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傳承的金鑰匙:遺 囑


遺囑是公民財產處分權利的行使。 對公民的財產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法定繼承。

遺囑的形式: 公證遺囑——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 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遺囑——錄音形式,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多份遺囑對同一財產處分發生衝突: 1、確認遺囑效力。 2、沒有公證遺囑,按照事件排序,按照後訂立的遺囑開始繼承。 3、有一份公證遺囑,以公證遺囑為準。 4、有兩份以上公證遺囑,以後訂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新公證遺囑>舊公證遺囑>新其他形式>舊其他形式


打印遺囑的效力問題 司法觀點: 1、根據遺囑人真實意思形成,且確能證明是死者真實意思表示的打印遺囑,按自書遺囑對待。 2、視為代書遺囑。打印人作為見證人之一,兩名見證人不僅見證簽字及捺印過程,還要見證打印過程。若有充分證據證明該遺囑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滿足“兩位見證人”的條件也可能確認遺囑的效力。 3、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判決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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