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璧錢包的投資人,是否有權起訴擔保人斐訊?

聯璧錢包的投資人,是否有權起訴擔保人斐訊?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曾傑金融犯罪辯護日記》系列文

導語:

假設聯璧和斐訊其實同一家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平臺,那麼618活動期間後應該是其資金最充足的時候,根據常理,此時發生資金鍊斷裂的可能性並不大,那其為何會爆雷?同時,聯璧的理財產品計劃到底是否真實?資金到底流向了哪裡?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的核實查證。

另外,斐訊還有多少錢,其能否為K碼兜底?投資人是否有權起訴他?

聯璧錢包的投資人,是否有權起訴擔保人斐訊?

正文:

擔保方承擔責任

在借款類的非法集資案件中,往往會有一個擔保人出現。比如說當下很多P2P平臺,很多都會提供第三方的擔保,以在借款人出現兌付問題時,擔保方能提供相關的財產賠付。

而根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如果斐訊是連帶擔保方

比如在聯璧金融案中,根據聯璧錢包此前的產品介紹和投資人出具的擔保函,聯璧錢包內所有的交易資產,都由“上海斐訊數據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斐訊”)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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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無限連帶擔保?

所謂無限連帶責任,是擔保方式的一種,就是擔保人上海斐訊為聯璧錢包內的所有交易承擔連帶的擔保責任,與其對應的概念就是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中,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而無限連帶責任中,在無法兌付時,投資人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由其承擔全部的清償責任。

因此上海斐訊作為無限連帶責任的承擔方,比如聯璧平臺上的上海迅恆投資如果出現兌付問題,或者因為聯璧金融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集資平臺涉嫌自融問題,根據前文所述的2015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聯璧的投資人完全有權利向斐訊提起連帶清償責任之訴,當然,前提是投資人能提供相關擔保證明。

上海斐訊目前是什麼狀態?顧國平本人已被列入“老賴名單”

理論上,如果存在連帶責任擔保關係,投資人可以起訴斐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根據筆者查詢,顧國平已經因為民事債務糾紛,被列入了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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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上海斐訊也別列入了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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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一份公開的債權人破產申請申訴,上海斐訊曾因拖欠債主4000多萬,被債權人江蘇達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而斐訊公司為了證明有償債能力,在2018年2月的破產訴訟中,提交其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其上顯示斐訊公司資產總計14,346,864,244.52元,負債總計7,995,459,493.51元,流動資產中貨幣資金為252,244,921.01元。法院認為:現達海公司以斐訊公司已經嚴重資不抵債,缺乏清償債務能力為由申請破產清算,因斐訊公司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審計報告等顯示其資產大於應付債務,故不能認定斐訊公司資不抵債。

所以,上海斐訊,是否有擔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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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和活期產品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所謂非法集資犯罪,一般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罪和欺詐發行股票罪等等。根據此前上海經偵透露的消息,目前聯璧金融相關責任人已經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拘留。

對於互聯網理財平臺而言,判定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也可以從這四個特點出發。

而且,我們如果要判斷一個互聯網金融平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也不能籠統定義。比如我們我們目前可以看出,聯璧金融的業務主要分為兩大塊,一塊就是其平臺售出的定期和活期理財產品,另一塊業務就是與斐訊“合作”的0元購返利計劃。本質上,可以將0元購的計劃視作一種推廣其理財產品的促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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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產品:

而根據聯璧錢寶的公開信息,其所謂的定期產品和活期產品,性質上屬於一種定向的投資管理,比如根據筆者所看到的一款聯璧定期理財產品鈴鐺寶《定向委託投資管理協議》,該協議中,就明確了投資管理人也就是受託管理人是上海佳魏投資管理公司,

定向投資的標的為包括但不限於抵押/信用借款、委託貸款,消費金融項目,貨幣基金收益等。

活期產品:

而根據聯璧錢包APP上自己的產品介紹,其活期理財產品是由上海迅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投資管理人,投資標的為大型雲計算服務,收益穩定。

法律分析: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其他非法集資犯罪)

非法性:滿足

根據2018年4月頒佈的資管新規,對於互聯網金融平臺,沒有相關金融業務牌照、資管業務牌照,不得銷售資管類產品。不論是聯璧的定期產品和活期產品,都屬於一種比較典型的銷售資管產品行為。(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比如根據《關於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依託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須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業務牌照或資產管理產品代銷牌照。

但是根據公開資料可知,聯璧金融系平臺並沒有相關理財產品的銷售資質。因此,可以將其視作一種不具有合法資質銷售資管產品的行為。

公開宣傳:滿足

對於互聯網平臺而言,幾乎所有的平臺(包括P2P,其他互聯網理財)都是通過互聯網公開宣傳。

面向不特定對象:滿足

同上,包括聯璧金融、唐小僧、錢寶網、主要通過線下的善林金融等等,都是面向的普通的投資者,他們都是普通的不特定公眾,並非經過篩選的特定對象。當然,目前很多P2P平臺對用戶都會做一個投資風險承受力測試,但是那種測試只能看做一種投資能力的興趣問答,而不是一種嚴格程序的投資能力篩選。

