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溫北宋嘉祐二年的一篇「高考滿分作文」|史太Long

重温北宋嘉祐二年的一篇“高考满分作文”|史太Long

重温北宋嘉祐二年的一篇“高考满分作文”|史太Long

主考官歐陽修忍不住擊節叫好,給了這篇作文滿分。

文 | 吳鉤

這幾天,被廣東省高考作文刷屏了。今年廣東省的高考作文題是“寫給2035年剛成年的你們”。幾篇獲得滿分的考生作文新鮮出爐後,迅速在朋友圈傳播。不少人都認為,其實這些滿分作文寫得挺模式化。拋開現實中的爭論不談,我們來看看一篇寫於1000年前的“高考滿分作文”——

北宋嘉祐二年(1057),二十一的蘇軾應禮部進士試,當時的作文題目為“刑賞忠厚之至論”,是一道考查士子對於傳統司法慎刑理念之理解的論述題。蘇軾引經據典,洋洋灑灑一揮七百字,持論中正,文風清新,讓主考官歐陽修忍不住擊節叫好:“讀軾書,不覺汗出,快哉!快哉!老夫當避此人,放他出一頭地。”給了這篇作文滿分。蘇軾的《刑賞忠厚之至論》並不長,我們不妨來重新品讀一下——

刑賞忠厚之至論

堯、舜、禹、湯、文、武、成、康之際,何其愛民之深,憂民之切,而待天下以君子長者之道也。有一善,從而賞之,又從而詠歌嗟嘆之,所以樂其始而勉其終。有一不善,從而罰之,又從而哀矜懲創之,所以棄其舊而開其新。故其吁俞之聲,歡忻慘慼,見於虞、夏、商、周之書。成、康既沒,穆王立,而周道始衰,然猶命其臣呂侯,而告之以祥刑。其言憂而不傷,威而不怒,慈愛而能斷,惻然有哀憐無辜之心,故孔子猶有取焉。

《傳》曰:“賞疑從與,所以廣恩也;罰疑從去,所以慎刑也。”當堯之時,皋陶為士。將殺人,皋陶曰“殺之”三,堯曰“宥之”三。故天下畏皋陶執法之堅,而樂堯用刑之寬。四嶽曰“鯀可用”,堯曰“不可,鯀方命圮族”,既而曰“試之”。何堯之不聽皋陶之殺人,而從四嶽之用鯀也?然則聖人之意,蓋亦可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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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曰:“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嗚呼,盡之矣。可以賞,可以無賞,賞之過乎仁;可以罰,可以無罰,罰之過乎義。過乎仁,不失為君子;過乎義,則流而入於忍人。故仁可過也,義不可過也。古者賞不以爵祿,刑不以刀鋸。賞之以爵祿,是賞之道行於爵祿之所加,而不行於爵祿之所不加也。刑之以刀鋸,是刑之威施於刀鋸之所及,而不施於刀鋸之所不及也。先王知天下之善不勝賞,而爵祿不足以勸也;知天下之惡不勝刑,而刀鋸不足以裁也。是故疑則舉而歸之於仁,以君子長者之道待天下,使天下相率而歸於君子長者之道。故曰:忠厚之至也。

《詩》曰:“君子如祉,亂庶遄已。君子如怒,亂庶遄沮。”夫君子之已亂,豈有異術哉?時其喜怒,而無失乎仁而已矣。《春秋》之義,立法貴嚴,而責人貴寬。因其褒貶之義,以制賞罰,亦忠厚之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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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蘇軾的文章提到一個典故:“當堯之時,皋陶為士。將殺人,皋陶曰‘殺之’三,堯曰‘宥之’三。”說的是,堯為天子時,皋陶是大法官。法庭判處了一名罪犯死刑,皋陶三次說此人“當殺”,但堯帝卻三次寬赦了他,因為堯帝對死刑抱有最審慎的態度。

