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障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調整小微企業財稅政策……更多利好可享!

  為破解小微企業發展面臨的突出困難和問題,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促進小微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在融資創新、財稅支持等方面都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促進小微企業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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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見》提出,對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且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此外,在2019年12月31日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

更多利好,快隨小布來看~

加快推進小微企業融資創新

建立小微企業差別化監管機制

  對小微企業貸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可比平均貸款不良率容忍度高出2個百分點,法人銀行機構切實做到“三個不低於”: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小微企業貸款戶數不低於上年同期戶數;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

創新小微企業用款還款方式

  推廣無還本續貸類、隨借隨還循環類和中長期流動資金類貸款產品,有效解決貸款資金期限錯配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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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市場前景好、經營誠信但暫時有困難的企業不斷貸、不抽貸

重點支持八大萬億產業領域的小微企業

  鼓勵各級政府產業基金參股在浙江設立且主要投資浙江的市場化基金,重點支持浙江八大萬億產業領域的小微企業,參股子基金投資比例按照有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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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要向小微企業投資項目建設適當傾斜。

全面落實和創新財稅支持政策

延期繳納稅款

  對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且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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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小微企業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3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小微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且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可依法給予減免

加大對“個轉企”“小升規”的支持力度

   “個轉企”過程中,辦理土地、房屋權屬劃轉時,投資主體、經營場所、經營範圍不變,且符合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免徵契稅、免收交易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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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升規”企業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繼續享受財政支持、稅費優惠、社保費率下浮和社保補貼、畝均評價過渡期等扶持政策。

擴大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範圍

  擴大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範圍,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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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條件的創新型小微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內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 在稅前攤銷。國家出臺新的涉企稅收優惠政策,按新的優惠政策執行。

大力支持新興產業發展

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辦小微企業,可6年內保留人事關係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攜帶科研項目、成果或技術離崗創辦小微企業的,與單位簽訂離崗協議,明確離崗期間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社會保險、科研成果歸屬、收益分配等事項後,可在6年內保留人事關係

,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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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歸國留學生、境外人才創辦科技型小微企業,可參照相關人才政策在啟動資金、子女就學等方面予以全力支持。

  支持小微企業申報技能大師工作室,對被認定為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的,按規定給予5萬元經費支持,主要用於培訓設施設備購買及技能推廣等。

小微企業園區建成運營3年內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優惠

  鼓勵各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安排部分指標,定向用於支持建設小微企業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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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業園區建成運營3年內,按第一檔享受分類分檔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優惠

,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地稅機關批准,可給予減免房產稅優惠。

  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

全面優化創新發展環境

建設浙江小微企業名錄庫

  全面推進登記全程電子化和電子營業執照應用,開展個體工商戶、未開業企業、無債權債務企業簡易註銷登記和“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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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進在特色小鎮、科技孵化園區、眾創空間等區域內的創客,允許其按工位號登記註冊。

  完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浙江),加快建設全省小微企業名錄庫,引導小微企業規範誠信經營。

發揮政府採購對小微企業的支持作用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各部門,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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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予以6% —10%的價格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

全面整治“低小散”問題企業(作坊)

  到2020年,每年整治和淘汰以“四無”(無證無照、無安全保障、無合法場所、無環保措施)為重點的“低小散”問題企業(作坊)10000家以上、新改擴建標準廠房1000萬平方米以上、新增小微企業園100家以上,全省“低小散”問題企業(作坊)得到全面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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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創建30個“小而精、小而新、小而專、小而美、小而特”的小微企業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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