決人民法院在處置財產過程中突出存在,且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又缺乏明確規定的問題,以提高財產處置效率、減輕當事人負擔。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方式及準備工作;二是當事人議價的辦理程序;三是定向詢價的條件和辦理程序;四是網絡詢價的條件、辦理程序、期限、報告的審查,以及司法網絡詢價平臺名單庫的建立和管理;五是委託評估的條件、辦理程序、期限、報告的審查,以及評估機構名單庫的建立和管理等;六是報告的發送、異議的處理;七是參考價的確定,議價、詢價、評估結果的有效期,暫緩、撤回、撤銷網絡詢價或者委託評估;八是啟動財產處置變價程序的期限、參考價與起拍價的關係;九是網絡詢價和委託評估費用的計算標準和負擔;十是全國法院詢價評估系統的建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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