歐陽修怎麼也想不出這個典故出自何處,最後不恥下問,向蘇軾請教。蘇軾說,這是他自己杜撰出來的。這個軼事,成了科舉史上的一段佳話。不過,典故雖為蘇軾杜撰,但其立論,則完全契合宋代士大夫所追求的“明德慎罰”思想;而且,這個“‘宥之’三”的典故其實也有所本,並不是全然憑空想象,因為據《周禮》的記載,西周司法制度中便有“三宥”的原則(宥,意為寬恕)。

原來我們的先賢認為,“人命至重,難生易殺,氣絕不續者也,是以聖賢重之”。生命沒有第二次,死刑為不可逆的大辟之刑,一旦錯殺,便無法挽回,無可彌補。所以,中國早在先秦之時,便已經確立了“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疑罪從輕、從無的司法原則。為落實這一司法原則,又特別設立“司刺”一職,“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

所謂“三刺”,是一道體現古典司法民主的程序設計,相當於英美法系中的大陪審團制度:“一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這裡的群臣為士大夫等貴族,群吏為政府官員,萬民為“民間有德行不仕者”。意即,司法機關在審判一起死刑案時,如果發現案情有疑,罪名難決,或事關重大,那麼就需要召集從士大夫、眾吏、庶民中遴選出來的三組陪審員,共同聽審,群士坐於法庭之左,群吏坐於法庭之右,眾庶坐於法庭之前。他們的意見,決定了犯人應不應接受嚴厲的刑罰。

之所以設立“三刺”的程序,其原理跟普通法系的陪審員制度也差不多:以存於人們心裡的樸素良知、情感、經驗與價值觀,來對沖法官的基於狹隘專業主義的司法專制,防止法官濫權、冤殺無辜。用唐代經學家賈公彥註疏“三刺”的話來說,“若不以此法,恐有濫入者;由用三法,故斷民得中。”濫入,無罪者被定罪、罪輕者被重判之意;得中,裁決公正之意。

所謂“三宥”,是說有三種罪行應當獲得從輕發落的機會:“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這段話需要解釋一下,按照漢代鄭玄的《周禮注》,“不識”,乃是指將陌生人甲誤當成仇人乙殺傷了;“過失”,相當於現在的過失傷害、過失殺人;“遺忘”則是指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殺傷別人。現代法治社會的法律,同樣承認對過失殺人罪的定刑應當輕於對故意殺人罪。

所謂“三赦”,則是說有三類人如果犯了死罪,應當獲得赦免,不可以施以極刑:“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幼弱,為未成年人;老旄,為八十歲以上的老人;蠢愚,為缺乏行為能力的智障人士。這一司法原則,同樣符合現代司法理念。

根據這樣的司法設計,先秦的法官如果面對一樁充滿爭議的死刑案件,將會被要求啟動“三刺”的程序,並甄別是否屬於“三宥”、“三赦”的範圍。這個程序,由“司刺”的法官負責。只有當三組分別來自貴族、眾吏、庶民的陪審員都認為犯人的罪名成立、可執行死刑,而且排除了“三宥”、“三赦”的適用性時,才可以施以刑殺:“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殺。”如此處決一個死囚,方能彰顯司法的正義,方能衡平顧及情、理、法,方能讓天下人口服心服。

那麼現在來假設一下:在《周禮》描述的西周時代,假如幾個形同盜賊的吏人進入鄉里擾民,有平民誤將吏人當成了盜賊,奮起反抗,最後將吏人殺了。按照當時的司法制度,誤殺吏人的平民會不會被法庭判處死刑呢?我覺得,不會。因為西周的禮法是承認“正當防衛”不為罪的,《周禮》記載:“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即使“正當防衛”不成立,案子的裁決一時難以定奪,那按規定,則要啟動“三刺”、“三宥”、“三赦”的程序,誤殺吏人的情形符合“一宥曰不識”的界定,屬於可以獲得輕判的案件。

周制被秦製取代之後,“三刺、三宥、三赦”的司法制度也不復存在。不過,慎殺恤刑的司法精神則一直為歷代所繼承。在蘇軾所生活的宋代,以“迴向三代”為志,慎刑更是其不可動搖的司法原則,在這一原則之下,宋朝司法形成了一套嚴密的防止錯殺的司法程序,包括“錄問”、“翻異別勘”、“鞫讞分司”等設置。

來源|南都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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