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爲條例》7月1日起實施

黨員志願者倡導大家為保持省會文明繼續加油。

自7月1日起,《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正式實施。據瞭解,就文明行為進行立法在我省還屬首次,標誌著我市文明城市建設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軌道。

通過立法建立我市文明城市建設長效機制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要提高人民思想覺悟、道德水準、文明素養,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指出:“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體現到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轉化為具有剛性約束力的法律規定”。

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新形勢對於我市的城市文明和市民素質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的實踐證明,精神文明建設除了思想教育、宣傳引導外,也需要用法治思維、法治手段同步進行。通過立法建立我市文明城市建設的長效機制,是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舉措,對於新時代加快推進依法治市進程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及時制定出臺我市公共文明行為的地方性法規非常必要。

開門立法讓《條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公共文明行為立法工作,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2017年7月《條例》制定工作正式啟動。

一審後,市人大法制委針對《條例》的修改工作制定了十三項工作流程,分步落實。通過向社會發布公告、組織專家論證、赴外地調研、召開各階層座談會、立法協商等多種方式,廣泛徵集意見建議。特別是在媒體公開徵集意見過程中,社會各界和市民反響強烈,對《條例》的制定及實施寄予厚望。期間,市人大法制委綜合各方面意見多次對《條例》進行集中修改。

同時,市人大法制委還書面請全國人大法工委、中國政法大學、省立法研究會有關法學專家把關。並在《石家莊日報》再一次公開向全社會徵求意見。市人大法制委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議後,4月25日,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表決通過,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對文明城市建設“對症下藥”

地方立法必須注意解決地方特有問題、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創造性地提出解決方案。

因此,《條例》緊緊圍繞市委關於建設全國文明城市的中心工作,通過規範市民的公共文明行為,提升城市整體文明程度,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此,《條例》規定:“為了引導和規範公共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推進新時代城鄉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為了增強對公共文明行為內涵的理解,《條例》規定了公共文明行為的概念、原則。《條例》提出,本條例所稱公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引導和規範公共文明行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社會共治、獎懲結合、系統推進的原則,發揮公民主體作用,形成公共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條例》對組織協調機構分兩個層次進行了表述。一是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明行為推進工作。二是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明行為推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並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通報。

同時為了進一步明晰責任,《條例》規定:“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公共文明行為推進工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明確責任、積極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文明行為推進工作。”

為了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體現到法規中,除了《條例》對公共文明行為概念中有相關內容直接表述為“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同時增加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具體表述為“公民應當做到愛國守法、敬業奉獻、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恪盡職守。”

為了更好引導市民自覺遵守公共秩序,注重社會公德,鼓勵市民在公共場所規範文明行為,同時譴責、制止各種傳統陋習和不文明行為,提出了文明行為基本行為準則,包括應該做什麼、倡導做什麼、禁止做什麼。其中規定了文明行為的十項基本規範;規定了倡導的六項文明行為;規定了應當禁止的十五條不文明現象;規定了建立健全公共文明行為表揚獎勵制度。這些條文突出了市民反映最強烈的問題,突出全國文明城市的達標要求,突出城市文明建設管理中存在的短板,同時借鑑了其他城市的成功做法。

對於不文明行為的管理除了行政執法部門監督外,還需要社會共治,以及全社會的共同參與。該《條例》在社會共治部分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發揮公共媒體在公共文明建設中的作用,特別是在宣傳報道先進典型,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等方面的優勢。《條例》規定:“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宣傳社會公共文明建設成就,宣傳報道公共文明行為先進典型,營造全社會鼓勵和推進公共文明行為的氛圍”。

二是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公共文明行為推進工作中的作用。由於不少不文明行為發生在社區,對這些不文明行為的管理還需要自治。為此,《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單位制定公共文明行為公約,動員居(村)民、職工參與公共文明行為推進工作,建設文明社區(村)和文明單位”。

三是發揮國家公職人員、教育文化傳媒工作者、公眾人物、高等院校學生等在公共文明行為推進工作中的表率作用。為此,《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公職人員、教育文化傳媒工作者、公眾人物、高等院校學生等應當在公共文明行為推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共文明行為是要求社會普遍遵守,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行為。要求普通人做到的,執法人員應當首先做到,這也是加強我市營商環境建設的客觀需要。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執法者不文明執法的情況時常發生,群眾反映比較多。基於此,在《條例》規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健全文明執法行為規範。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使用規範用語,公正文明執法。”

為增強《條例》的針對性,避免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管理缺失,同時為使整個《條例》更加完整,更具可操作性,《條例》規定了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公安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消防部門對不文明行為執法責任主體的處罰種類及內容進行了具體表述。主要是為了讓市民對於不文明行為,明白誰來管,找誰管,如何管的問題,責任分明,一目瞭然,真正使《條例》落到實處。