承諾保本付息?不滿足

承諾保本付息,是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必要要求。因為存款的一大特徵就是承諾保本付息,而投資則是自擔風險,因此,我們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設立,本質上是對銀行作為吸納社會存款唯一主體這一權利的保護。

而根據根據筆者看到的一份鈴鐺寶《定向委託投資管理協議》中,協議中明確約定,“受託人並不對委託人的定向委託投資資金本金和任何收益(包括任何預期收益)承擔保證、保本承諾或其他任何責任。”

聯璧錢包的投資人,是否有權起訴擔保人斐訊?

而從合同內容上來看,筆者所接觸到的《定向委託投資管理協議》中,其也的確沒有明確承諾收益,僅僅是列明瞭歷史收益和預期收益10%。

也就是說,從委託投資理財的角度而言,這種承諾,基本規避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指控。即便出現了不具有相關資管牌照銷售資管產品的問題,我們也可能將其視作一種違規的集資行為,屬於行政違法,應該由金融管理局和銀監會處罰。

這也意味著,作為該類理財產品的購買者,普通的投資者在主觀上也無法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參與非法集資,雙方的關係從合同內容反映來看,是普通的委託投資管理協議。

因此關於活期產品和定期產品,如果司法機關能夠提供平臺方或者資金使用方保本付息承諾的證據,就能證明其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如果無法證明,就只能構成一種違規違法的集資行為,但不涉嫌犯罪。

但是,這一切分析的前提,是其活期計劃真實存在,不涉及自融等問題的情況下。

自融問題+自我擔保=非法集資

但是,如果聯璧和斐訊實際上存在控股關係,即聯璧其實是斐訊的一個自融平臺,所謂的活期或者定期產品的投資者資金實際上都流向了斐訊,而斐訊是把融資需求打造成不保本付息的理財產品,表面上並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是,假設如果有切實證據斐訊、聯璧本來就是一家,同時斐訊又提供了擔保,而這種擔保有能夠覆蓋本息,其是否也能視作一種實質的保本付息承諾而構成非法集資犯罪?

因此,判定聯璧的兩款理財產品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就是六個字“保本付息承諾”。

這也是為何P2P借貸平臺只要有自融或者資金池問題就會涉嫌非法集資犯罪,關鍵的原因,就是P2P本身撮合的交易是一種“借貸合同”,而借貸不同於投資,借貸本身就要求還本付息,雖然民間借貸也是一種風險自擔的行為,但是借貸雙方可以承諾明確的利息,也可以提供擔保以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等。

而一旦P2P平臺發生自融或資金池問題,就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犯罪,比如2016年美貸網自融被控非法吸存案和2018年判決的惠州e速貸案。值得一提的是,惠州e速貸案直到案發,都沒有發生兌付問題,其被指控的主要就是債權轉讓模式(資金池)和多年前的其實際控制人簡某為維持平臺運營而在平臺自融的一筆數千萬的借款,而在案發時,根據統計,美貸網的借款人欠款基本可以覆蓋其出借人的未兌付本金。而美貸網的自融問題則導致其發生嚴重的隊伍困難,大量資金被所投資項目虧損。

消費全返模式是否構成非法集資問題?

如前文所述,在聯璧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最有非法集資嫌疑,不是其定期和活期理財產品,而是斐訊與聯璧合作的0元購消費全返計劃。比如今年案發的雲聯惠涉嫌非法傳銷活動一案中,其消費返利模式如何定義一定也是司法機關的調查重點。關於此問題,請看筆者此前的文章《 》

另外,關於聯璧的爆雷與資金流問題

聯璧金融爆雷時間是在2018年6月23日,這個時間點,很巧合就在斐訊在京東拿下4.6億銷售額,銷量46萬臺,今年618斐訊包攬了京東智能家居、數碼配件、智能穿戴、音箱自營品牌四個產品類目的銷售冠軍。同時,斐訊自由商城銷售額破2.2億元,銷量破20萬臺,也就是說,6.18期間,斐訊京東商城和斐訊商城兩個平臺總銷售額破6.8億元,總銷量破66萬臺,而這6.8億元的銷量,還會帶動更加巨大的聯璧理財產品的銷售,因為消費者必須購買聯璧理財產品才能參與0元購活動,因此可以預測消費者的參與度非常之高。

假設聯璧和斐訊其實同一家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平臺,那麼618活動期間後應該是其資金最充足的時候,根據常理,此時發生資金鍊斷裂的可能性並不大,那其為何會爆雷?同時,聯璧的理財產品計劃到底是否真實?資金到底流向了哪裡?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的核實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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