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貨交易新套路:引入泰達幣規避監管

现货交易新套路:引入泰达币规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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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頭寸”與“客訴”一直是硬幣的兩面。“現貨大軍”鍾情於吃頭寸賺快錢,但對客訴引發的民事糾紛乃至刑事案件則避之不及。如今,他們似乎找到了一條既可以維持原來的交易模式,又可以規避法律風險的路徑。

近日,一家名為“OKUEX”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上線。這家平臺提供包括比特幣(BTC)、比特現金(BCH)在內的多個虛擬貨幣標準化合約交易。其不接受任何法幣作為交易結算單位,所有交易均以泰達幣(USDT)結算。值得注意的是,該平臺人士表示,可以提供“最高全額90%頭寸返傭”,且“不用承擔任何法律風險”。因為國內相關案件判例顯示,由於虛擬貨幣“不是有效價值貨幣”,客戶需“自行承擔損失”。

代幣“價值”新發現

據該招商人士提供的材料,OKUEX是一家位於新加坡,接受“瓦努阿圖金融服務委員會(VFSC)監管,持證從事期指類、商品類、股票類和虛擬貨幣類差價合約(金融衍生品類)交易服務”的平臺。該平臺目前以8種虛擬貨幣作為交易標的,分別是比特幣(BTC)、比特現金(BCH)、以太坊(ETH)、以太經典(ETC)、萊特幣(LTC)、柚子幣(EOS)、達世幣(DASH)和大零幣(ZEC)。

上述交易標的的報價、交易、結算均以一種名為“泰達幣(USDT)”的虛擬貨幣作為單位。交易標的的最小价格變動單位是0.01USDT,保證金比例為合約總價值的2%,交易時間為365天×24小時,交易模式為雙向“T+0”。平臺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和報價點差。

截止到2018年6月27日,APP金色財經顯示,泰達幣的售價為6.57元人民幣;APP幣世界的報價則是6.4361元。而據萬德資訊,當天美元兌離岸人民幣匯率為6.6070。OKUEX平臺提供報價顯示,泰達幣買價為6.73元,賣價為6.7元。

與一般的交易軟件不同,除了交易標的的買賣以外,OKUEX還有一個名為“C2C”的功能模塊,提供兩名投資者之間圍繞泰達幣的撮合交易。OKUEX宣稱“擁有獨立的在線數字錢包服務器系統及離線冷錢包系統,為所有交易用戶及代理商提供便捷、安全、有效的賬戶劃轉、結算等服務”。

上述招商人士稱,OKUEX的盈利模式與之前的現貨大宗商品交易所“完全一致”,該平臺提供兩種代理方式,一種是繳納2萬泰達幣保證金後返還90%“頭寸”,日結;第二種是不繳納保證金,返還70%“頭寸”,周結。

他所說的“頭寸”,在現貨行業中具有特殊含義,一般指的就是客戶的投資本金。常見說法還有“紅利”“吃頭寸”等。在部分採用分散式櫃檯交易的現貨交易所中,會員單位以做市商的身份充當所有投資人的交易對手,“本質上是會員與客戶對賭,客戶虧損即為會員盈利”。一直以來,“吃頭寸”是現貨行業被人詬病最多的地方,同時也被認為是造成此輪清理整頓工作的源頭。但由於來錢極快,“吃頭寸”又是現貨從業者最難以“割捨”的盈利模式。

無懼維權?

OKUEX拒絕所有法幣作為交易結算單位,僅接受泰達幣作為唯一的支付工具,甚至給各級代理的返傭頭寸都以泰達幣支付。上述招商人士透露,之所以這麼安排,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數字貨幣的去中心化技術使得資金流向無法被追溯,“警察是沒辦法去查的”;另一個原因則是國內已有虛擬貨幣投資糾紛案件的判例顯示,部分法院裁定虛擬貨幣“不是有效價值貨幣”,客戶需自行承擔損失。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2017年11月,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曾就一起圍繞“蒂克幣”的投資糾紛案進行了判決(案卷號:2017蘇0115民初15868號)。2017年2月,原告薛某某向包某某支付人民幣42720元,委託包某某男友曹某某投資購買蒂克幣。2017年7月,曹某某向原告返還9975元,稱該筆資金為投資收益,但之後再未返還任何收益。蒂克幣交易平臺無法登錄後,薛某某將包某某告上法庭。

江寧法院援引《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及《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監管文件認為:“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蒂克幣是一種類似於比特幣的網絡虛擬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佈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從性質上看,蒂克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蒂克幣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繫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據此,江寧法院裁定,原告與被告構成合同關係,但原告委託被告投資和交易蒂克幣的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其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購買蒂克幣資金4272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對於上述裁決,王德怡認為,該案件的起訴對象僅僅是受委託人,而非交易平臺的控制人。由於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不與其他交易市場進行交流,交易資金實際上最終流向於平臺的實際控制人,交易價格容易被人為操控,因此平臺實際經營者涉嫌非法經營罪或詐騙罪。從刑事角度上看,平臺經營者仍然需要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責任。

“儘管平臺可能位於境外,但交易資金要從境內轉出,在境內一定有代理機構。根據《刑法》第六條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我國的公安機關就有管轄權,因此在民事上仍然具備可訴性。”王德怡最後說。

灰色金融沒有出路

灰色金融交易者的空間正在變得逼仄。

涉嫌違規展業的大宗商品、微盤、郵幣卡、藝術品、外匯、“資產包”、場外期權、場外配資、外盤期貨等無一不被切斷支付端口。輕者停業整頓,重者身陷囹圄。事實上,除了偽裝成電商的資產證券化平臺、虛擬貨幣以及境外平臺外,中國大陸幾乎已沒有灰色金融從業者的生存空間。而上述領域之所以尚能苟且,部分源於公安警力限制,部分則沒有形成足以引起監管重視的規模。

猶記得,“回頭看”工作伊始,各大招商群運作方以“返頭寸”作為賣點,諮詢者也張口先問“頭寸”。交易規則是否相似,硬件門檻是否夠低,頭寸與佣金是否日返,保證金是否預繳?起初,平臺尚能與代理就上述問題討價還價,但很快就失去了議價能力。

整頓開始之後,灰色金融特殊的高利潤亦顯著下降,原本從其他行業吸引過來的從業者紛紛返回了本來的行業。筆者相識的某些業內人士現已從事技術工作,某大宗商品從業者賣起了保險。

而幾乎每一個新“項目”上線招商,都會宣稱自己“完全合規合法”,甚至要做“行業的顛覆者”。西南地區某大宗商品交易所、華北地區某文交所、華東地區某資產包平臺莫不如是,而如今“眼見他樓塌了”。

漠視規則,心存僥倖,則是這個行業的第二大特點。儘管使用著相同的遊戲規則,但從業者們總以為自己能通過“微調”一些事情改變命運,微調的對象無外乎是商品交割、交易對沖至國際市場,或消費返點補償客戶。舊“項目”消亡,被新“項目”視作開始,友商被捕,被視作商機接收代理,甚至“黑名單”“白名單”也成為不同平臺攻擊對手的資本。

留下來的人至今沒有意識到,在一場雪崩面前,一個人跑得比另一個人快絲毫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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