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公安機關的權力

法律知識:公安機關的權力

在考試中,公安機關權力在考試中會偶爾考到,所以這一部分知識需要我們去認真的學習。

公安機關的權力包括治安行政管理權、刑事司法權、警械、武器使用權、緊急狀態處置權等。

法律知識:公安機關的權力

這幾個權力中比較常考的是行政處罰權和治安行政強制權。

刑事司法權包括立案權、偵查權、刑事強制權、刑罰執行權。

這裡比較容易搞混的是行政強制權與刑事強制權,他們的區別是行政強制權是在辦理行政案件採取的,刑事強制權是在辦理刑事案件採取的。再有,措施的術語也不同,譬如:拘傳、逮捕這都屬於刑事強制措施,強制戒毒屬於行政強制措施。

緊急狀態處置權包括:緊急優先權和緊急徵用權、緊急排險權、現場和交通管制權、戒嚴執行權。

在這裡需要注意,交通管制與現場管制的區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時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以上就是對公安機關權力的簡述,最主要是理解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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