《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

倡導公共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一)遵守公共禮儀,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

(二)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愛護公共設施,保護綠地和花草樹木;

(三)節約資源,合理消費,分類投放垃圾,堅持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四)移風易俗,文明節慶、文明婚喪嫁娶、文明祭掃;

(五)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重禮謙讓,樹立良好家風;

(六)遵守旅遊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蹟和自然風景名勝;

(七)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使用電梯先出後進,使用扶梯依次有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

(八)遵守交通規則,行人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駕駛車輛文明禮讓,不爭道搶行;

(九)參加集會、觀看演出和賽事,服從現場管理,保持現場整潔;

(十)遵守網絡文明公約,文明上網。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營造健康的網絡空間。

《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

禁止的不文明行為

(一)在公共禁菸場所吸菸;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塑料袋、菸蒂、紙屑、飲料罐、口香糖、果皮等廢棄物;

(三)在公共場所非法張貼、塗寫、刻畫及掛置宣傳物品,隨意發放小廣告;

(四)在公共場所任意堆放雜物,私搭亂建,私佔、損壞綠地和公共設施;

(五)違規佔道經營、沿街擺放;

(六)攜帶犬隻(導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進入公園、廣場、商場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攜犬出戶不束犬鏈,不及時清除在公共場所產生的排洩物;

(七)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音響器材音量超標,干擾周圍環境;沿街商鋪、車輛行駛中高聲播放樂曲、廣告,損害公共環境;

(八)擅自在公共道路及道路兩側設置停車泊位、車位鎖、隔離樁、欄杆及其他影響通行的障礙物;

(九)駕駛機動車撥打接聽手持電話、向車外拋擲物品,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鳴喇叭、變更車道、超速行駛、追逐競駛;違反規定停放車輛和佔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

(十)駕駛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違反規定停放車輛;

(十一)佔用消防通道停放車輛;

(十二)行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在機動車道上行走或者闖紅燈、跨越交通護欄;

(十三)在互聯網等媒體上編造、發佈和傳播虛假、低俗淫穢信息以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違背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的信息;

(十四)酗酒滋事、聚眾賭博;

(十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行為。

這些行為將被罰款

—— 《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解讀

石家莊人注意了

橋西區長興街道團工委日前在轄區評選出25名“世代參軍貢獻模範”、“抗戰老兵榮譽模範”等模範典型人物,並組成宣講團深入轄區學校進行宣講,為孩子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

為了更好引導市民自覺遵守公共秩序,注重社會公德,鼓勵市民在公共場所規範文明行為,同時譴責、制止各種傳統陋習和不文明行為,《條例》提出了文明行為基本行為準則,包括應該做什麼、倡導做什麼、禁止做什麼等。

在室外禁菸場所吸菸,將被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我市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違反將被罰款。

在公共禁菸場所吸菸的,由經營管理單位對其予以制止,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十元罰款。

違反以下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罰款: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塑料袋、菸蒂、紙屑、飲料罐、口香糖、果皮等廢棄物的,將被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非法張貼、塗寫、刻畫及掛置宣傳物品,隨意發放小廣告的,將被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任意堆放雜物,私搭亂建,私佔、損壞綠地和公共設施的,將按佔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違規佔道經營、沿街擺放的,將被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以下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攜帶犬隻不及時清除在公共場所產生的排洩物的,將被處以五十元罰款;攜帶犬隻(導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進入公園、廣場、商場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攜犬出戶不束犬鏈的,將被處以警告,並處以五十元罰款;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音響器材音量超標,干擾周圍環境;沿街商鋪、車輛行駛中高聲播放樂曲、廣告,損害公共環境,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以下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罰款:擅自在公共道路及道路兩側設置停車泊位、車位鎖、隔離樁、欄杆及其他影響通行的障礙物的,處以二百元罰款;向車外拋擲物品的,駕駛人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乘車人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駕駛機動車撥打接聽手持電話,違反規定鳴喇叭、隨意變道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超速行駛的,處以一百元罰款;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放規定和佔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以一百元罰款;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以二百元罰款;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行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在機動車道上行走或者闖紅燈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元罰款;行人跨越護欄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佔用消防通道停放車輛的,由消防部門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還明確規定,禁止在互聯網等媒體上編造、發佈和傳播虛假、低俗淫穢信息以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違背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的信息;酗酒滋事、聚眾賭博;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行為。

將依法建立不文明行為信用懲戒制度

《條例》規定,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文明行為表揚獎勵制度,對實施公共文明行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為中做出突出貢獻者予以表揚獎勵。

同時,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不文明行為信用懲戒制度。

行政執法人員查處不文明行為時,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等信息,並做出相應的處罰。行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的,現場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查驗,或者依法公示其不文明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公佈不文明行為的舉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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